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6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星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东方丽景大厦B座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Q4KPH05。
法定代表人:尹树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茹,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通,男,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张玉凤,女,1998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星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远公司)与被告张玉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远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星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张玉凤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请求判令张玉凤返还预支的工资4000元;4.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保险服务费300元由张玉凤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日,星远公司和张玉凤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书》,自签订协议后,张玉凤以还不上信用卡为由向星远公司提出预支工资的要求,星远公司便以网络演出收益分成约定的保底工资向张玉凤预支了4000元。但张玉凤仅在家中开播2天且未到星远公司上班,之后就无故停播,不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星远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张玉凤,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或返还预支的薪资,但张玉凤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张玉凤不再回复微信。综上所述,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并参照行业惯例,张玉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独家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然而张玉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给星远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张玉凤缺席,未答辩。
星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独家合作协议》《网络演出收益分成》、支付宝账单打印件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日,星远公司做为甲方和张玉凤做为乙方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书》1份,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是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以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示展览服务、文化演出策划以及专业制作、包装、推广、经营“网络直播艺人”的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和经验;甲方同意利用其团队、技术、信息和平台优势,在本协议合作期间为乙方提供展示平台和技术指导;甲乙双方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不存在任何事实上的隶属关系;合作方式为线上线下全约艺人独家合作,即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内只能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就本协议内容进行合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方为乙方提供网络视频直播间账号,为其联系网络展示平台,由乙方通过视频直播的方式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以获取支持和肯定;乙方在甲方推荐平台的收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甲、乙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配视频平台的到账金额(或具体合作分成按附件《网络演出收益分成》进行结算)。合作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日;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协议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协议尾部,星远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张玉凤在乙方处签字摁指印。同时双方又签订《网络演出收益分成》1份,主要约定:乙方每个月至少工作26天,每天直播不少于6个小时,并约定直播内容及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2日;从事全职主播的乙方佣金为甲方扣除乙方后台税费后收益的70%,乙方遵守甲方相关条款后,甲方每月支付的保底佣金不得低于4000元,如按本条款计算所得佣金不足4000元的,甲方按保底佣金减去主播当月总佣金及主播违规金额后进行补贴。张玉凤在《网络演出收益分成》的直播时间、履行期限及保底佣金条款处摁指印。
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当日,张玉凤以还信用卡为由向星远公司提出预支佣金的要求,星远公司股东王正通以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张玉凤4000元,张玉凤在《独家合作协议》首页乙方签字的右侧空白处写明“2020年12月2日预支工资4000元整已收到收款支付宝账号”,并在书写内容上摁指印。
星远公司当庭陈述,签订协议后,张玉凤未到星远公司上班,仅在家中开播2天后就无故停播,不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之后星远公司与其无法联系,对此星远公司提交王正通与张玉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经审查,双方聊天内容显示:2020年12月9日,张玉凤称“预支2000元,挤着脚指要去医院,明天下午回公司直播”“肯定好好播,加任务啥的也行,有信心可以播回来”,王正通回复没有预算拒绝预支;2020年12月15日,张玉凤微信称“老板我想住宿舍,上下铺也行,不交钱吧”,王正通回复“不交,随时可以的”;2020年12月20日,王正通给张玉凤发微信“你这预支完工资,就不来上班了,也不直播啊”,张玉凤回复“就一天时间,最后一天”;2020年12月22日至25日期间,王正通多次发微信问张玉凤是否来公司,但张玉凤未回复;2020年12月27日,王正通给张玉凤发微信“张玉凤,如果你预支4000元工资再不来上班,我们就报警或起诉你,这是最后通知,入职第一天就给你预支,结果拿着公司设备回去也不工作”,张玉凤回复“老板我在唐山过来也是处理点事,星期二回济南,最后一次机会星期二回去”;2020年12月31日,王正通给张玉凤发微信“你周二也没回来呀”,张玉凤未回复;2021年1月3日,王正通再次通过微信询问张玉凤是否回来,张玉凤一直未再回复。
庭审中,星远公司陈述,本案诉讼中,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提供担保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支付担保保险服务费300元,后因不能提供张玉凤的财产信息,保全申请经审核未通过,产生的300元保险服务费系其损失,要求张玉凤负担,为此提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保险保函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星远公司另陈述,因张玉凤未按约履行协议,给其公司造成办公场所及住宿场所租赁费损失、团队运营人员的工资损失及起诉聘请律师的费用损失约计10万元,关于上述损失,星远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关于星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星远公司当庭陈述,按《独家合作协议》违约条款的约定,张玉凤无故违约应当向星远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本次起诉,其公司根据实际损失的金额,自动调整违约金为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星远公司提交的《独家合作协议》《网络演出收益分成》、支付宝账单打印件及微信聊天截图、保险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星远公司与张玉凤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网络演出收益分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据此形成合法有效的商务合作关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诚信履约。证据证实,张玉凤向星远公司提前预支了4000元保底佣金后,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其直播义务,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预收的4000元保底佣金应当退还,本院对星远公司要求张玉凤退还4000元佣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玉凤不履行《独家合作协议》所约定的直播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责任”,星远公司要求与张玉凤解除《独家合作协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星远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向张玉凤主张违约金1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星远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协议的履行情况,本院对违约金酌情调整为5000元。星远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担保保险服务费300元,系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张玉凤应予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张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山东星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佣金4000元。
二、限张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星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限张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山东星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损失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张玉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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