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7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影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海亮明珠花园三期第5号楼1单元3层01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8N7HGH8B。
法定代表人:王东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现,河北冀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南南,河北冀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子怡,女,200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庆欣,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安徽影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猫公司)因与上诉人尹子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影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影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尹子怡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存在所谓过高情况,一审法院关于违约金的事实认定存在想当然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法院忽视了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2022年互联网直播行业研究报告》表明2020年以来,直播行业的市场规模达到1826亿元。可以说明本行业预期收益的强大潜力。不同于其他行业的重资产特征,本行业的核心资产便是人力,即主播的台前作用与支持人员的后台作用,其中又以取得一定直播能力的前台主播为重点。在本案中,尹子怡在到公司前没有网络直播经验,公司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并进行了一定的扶持,直播过程中粉丝数逐渐上升,其影响力逐渐提升。此时的引流盈利能力自然不能同入行之初相提并论,主播成熟后的预期收益在曲线上也会呈现出显著增高的趋势。再考虑该行业的盈利特色,我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非过高。违约金的计算不仅包含了影猫公司的投入,还包括合同期限内产生的收益,公司通常在合作期间需要不断投入大量资金和其他资源培养主播,如果主播违约跳槽,经纪合同就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不能主张违约金弥补损失,经纪公司的投入就打了水漂,预期利益也受到损失。2.一审法院对违约金酌情调整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且调整后金额显著过低,二审法院应当予以修正。本案中,违约金数额系双方约定产生,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法院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的基础上,极大程度的削减影猫公司申请,显然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尹子怡辩称,影猫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同尹子怡上诉理由。即使尹子怡的上诉理由经法院审查后不能成立,影猫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酌情确定违约金为20000元,已经充分考虑了违约事实、违约程度、影猫公司前期履约投入及预期利益、尹子怡的收益金额及身份等。另,尹子怡坚持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尹子怡离开影猫公司时结清了相关费用,也是签署了离职协议的,相关材料均在影猫公司处保管。综上,影猫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尹子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尹子怡不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28000元;2.由影猫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尹子怡不存在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尹子怡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确定的律师费过高,与违约金金额比例不符。尹子怡在2022年3月4日之后,已经不再进行直播等营利活动,并且当日就与影猫公司签署了离职文件。在此之前,尹子怡并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故根本不存在违约。尹子怡与影猫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勤工俭学行为。并且原审中,影猫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或者预期收益。原审法院酌定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影猫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尹子怡违约无异议;但确实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违约金数额的判决脱离了民法典对合同意思自治的拘束,高达96%的数额调整已经超越了所谓自由裁量权的边界。2.律师费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律协指导标准。
【当事人一审主张】
影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影猫公司、尹子怡于2021年10月24日签订的《艺人合同》;2.尹子怡向影猫公司支付损失、预期收益、违约金合计50万元;3.尹子怡支付影猫公司律师费8000元;4.尹子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0月24日,影猫公司与尹子怡签订《艺人合同》一份,约定:影猫公司与尹子怡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1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合同期内,影猫公司独家代理尹子怡在相关平台直播的一切相关事宜,尹子怡由于个人原因可以中途停止直播,但不得去其他非影猫公司旗下平台直播,尹子怡应根据影猫公司所提供的平台进行线上演出;尹子怡每月需完成有效直播天数26天,每天4小时以上,工作待遇按影猫公司方主播薪酬标准档执行;如尹子怡违反约定导致合约解除或者终止,尹子怡应向影猫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法律诉讼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为实际损失,此外还需支付守约方维护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合同另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尹子怡断断续续进行直播。2022年3月以后,尹子怡未在影猫公司的指定平台直播,期间曾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另查明,2022年7月,影猫公司委托河北冀强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
二审中,影猫公司提交证据:转账截图10页,为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尹子怡因直播在影猫公司取得的收入。证明尹子怡在半年时间内便取得两万余元的直播收益,其中2021年11月单月收益7932.42元,足以证明尹子怡的收益和预期收益巨大,与违约金约定数额相匹配。
尹子怡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影猫公司的证明目的。从每月尹子怡领取的款项金额来看,平均数额较低,且尹子怡的直播基本上都是在夜间及课余时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一度出现脱发、满脸长痘等情况,这才是尹子怡停播的真正原因,所以尹子怡的付出与所领取的报酬并不成正比,不能仅以领取报酬的金额来认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院认证:尹子怡对影猫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尹子怡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应对直播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尹子怡的学生身份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尹子怡与影猫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艺人合同》,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2022年12月8日庭审中,影猫公司要求解除《艺人合同》,尹子怡表示同意,故确认《艺人合同》于当日解除。尹子怡辩称双方于2022年3月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对此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尹子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影猫公司主张尹子怡2022年6月擅自暂停直播,又擅自在其他公司签约平台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认为,关于停播行为,合同约定尹子怡由于个人原因可以中途停止直播,但不得去其他非影猫公司旗下平台直播。因此,尹子怡未经影猫公司的同意在抖音平台直播,违反《艺人合同》的约定,尹子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影猫公司主张的损失、预期收益、违约金合计50万元。如前所述,尹子怡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影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或者预期收益,故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0万元,显然过高,应予调减。综合考量本案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尹子怡在签约后的获益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尹子怡支付影猫公司违约金20000元。关于影猫公司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根据《艺人合同》第七条第5项约定,违约方除承担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需支付守约方维护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律师代理费系影猫公司因本案诉讼实际产生的费用,属于经济损失,影猫公司要求尹子怡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安徽影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子怡于2021年10月24日签订的《艺人合同》于2022年12月8日解除;二、被告尹子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影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影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安徽影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195元,由被告尹子怡负担245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艺人合同》是尹子怡与影猫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影猫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尹子怡于2022年12月8日同意,故双方的合同于2022年12月8日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解除。影猫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尹子怡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内,未经影猫公司同意在影猫公司以外平台上直播,违背了合同约定,尹子怡应承担违约责任。影猫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尹子怡违约给其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20000元并无不当。故影猫公司上诉要求增加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和尹子怡要求不承担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因维护权益所支付的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影猫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律师费8000元,故一审法院判决尹子怡应支付影猫公司律师费8000元有事实依据,尹子怡上诉要求不承担律师费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影猫公司和尹子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上诉人安徽影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380元,尹子怡负担500元(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