2023-09-28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凡。
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利锋。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凡、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粤0191民初110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王凡、微播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并予以执行。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潘丹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包括:(1)停止在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进行视频直播活动,以及使用个人肖像、艺名宣传直播的行为、(2)删除被告个人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的私服游戏宣传广告及停止通过被告个人社交账号宣传私服游戏的行为;2、被告承担《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20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支出的公证费共计2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告、被告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视频直播合作模式为独家合作模式,且约定被告不得实施损害原告关联公司权益的行为。原告及关联公司拥有CC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和合法经营权。2020年5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艺名:路飞)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第2.1条:就视频直播合作模式,双方确认为独家模式,即乙方与网易独家合作,即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此外,不得将乙方的署名(包括但不限于真名、笔名、艺名、昵称等指示身份的文字、符号等信息)、肖像(包括但不限于真人肖像、卡通肖像、画像等)自行在其他频道或平台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第7.3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合作政策与规则所约定的合作要求及相关合作义务,或出现其他经网易公司判断可能对协议合作及网易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网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如因此给网易公司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证费、人工费、直接收益、预期收益等),乙方应负责赔偿……(3)限制/冻结乙方在CC直播平台的权限;(4)限制/冻结乙方的账号……(10)终止合作。第3.1条: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主播合作协议》符合直播行业惯例,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其与原告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被告擅自停止在CC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至第三人运营的“抖音”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损害原告关联公司权益的私服游戏广告,构成严重违约。自2022年4月2日起,被告在未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了在CC直播的全部直播活动。近日,原告发现被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即以“大话西游手游路飞”作为艺名(后更名为“大话西游手游飞羽”),在第三人运营的“抖音”平台进行视频直播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主播合作协议》第2.1条的约定。原告为制止被告的违约行为,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等违约行为。然而,被告在收到微信通知后未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继续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此外,被告作为网易《大话西游手游》的官方游戏主播,却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大话西游手游》的私服,其行为明显损害了《大话西游手游》权利人即原告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主播合作协议》第7.3条的约定。2022年5月23、24日,被告通过其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纵横西游”新区开服的宣传广告,该广告系《大话西游手游》的私服广告。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后,被告承认了其在推广私服,但并未删除私服广告。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200万元违约金及赔偿原告由此支出的公证费。《合作协议》第3.3条:双方特别确定,且乙方明确同意:未经与网易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中断、终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否则网易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第7.1条:如乙方违反2.1、2.2、2.3、4.4(5)条的约定,及/或乙方严重违约的,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收回乙方在CC直播平台上已获得的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单方违约,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删除其个人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发布的私服游戏宣传广告及停止通过被告个人社交账号宣传私服游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及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支出28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A202007002450),载明:被告视频直播时所使用的常用艺名为“路飞”,CCID为“354673020”。该《主播合作协议》载明:鉴于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后称网易公司)拥有CC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及合法运营权,网易公司拟向乙方提供视频直播平台、技术支持及管理服务,乙方愿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CC直播平台的政策规则,通过网易平台所提供的CC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
《主播合作协议》第一条“名词及定义”约定:1.2视频直播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脱口秀、主持(包括但不限于节目主持/频道主持等)、相声、曲艺、歌曲演唱、乐器演奏、舞蹈表演、才艺技能,有关游戏操作/游戏讲解/游戏解说/游戏技能展示及(或)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分享等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录播、转播等现时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形式的表演及(或)才艺展示、内容分享等活动。1.3视频制作是指将脱口秀、主持(包括但不限于节目主持/频道主持等)、相声、曲艺、歌曲演唱、乐器演奏、舞蹈表演、才艺技能,有关游戏操作/游戏讲解/游戏解说/游戏技能展示及(或)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分享等加工/制作/录制成视频,并以在线视(音)频的方式提供/展现给游戏玩家/公众/用户,供游戏玩家/公众/用户欣赏、播放、观看。特别说明的是,视频直播的概念已包含了视频制作,但如果双方就视频制作的合作要求有别于视频直播时,则遵从与本协议中有关视频制作的特殊约定。1.4其他频道或平台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与CC直播平台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由第三方主办、运营的现时或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语音、视频类平台、论坛、网站、节目、软件、APP、电台、电视台等;或虽与CC直播平台业务范围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但也提供游戏视频录制/制作/发布平台的第三方主办、运营的在线平台、论坛、网站等。
《主播合作协议》第二条“合作内容”约定:2.1就视频直播合作模式,双方确认为如下模式:(1)A独家模式即乙方与网易公司【独家】合作,即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直播活动;此外,不得将乙方的署名(包括但不限于真名、笔名、艺名、昵称等指示身份的文字/符号等信息)、肖像(包括但不限于真人肖像、卡通肖像、画像等)自行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使用或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2.2如乙方具备“视频制作”的才艺,则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应将CC直播平台作为视频制作的【独家平台】,并仅在CC直播平台发布视频,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开展相同或类似合作,不在其他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的视频制作/录制/发布/讲解/解说活动;2.3鉴于合作过程中网易公司将可能给予乙方优惠性的平台资源及(或)合作政策(具体以网易公司实际给予的资源/执行的政策为准)及在合作过程中主播将可能获悉/了解/掌握CC直播平台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故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合作期满/解约之日起【90】天内,乙方不得/不会与其他任何频道或平台缔结任何合作关系,不得/不会在其他任何频道或平台从事任何视频直播活动。
《主播合作协议》第三条“合作期限”约定:3.1本合同有效期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作期满,网易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且如到期后双方在15天内未能签订续约合同,则网易公司有权主张本合同已视为自动续期。如网易公司主张为自动续约则续约时长同本合同有效期时长,后续续约合同到期后的续约处理按照本条款执行,乙方表示无异议。3.3未经与网易公司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中断、终止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否则网易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合作政策与规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主播合作协议》第五条“合作待遇&合作政策”约定:5.2就乙方在CC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的合作收益,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如由第三方(如:与主播签订了劳务协议的第三方公司、或负责主播费用结算的公会公司)负责主播的费用结算的(后文统称为“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则在网易公司与该等“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进行费用的结算后,由该等第三方负责主播费用、酬劳、分成等款项的结算。主播应承诺不向网易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主张任何酬劳、费用、分成。网易公司将可能会对该等“劳务主播”以一定的标识、权限、管理数据进行区分(主播同意以网易公司的标识、权限、管理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如主播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网易公司进行沟通)。主播同意不得因与“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纠纷而影响、中断、终止在CC直播平台的视频直播及/或因与第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纠纷而转向网易公司进行追讨(无论该种追讨方式为何种形式),否则视为主播严重违约,主播应对网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就主播费用的结算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及/或其他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的,由该等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负责。七、违约责任。
《主播合作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1如乙方违反2.1、2.2、2.3、4.4(5)条的约定,及/或乙方严重违约的,则网易公司将有权收回乙方在CC直播平台已获得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按照第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人民币200万元整)。7.2在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擅自解约的(或实际已不再履约的),网易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向网易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且有权按照7.3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此外乙方的解约行为将视为无效。7.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合作政策与规则所约定的合作要求及相关合作义务,或出现其他经网易公司判断可能对本协议合作及网易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网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如因此给网易公司及(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鉴证费、人工费、直接收益、预期收益等),乙方应负责赔偿:(1)中断视频直播;(2)责令限期改正;(3)限制/冻结乙方在CC直播平台的权限;(4)限制/冻结乙方的账号;(5)通知负责主播结算的第三方中止、终止与乙方合作收益的结算与支付等。
诉讼中,原告确认因被告违反《主播合作协议》的独家模式在其他平台开展直播活动,被告的CC平台直播账号于2022年4月19日被封禁。
原告、被告均确认《主播合作协议》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后终止。
另查明,名为“网易《大话西游》游戏软件[简称:《大话西游》V1.0.0]”的软件的著作权人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其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均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网易公司通过中间控股实体100%控股的公司。
再查明,原告主张,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依据为《主播合作协议》第7.1条、第7.3条;被告在履行上述合同期间转向“抖音”平台开展视频直播及视频录制活动,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损害原告关联公司权益的私服游戏广告,违反了《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据原告提交的由广东省广州中南公证处于2022年6月2日出具的某第2号公证书载明:2022年5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前往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现场监督下打开陈锐伟的手机进行以下操作:
(一)下载并安装“抖音火山版”APP,搜索“大话西游手游飞羽”,进入该用户抖音主页面,显示该用户粉丝数为6.4万,于2022年4月18日至5月12日期间进行多场直播活动,每次直播时长为十几分钟到几小时不等,最长为8小时23分钟。
(二)打开“微信”软件,登录陈锐伟使用的微信号为×××的微信账户,点击打开名称为“cc-路飞”的联系人微信聊天页面,进入个人信息页面显示其微信号为×××,聊天内容如下:2022年4月19日,陈锐伟问:“你咋跑去抖音了?”对方回复:“帮忙,号做起来我就撤退了。”陈锐伟问:“谁啊,这是。”对方称:“我之前的一个大哥,欠人情,过来帮个忙,号做起来稳定差不多了,找个其他人接手。”陈锐伟称:“这个不行的,你这边还有合同,别这么搞,抖音路飞……”对方称:“我知道有合同,这个号都不是我的,回头路飞这个名我也不用了,我要去现实搬砖了六哥。”陈锐伟称:“你这声音,人家一听就出来了。”对方回复:“哈哈哈哈我开个变声器呗。”,陈锐伟称:“下播先。”对方回复:“先让我给这场弄完吧六哥,有人查到我这来了?”陈锐伟称:“一个个都瞎搞,人家举报给我了,不然我这么快知道。”对方回复:“哈哈哈,就知道,够快的,一个多小时就被发现了。”陈锐伟又称:“先下了吧,都在看这个事。”对方回复:“压不住了嘛。”。2022年4月25日,对方问:“六哥,晚上有时间没,让你帮个忙,今天直播的时候,封停了两个号,你帮我添把火,我就可以溜回现实生活了,就说因为我导致的封停。”。2022年5月24日,陈锐伟问:“咋回事,搞起私服了。”对方回复:“最近封了没事做,疫情闹的。”
(三)点击进入微信号为×××的微信账户的朋友圈,显示该账户朋友圈分别于2022年5月23、24日发布了名为“纵横西游”的游戏宣传文案并附多张游戏图片及下载链接,文案内容包括“拒绝快餐变态服,一比一还原官方”。通过对比可见,原告提供的《大话西游》游戏界面、游戏角色、游戏道具与前述“纵横西游”图片的部分内容一致或高度相似。
原告就该次公证支出公证费2800元。原告主张,其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的依据为《主播合作协议》第7.3条。
为进一步证明被告在“抖音”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并发布“大话西游手游”私服宣传,原告提供其微信名为“雄三刀”与“月儿”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昵称为“大话西游手游飞羽”及“大话西游手游山人”的抖音账号的信息作为证据。
(一)微信聊天内容如下:2022年4月19日,“月儿”发送一张名为“大话西游手游路飞”的抖音直播页面截图并称:“阿怪看到,他说签独家都可以去,是不是官方不管了,想让他们主播都去。”“雄三刀”称:“这个微信不是路飞?”“月儿”称:“就是路飞,我去了,声音都是他,小号微信呗。”并发送了一段37秒的直播视频。2022年4月26日,“月儿”又发送了两张昵称为“大话西游手游飞羽”的抖音直播页面截图并称:“路飞还在播啊,改了名字在播,感觉做了点声音处理,但是还是能听出来是他。”“雄三刀”称:“嗯,我今天一直都在看,明显就是他,这个也可以搞一下,没有处理,就是他,很明显。”“月儿”称:“这是拿着CC积累的人脉去抖音啊。”“雄三刀”回复:“嗯,给公司的领导反馈了,这个得搞这种人不行得。”
“月儿”发送的前述时长37秒的视频显示:直播画面为抖音平台网络直播间,直播账号昵称为“大话西游手……”,账号头像与“月儿”发送的抖音页面截图显示的一致,直播内容为大话西游手游的游戏过程,并可听见鼠标、键盘操作声,主播称:“我开个变声器呗。”主播还在就游戏内容与观众进行互动,一观众在直播间发布信息称:“多挖点隐身也行,别来丹残了”,主播则回应“你没看现在的丹残就已经变少了吗?”
(二)昵称“大话西游手游飞羽”及“大话西游手游山人”的抖音账号显示抖音号均为dhxy0413,粉丝群群名均为“大话西游手游路飞”。“大话西游手游飞羽”的粉丝群发生以下对话:2022年4月23日,“望尽天涯路”@“大话西游手游飞羽”称:“起床直播了。”“小黑粉”称:“八成路飞在死觉,山人慕容在准备。”,“望尽天涯路”回应:“慕容也行。”2022年4月25日,“小黑粉”又称:“不播了,路飞崩了,在播该吃他的席了。”“大话西游手游山人”的粉丝群的群成员“大话西游福利官”分别于2022年11月18日、21日、31日在群内发送了多条宣传游戏的信息。
原告主张,dhxy0413这一抖音账号在2022年4月19日粉丝量即达5.9万,这与该账号使用了“大话西游手游路飞”作为昵称有直接关系,因为大话西游手游系一款知名游戏,被告也即“路飞”也是CC平台的知名主播,正是看中了被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所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播合作协议》系原告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擅自停止在CC直播平台直播而前往其他平台直播的情形,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dhxy0413抖音账户于2022年4月13日以被告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被告确认该认证行为系由其实施。被告还确认其为原告提供的“月儿”于2022年4月19日发送给“熊三刀”的时长为37秒的视频中的说话人员,而视频反映了dhxy0413抖音账户使用“大话西游手游路飞”的昵称在抖音平台开展直播活动且直播内容为大话西游手游的游戏过程。即使被告关于当时其系为他人代为操作游戏账号的辩解属实,亦不改变其确为当时的抖音直播活动的开展主体也即直播主播的事实。
其次,在原告人员陈锐伟与被告发生于2022年4月19日的微信对话过程中,陈锐伟询问“你咋跑去抖音了”并告诫“这个不行的,你这边还有合同,别这么搞”时,被告表示其在“帮忙做号”“我知道有合同,这个号都不是我的……”,并未对其行为性质进行澄清,未否认其系在抖音平台开展直播活动;陈锐伟提及“你这声音,人家一听就出来了”后,被告反而回应“哈哈哈哈我开个变声器呗”,陈锐伟提议被告“下播”,被告却回复“先让我给这场弄完吧”,陈锐伟告知被告已被举报后,被告又回复“哈哈哈,就知道,够快的,一个多小时就被发现了”。如被告关于其当时并非在抖音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的说法属实,在其行为已经引发原告人员误解并被以违反《主播合作协议》为由进行劝诫时,其正常做法应当是及时予以说明、澄清。然而,被告的以上种种回应内容明显与该种被误解情形下的正常反应不符。
以上信息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于2022年4月19日在抖音平台使用dhxy0413抖音账户开展了大话西游手游直播活动。被告关于该抖音账户已被其转让的说法及其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以否定前述事实。dhxy0413抖音账户在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开展了多场直播活动,虽然无类似于“月儿”于2022年4月19日发送的前述视频反映该期间的直播活动均由被告实施,但在被告确于2022年4月19日实施过前述直播行为且该抖音账户由被告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原告关于该期间的直播活动系由被告实施的主张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对该主张予以否认,应当提供相应场次直播的录像等证据作为反证,现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被告已经违反《主播合作协议》第2.1条关于以CC直播平台作为独家直播平台的约定,且被告在原告人员对其进行劝诫后仍不停止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据《主播合作协议》第7.1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首先,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第7.1条的约定,在被告违反第2.1条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至少应为20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符合前述约定。其次,从《主播合作协议》签订的背景及目的来看,原告应系基于对被告主播事业寄予更高的商业回报的期望,据此才签订独家排他性直播合作协议,并约定较长的协议履行期间及金额较高的违约金。《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协议履行的稳定性,符合主播直播行业的交易习惯,不违背公平原则,亦未排除被告的主要权利,故应为有效,被告据此亦理应预见到其违约成本。再次,直播平台运营公司与主播之间的独家合作,系通过主播的解说特点、风格、水平、人气指数等具有人身属性吸引受众观看并打赏,通过吸引用户、扩大市场份额来实现直播平台运营公司盈利,同时亦给主播带来收益。网络直播行业竞争激烈,其核心系主播资源的竞争。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注重保护直播平台运营公司培养主播的利益,鼓励、保障其逐步培养优秀主播,规制其他公司违规挖人及主播不正当跳槽等现象。本案中,被告在《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尚余三分之一有余的情况下到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势必会对原告造成一定影响,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应予以认可及鼓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现《主播合作协议》第3.1条约定的合作期限及第2.3条约定的90天限制期限均已届满,原告再行要求被告停止在抖音平台进行视频直播活动,并不得使用个人肖像、艺名宣传直播,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基于本案纠纷发生的公证费,符合《主播合作协议》第7.3条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二、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损失28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某1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法院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