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王志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9-27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公寓K栋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591396。
法定代表人:李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超(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鹏(特别授权代理),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志伟,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忠(系被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壹橙公司)诉被告王志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壹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超、宿鹏,被告王志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赵喜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山东壹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0元;2、判决被告按照直播设备使用协议赔偿原告56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志伟于2021年1月27日,与原告取得联系,表达了希望与原告合作,成为一名网络主播的意愿。2021年1月28日,被告自愿与原告签订《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艺人经纪协议》(以下简称《艺人经纪协议》)。因被告希望居家直播,故原告为其提供了手机、声卡、麦克风等直播设备,并签订了相关的直播设备使用协议。2021年1月31日,被告正式在陌陌平台开始直播。2月10日,被告因有私事处理需暂时停播,承诺待处理完毕后继续直播,并与原告达成一致。但是被告于4月6日,突然用微信告知原告不再履行协议,因家人想为他找其他工作,并于4月8日将原告为其提供的设备发回。原告认为,在《艺人经纪协议》仍然有效期间,被告的单方解约行为违反协议的有关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并按照签订的直播设备使用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另根据壹橙文化经纪协议第9.2条约定,双方产生争议但协商未果后,同意该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志伟辩称,一、案涉《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艺人经纪协议》不再履行,已实际解除,请求法庭对此予以确认;二、王志伟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对在签订涉案协议是为了找份可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其对主播演艺行业并不熟悉,也没有演艺和艺术才能,不知道自己是否适合从事该职业,在原告承诺不能播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等各种诱导下签订的涉案协议。三、本协议具有一定劳动合同的性质,但协议并无保障被告基本生活的内容,若被告不适合主播业务,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生存显然难以保障,涉案协议不再履行具有合理性,原告以被告不再直播违反协议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四、被告王志伟2019年11月份做了假体鼻基底手术,手术失败,造成王志伟鼻部损伤,其说话动作有障碍,发音表达受限,现被告在历下区人民法院已起诉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维权,王志伟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直播业务,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并非被告故意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五、原告没有给被告进行过培训,也没有支付任何培训费用,被告不再直播,原告没有任何损失,主张违约金20万元,没有依据,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或依法最大限度予以减少。六、原告在与被告沟通直播过程中,存在暗示要求被告穿着暴露吸引粉丝等情节,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七、原、被告已协商同意涉案协议已不再履行,被告也已退回直播设备,被告并未损坏设备,故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要求赔偿5600元均没有依据。综上,恳请法院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壹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艺人经纪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利用自身资源与被告在网络直播等领域开展合作,并对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当诚信、全面履行协议约定。2、《壹橙文化影视传媒直播设备使用协议》(以下简称《设备使用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签订协议,由原告为乙方提供直播设备一套,用于直播,价值共计2800元整,并在第二条第4项约定如果被告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终止合作或未严格履行《艺人经纪协议》的,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5600元。3、《陌陌公会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一张,证明:被告王志伟在陌陌直播平台上的账号信息,所属公会为原告,其中,2021年2月1日到2021年4月1日,有效开播天数仅为8天,有效直播时长为29.8小时。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在协议生效期间,原告股东宿鹏多次通过微信指导被告进行网络直播,以及解决直播过程中的问题;证明被告多次因个人原因未能严格按照协议进行直播。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4月6日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在对协议是否解除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仍应当履行协议。
王志伟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毕业及学位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系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签订本案协议是被告在四处找工作为了生活生存签订的,但涉案协议不能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没有最低工资保障。2、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各一份,解放军九六零医院门诊病历两份、检查报告一份、历下区人民法院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一份、起诉状一份,证明:被告因鼻翼鼻根部假体植入造成被告身体严重不适,到各大医院求医,被告鼻部的不适,造成发音受限,不适合从事直播工作,且已通过法院进行维权,情况属实。3、被告与原告员工微信聊天记录11张,证明:2021年1月27日,被告在应聘前就告知原告自己没有直播过,没有经验。2021年1月31日,在直播前被告再次明确告知原告,自己不适合直播,原告许诺让被告试试,如果不合适就不用播了,试播确实不行可以不播无所谓,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2月10日,经被告沟通,原告同意被告可以停播,随时休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聊天过程中被告也已明确告知原告自己身体原因,需要就医、鉴定等,需要做手术,被告无法直播。2021年4月6日,经协商原告同意收回直播设备,不再要求被告直播,双方已协商一致,涉案协议已不再履行,协议已实际解除。2021年4月8日,原告已确认收到直播设备,诉状中原告也予以认可。4、陌陌平台原告收益明细打印件6张,证明:经过10天被告从事陌陌平台直播,收益显示仅有720元,没有其他收入,该款项并非被告可以获得的最终收入,从截图可以看出被告直播过程中没有较多粉丝或者观看人数,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确实不适合从事主播业务,原告不能以签订自己所提供格式合同为由强迫被告从事主播业务劳动。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8日,山东壹橙公司(甲方)与王志伟(乙方)签订《艺人经济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1.合作内容: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济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1.1.1互联网直播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直播间互动演艺、网络众筹音乐作品与MV、在线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赞、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各种艺人作品专区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2.合作期限: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即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2.2本协议期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30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3年,以此类推。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表现随时解约,且不承担任何责任。2.3如乙方在本协议期间累计获得的所有收益价值总额高于¥30万元,则本协议自动延期3年。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专属资源和专属服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关于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乙方自行承担各项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后果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对因乙方的违规行为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4.2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应尽最大能力,以专业、守时、敬业的工作态度,积极投入到甲方安排的各项演艺活动中,并积极配合甲方发起的各类活动。4.3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4.1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进行直播活动。且在直播期间,不得有甲方和第三方平台禁止的言语和行为。7.收益分配:7.11经甲乙双方根据双方实际约定,乙方为甲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主播,乙方保证每月至少工作26个有效天数,每个有效天数有效时常不低于6个小时,且每月总时长不低于156个小时的前提下,乙方获得乙方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获得的实际收益扣除税金及必要费用后的70%,7.12如果乙方在直播过程中月累计有效时长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时长,则乙方实际收入为:乙方应得收入×(乙方实际每月有效天数/本协议约定每月有效天数)。7.15如果乙方在直播过程中主动出现消极工作行为,视为乙方违规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当月收入报酬并有权选择是否无责解除本协议,消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乙方无故连续5天不开播;2)乙方每月累计有效直播时长不足协议规定时长的60%;3)乙方在直播过程中持续出现消极言论和行为,经甲方提醒仍不改正;8.违约责任:协议期间,乙方在没有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本协议或存在违规行为或进行违规操作,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低于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所有收入总和的十倍,且总金额不低于贰拾万元人民币。乙方承担甲乙双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山东壹橙公司在甲方处盖章,王志伟在乙方处签字捺印。同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手机、声卡、麦克风等直播设备,并签订了《设备使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在乙方入职甲方公司,与甲方签订艺人经济协议并承诺了解且严格遵守履行艺人经纪协议所有条款的前提下,根据乙方的申请和需求,甲方与乙方自愿平等协商制定并签署本协议。一、使用物品型号、价值及期限:直播设备1套(包含:直播用苹果手机1部,直播声卡及附件1套,直播麦克风及附件1套)。签订本协议时市场价值人民币2800元整。二、物品使用责任及义务:4.乙方在无不可抗拒的原因的情况下从甲方离职或未严格履行由甲乙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及本协议,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物品市场价值的两倍对甲方做出现金赔付。山东壹橙公司在甲方处盖章,王志伟在乙方处签字捺印。
2021年1月31日,被告正式开始在陌陌平台进行直播。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有效开播天数8天,有效直播时长29.8小时,2021年1月收益22.92元,2021年2月预计收益722.96元。
2021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提出不再直播。2021年4月8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回的直播设备。

【一审法院认为】
一、《艺人经纪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艺人经纪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关于焦点一,山东壹橙公司主张该协议并非保障性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王志伟辩称,该协议具有一定劳动合同的性质。本院认为从合同的目的而言,双方系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是被告为了原告利益而付出劳务,根据合同内容而言,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演出、合作等主要特征,双方合作内容、收益分配等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因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艺人经济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问题,王志伟辩称,在原告没有给被告提供相应保障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或不利于原告方解释进行认定。本院认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续约条款及违约条款,但并未加重被告的责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焦点二,王志伟抗辩称,其停止直播并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本院认为,山东壹橙公司在前期培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王志伟违约后,山东壹橙公司必然会减少直播收益,山东壹橙公司另行寻找新的主播也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王志伟主张未对山东壹橙公司造成损失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王志伟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系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艺人经纪协议》中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明显过高,超出了王志伟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其违约可能给山东壹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以山东壹橙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王志伟停播的身体因素、收入情况、过错程度及山东壹橙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酌定王志伟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000元。对于山东壹橙公司为王志伟提供的直播设备,是为了满足王志伟的直播需要,保证双方直播合作的顺利进行,王志伟于停播后已将设备交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设备折旧费用,应计入因王志伟违约而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中。因此,山东壹橙公司主张王志伟按照直播设备使用协议赔偿原告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壹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橙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原告山东星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被告王志伟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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