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蓝丽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06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剑英大道梅州欣悦国际花园9栋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52D36PX2。
法定代表人:魏佳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翠棠,广东华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丽丽,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春秀,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蓝丽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翠棠、被告蓝丽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春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10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蓝丽丽向原告支付违约期间(2022年8月至今)收益所得16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约》,约定:原告在全国及海外范围内担任被告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被告的全部主播事业的经济权,经纪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演绎、线下活动、商务经纪、主播周边等;合作期内,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等平台及服务资源为被告提供主播事业方面的规划等。合作期限3年,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艺人经纪合约》第九条第9.3款规定:未经原告允许不得在家、工作室、传媒传播公司等其他环境下或者其他类似平、网站进行同行业主播工作,且在合约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从事网络直播演艺行业,且不得自行成立工作室或公司接委托成立同类公司(工作室、家、传媒传播公司)如上述问题出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秉承契约精神,为了达成合作目的尽职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在2022年8月份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在平台上进行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在2022年9月17日仍然不顾合同约定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被告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蓝丽丽辩称,原、被告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在目前我国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不能简单地归类为哪一种合同,但该合约具有委托、行纪、劳动等合同性质,是一种混合性合同。因此,请法院根据委托、行纪、劳动等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原告虽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经纪和网络文化经营等,但依法应批准的项目,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原告主营的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中的网络直播,根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没有配备相应资质的网络文化审核人员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不得向公众提供表演产品。在原告的诉状内容及证据清单中,原告方并没有提交以上相应的许可证和资质,所以原告经营网络直播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原、被告签订的该《合约》应当无效,故被告不存在违约问题,原告诉请应判决驳回。如果在法院辩论终结前原告能提供以上相应的许可证和资质或者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该《合约》有效,原告方也没有可靠的证据证实被告在2022年8月19日、8月24日和2022年9月5日、9月10日、9月17日等时段未经原告允许在大小号平台上进行了网络直播,仅凭原告的微信截图和完全不能确认被告以上时段直播的视频就认为被告擅自网络直播,实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违约。如果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该《合约》有效,且被告违约,那么被告请求法院减少该《合约》第9.3条约定的不切实际、离谱的天价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不支持诉求的律师费。理由是:1、该《合约》是格式合同,由不得被告协商,尽管很多霸王条款,因被告当时求职心切,所以不顾后果就与原告签约了。2、被告在2021年12月就被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胰腺炎、腹痛等多种疾病,之后在原告直播间网络直播都是带病工作的,2022年8月,被告实在难以坚持工作,遂向原告请求辞工,当时也得到了原告的同意,但原告当时并没有说被告要付违约金,之后被告也就离开了原告,现原告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违约并诉请判决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实属趁人之危,致人死地,于情理法不符。3、即使要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在该《合约》第9.3条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绝对太高,过分高于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被告离职前连续12个月的每月总收益中,原告依约每月提取总收益30%的平均数,可视为原、被告合作后期原告的月平均收入,可作为被告离职后原告的每月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包含了原告每月的可得利益。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规定,计算被告违约金也只能根据原告因被告违约的而经济损失的30%为限,应当减去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不能生搬硬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本案该《合约》而言,根据以上事实和规定,被告的违约金应计算为:(14458.57+9598.44+6694.71+5187.3+6307.96+7573.33+4443.81+657.07+4384.5+3882.64+382.4+0)×3/7÷12×9×30%=6130.03元,这样依法计算出的违约金6130.03元,既考虑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和顾及了被告的收入,又结合了原、被告在该《合约》剩余的合作期限9个月和相关规定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彰显了人性化现实性,请法院考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一家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网络技术服务等内容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20年5月18日,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蓝丽丽(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约》一份,约定:“二、合作内容。2.1甲方在全球及海外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1.1.互联网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2.1.2.线下活动:指由乙方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所有商业的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2.1.3.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2.1.4.主播周边:指乙方所有其他出版物及所有因其主播事业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2.2合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直播的平台及服务资源为乙方提供主播事业方面的规划等。三、签约期限:3.1签约期限:本合约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合约签署之日起生效。3.2签约期满,若双方未就续约达成一致,则合约自动终止。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传播媒体以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得以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培养宣传过程中,乙方要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4.3甲方有权利安排乙方的所有直播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合作期间,甲方对乙方的排班日程、当日上档时间、形象推广策划、特产技能培训、微电影制作录制、乙方正面能量宣传等一切与直播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乙方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全力配合。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5乙方承诺积极维护甲方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或损坏甲方利益的行为,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损失以及相关违约金。5.5.1乙方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群、玩家聚会等)发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唆使、引诱或鼓励任何甲方员工、合作伙伴、用户、代理人、主播终止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原有的合作关系。5.5.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以个人或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平台等指定职业范围进行同职业签约或私自经营。5.5.3乙方诋毁其他主播或公司,或私下约见平台用户,给甲方造成恶劣的舆论影响。六、签约艺人收益待遇。6.1合约期内,乙方的报酬待遇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详见补充协议《报酬约定协议》)。九、违约责任。9.1在签约期间,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或者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甲方有权取消、封杀其主播资格,并且要求以乙方赔偿违约金20万元。9.2乙方在签约期内,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甲方有权取消其直播资格,并扣除当月报酬(包含底薪、提成、奖金等)。9.3乙方在签约期限内,无论解约与否,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在家、工作室、传媒传播公司等其他环境下或者其他类似平、网站进行同行业主播工作,且在合约终止或解除后一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从事网络直播演艺行业,且不得自行成立工作室或公司接接委托成立同类公司(工作室、家、传媒传播公司)如上述问题出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9.4任何一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于7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守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违约方发送要求其纠正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违约方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满15天或自受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违约书面通知之日起满7日内仍继续进行违约行为、仍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可获得因违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赔偿外,亦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合同。9.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约,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3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金额超过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金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9.5.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隐瞒在签署本协议前签署过其他经济协议或者其他经济性质的协议导致与本协议冲突的。9.5.2乙方擅自进行非甲方指定的线下商业或主播演绎事业相关的活动的,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9.5.3乙方签署本合约时,填写或提供的信息虚假或者违反本协议保证、承诺。9.6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或有损于乙方人身安全、人格、名誉的演出活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房间,配置直播间造景、装饰品、直播电脑、直播专用声卡、动麦圈、罗技摄像头等各种硬件设备,并出资被告培训声乐课、舞蹈课,提供主播培训、日常维护引导等帮助,并指定被告在酷狗账户(ID:9********,主播昵称“固态吐啦”)进行直播活动,相关收益按原被告3:7比例分成,通过平台提现后,由原告将被告蓝丽丽70%收益打给被告。2022年8月左右,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在抖音上用小号直播,遂通过微信规劝被告(微信号×××yl)不能在抖音直播,否则造成违约后果自负,但被告蓝丽丽未听劝阻,仍然进行抖音直播,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现酷狗账户(ID:9********,主播昵称“固态吐啦”)的直播视频被删除,账户被注销。
原告为证实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在指定账户外进行直播活动,提供工作人员与微信号为×××yl的聊天记录、抖音号441356sl(昵称“辣椒吃不胖”)的直播视频和酷狗账户(ID:9********)的视频与图片证实,被告抗辩未私自在抖音开设小号进行直播活动,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并非其本人聊天记录,直播视频主播并非其本人,但确认微信号×××yl是其本人微信。
原告因与被告无法自行协商,遂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艺人经纪合同》、律师函、聊天记录截屏与录屏、律师费发票、直播视频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艺人经纪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网络主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直播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应负有按经纪合同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蓝丽丽未经原告同意,在抖音上擅自直播,经规劝不配合原告经营管理,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被告蓝丽丽抗辩未擅自在抖音开小号直播,否认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真实性,但被告确认微信号×××yl是本人微信号,且酷狗账户(ID:9********)与抖音号441356sl(昵称辣椒吃不胖)视频显示的主播不存在明显差异,结合酷狗账户(ID:9********)直播视频被删除、账户被注销账户的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构成违约的事实予以采信。
关于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艺人经纪合约》第9.3条约定承担300000元违约金。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本院考虑双方剩余合作时间较短、原告为被告提供各项培训服务所支出的运营成本、预期收益及被告的违约程度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诉讼律师费10000元及违约期间(2022年8月至今)收益所得16000元,因合同无约定,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约期间的收益,不予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丽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广东锦帆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告蓝丽丽负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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