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5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夏拾光流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数字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忠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静,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宁夏拾光流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与被告杨静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拾光流年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忠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被告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静向拾光流年传媒公司给付违约金31893元(已履行39天的总收入18万元39天未履行的691天10%=31893元)。2.判令杨静向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支付未履行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33487元,为抖音平台返现收益(总收益10.5%)。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静承担。第一项、第二项合计6538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5日,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与杨静达成演出《经纪合同》约定,杨静通过抖音平台实名认证完成了入会申请,成为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公司工会网络主播,接受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公司的管理,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6日(两年),合作期间,按照平台约定的分成比例分配利益,并明确告知了杨静违约责任,《合作记录详情》中也明确注明违约付费退会金额为“合作期间内主播最高流水自然月的日均流水(元)剩余合作天数10%”,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按照约定为杨静在各大平台进行付费推广并指导杨静进行直播演出,为杨静提高知名度付出了相应的经济和时间代价,仅推广费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就投入10000余元(部分投入未保留记录),通过拾光流年传媒公司的努力,杨静的演出收入相对稳定,但杨静在演出了3个月后,杨静单方违约,自行退出公会,私自退出拾光流年传媒公司的直播平台,拒绝在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为其提供的平台上演出直播,杨静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拾光流年传媒公司的利益,并违反了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拾光流年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
杨静辩称,杨静与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首先,工会没有签订合同但邀约杨静加入抖音平台,期限共两年,杨静认为在其与拾光流年传媒公司达成的两年合约内,对杨静的要求只有不允许跳槽、不能用小号直播,合约没有限制杨静从事其他行业,杨静认为只要没有在继续从事直播活动,就不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合约没有要求杨静必须播两年。其次,在合约期内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并没有对杨静进行直播技巧的培训,工会只是帮杨静投了“抖+”预热直播间给直播间增加视频浏览量。合约期间没有向杨静传授直播技巧,合理的直播技巧才能有更多人观看,才能提升曝光率,工会并未培训过,包括短视频制作、拍摄,都没有培训指导,导致直播间效果不好,直播期间工会要求主播设立单身未婚人设,与杨静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杨静正常生活。再次,双方是合作关系,合作期间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没有向杨静支付保底,并且在杨静直播过程中收取了10%的服务费,因此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在“抖+”的投入是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履行义务,合作期间双方均有投入有收益。最后,注销账户不代表退出公会,抖音号注销是账户注销,不是退出公会,而公会是用户自己和直播公会签订合约,两者没有直接关系,杨静也没有在其他平台直播,不认可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提出的推广费一万元,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投入金额为1930元,直播期间杨静也承担了相应的支出。
【当事人主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抖音推广截图、直播开放平台合作记录详情、抖音收益截图、抖音入会流程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反映的双方达成协议及履行协议的过程,本院予以确认;杨静提交的录音、抖音公会退会操作指南、百度知识百科查询内容,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不能实现杨静欲证实其与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未存在违约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5日拾光流年传媒公司通过微信与杨静联系加入抖音直播公会,10月26日杨静在抖音平台加入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公会,约定合作期限至2023年10月26日,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分成比为直播音浪收益40%,付费连线收益40%,双方未签订线下合同,拾光流年传媒公司记录显示合作详情记载付费退会金额为合作期间内主播最高流水自然月的日均流水(元)*剩余合作天数*10%。杨静开始直播后,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为杨静的直播进行推广,并花费推广费用。杨静共计有效直播39天,庭审中认可自己取得收益8723元,并陈述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为其直播进行推广花费1930元。庭审中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主张杨静实际履行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杨静停止直播后注销抖音账号,再未进行直播,拾光流年传媒公司认为杨静擅自退出公会存在违约,杨静抗辩认为其与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未签订合同,且注销账号并非退出公会,不构成违约,同时其加入公会时未有违约责任约定,因此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纠纷成诉,拾光流年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拾光流年传媒公司虽然没有与杨静签订书面合同,但杨静加入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公会,知晓合作期限,并按公会要求进行直播,由公会参与其收益分成,应当认定杨静与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杨静作为合作主播,应当在合作期限内履行直播义务,其注销账号即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义务,因此应当认定杨静在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注销账号停止直播构成违约,对杨静抗辩认为注销账号并非退出公会也即不存在违约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杨静应当向拾光流年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杨静抗辩认为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行为及获得收益,对杨静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参照双方约定的保底工资,对拾光流年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调整为8000元。对于拾光流年文化传媒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杨静作为主播,职业收入存在不确定性,其履行合同的时间与平台认证的有效直播天数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无法衡量合同履行的情况下拾光流年文化传媒公司的可得收入,拾光流年文化传媒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损失数额,故对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宁夏拾光流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二、驳回拾光流年传媒公司宁夏拾光流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宁夏拾光流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30元,由杨静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