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宁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女,汉族,1999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身份证号:41142319********。
被告:广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佳得鑫水晶城A座25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GPTW0K。
法定代表人:黎林泉。
原告孟某诉被告广西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签约公会进行合作,具体内容为:由原告自己注册一份抖音账号,每月直播26天,直播超过104小时,保底6000元,次月结算上月直播工资,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被告让一个微信名为“浩然学长”的工作人员指导原告如何直播,之后在2022年9月27日下午,被告私自终止合作,且拒不支付原告一个月直播的劳务费。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7日,原告直播22天,直播时长为83小时25分。原告在平台提取打赏收入43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按照合作约定支付原告开播一月的工资报酬6000元,当庭变更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077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审查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应为经纪合同关系,原告通过网络平台与被告签定直播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的主播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合同。网络主播工作内容为网络直播表演,收入来源包括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的粉丝打赏。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当庭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的收入,协议显示:“收入信息:开播有效天数大于等于26天,公会提供6000元/月保底。如你达到开播要求,且在平台当月可提现的直播收入不足保底金额,公会需额外支付相应差额以确保你享有保底收入;如未达要求或可提现收入超过保底,公会无需额外支付。”即原告的收入包括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由原告自行提现从而获得收益;如果这一个月提现未达到6000元,差额部分由被告进行补足,以确保原告能获得6000元的保底收入。关于原告的义务,协议显示:“主播义务:1.每月开播有效天(天)大于等于26;2.每月开播时长(小时)大于等于104;3.每月上传短视频(条)大于等于10。”然而,在原告正式开始直播工作以后,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图片、文字进行暗示,要求原告穿着暴露、打擦边球以此来吸引流量、涨粉,这些要求并没有呈现在合作协议中,且这些要求有违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原告并没有同意。由于原告没有按照被告的无理要求进行直播,被告就单方面解除了合作关系,并以此为理由拒不支付原告相应报酬。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签定直播合作协议后,一直按照协议内容进行直播,中途由于被告无故单方面解除协议,导致原告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长,责任并不在原告。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直播时长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7日,原告直播22天,直播时长为83小时25分,按协议要求每天平均直播时长应不少于4小时,本院按20天予以计算相应报酬,即20天/26天×6000元,即4615元。原告已在平台提取的打赏收入430元应予扣除,即被告应向原告再支付直播报酬4185元。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因该经纪合同已由被告单方面终止,原告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之间的合同事实上已解除,在本案中没有予以依法解除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某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孟某4185元的直播报酬。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西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