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法院认为】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与葛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应考量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情况是否具备从属性、依附性。一方面,从劳动管理来看,葛某的直播账号由其个人实名注册,设备由其个人购买,工作地点在其家中,每日上播时间段及时长均不固定,直播内容由葛某自行决定。某传媒公司仅在其直播时对直播内容是否违规等进行监管以及对直播时长进行统计等,并非对葛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从收入来看,葛某的收入来源于直播所获粉丝打赏,且由本人直接从抖音平台提现,约定的保底并不是葛某的主要收入来源,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某传媒公司无法掌控与决定葛某的收入金额,该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有着本质区别,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经济依附性的特征。综上,某传媒公司与葛某之间不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传媒公司无需支付葛某工资、双倍工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