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肯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藏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3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投资人王于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秋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
委托代理人闫明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一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肯互动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增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国荣、李佳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秋娜,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明芳、刘一霖通过远程庭审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公司起诉称:威肯互动公司与李藏一签订《网络主播独家经纪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经纪代理协议》)《<网络主播经纪代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李藏一委托威肯互动公司在网络演艺领域内担任李藏一独家专属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协议签订后,威肯互动公司为李藏一提供花椒直播平台,并每月与李藏一结算直播收入。根据花椒直播相关管理规定,李藏一需每年与威肯互动公司另行签订线上合约加入威肯互动公司在花椒直播平台注册的家族。2018年3月31日,线上合约到期,李藏一拒绝签订线上合约并且未经威肯互动公司允许擅自提取了3月份所有的直播收入,包括应支付给威肯互动公司的分成费用。后李藏一退出威肯互动公司家族,私自以个人主播身份在花椒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藏一支付违约金50万元;2.李藏一向威肯互动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起至2020年4月在花椒直播平台直播所获取的收益分成费用218917.335元。
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答辩称:不同意威肯互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双方合作期限早已届满,李藏一在双方合作期限内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经纪代理协议》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仅为一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双方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续约一年,即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补充协议》上载合同期限非李藏一填写,为威肯互动公司自行填写,与事实不符。李藏一退出威肯互动公司家族并以个人名义直播系在双方合约期限届满之后。第二,合同约定违约条款无效。《经纪代理协议》仅单方约定李藏一的多项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没有关于威肯互动公司的具体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条款,权利义务不对等,并且威肯互动公司未就违约条款提示我方,应为无效。第三,威肯互动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违约金过高,威肯互动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入过低,不存在损失。
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反诉称:2017年6月,威肯互动公司向李藏一承诺将受益分配比例由30%、70%调整为25%、75%,之后威肯互动公司仍按照30%、70%分配受益,仍欠付5%收益分成款差额。故请求判令:威肯互动公司支付受益分成款差额13038.55元及利息(以13038.5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的反诉,辩称:不同意李藏一的反诉请求,威肯互动公司已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配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收益。

经审理查明:威肯互动公司为花椒直播平台注册家族,负责为花椒直播平台运营主体北京x**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风公司)招募主播。
2016年4月28日,威肯互动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藏一签订《经纪代理协议》,威肯互动公司与李藏一各持一份。威肯互动公司提交的《经纪代理协议》载明:乙方委托甲方在“网络演艺领域”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唱、主持、舞蹈或其他形式网络表演)担任乙方独家专属经纪公司,乙方于全世界之网络演艺工作皆由甲方经纪代理、代为安排,该网络演艺工作包括网络直播及现有/将来新出现之其他形式的网络表演;乙方将个人精力投入到甲方为其推荐安排的各项互联网演艺直播的各项活动中;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起始期限均空白未填写),双方若未于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提出反对续约之表示,即视同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继续有效,并自动延长三年,嗣后亦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多元化的合作机会、优质的推广资源、软硬件支持以及广阔的发展空间;乙方承诺将本协议第1.1条所述网络演艺工作经纪代理权于全世界范围内独家授权甲方行使,甲方作为乙方的独家网络演艺经纪代理公司,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到任何互联网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映客、陌陌平台等),若双方合作期限内,因乙方原因致使协议解除/终止,乙方自协议解除/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与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就网络表演(直播)及其他协议约定经纪代理范围内事项进行合作;乙方需无条件加入甲方于任何平台所建立并经营之家族或公会等组织,遵守组织规定,并不得任意退出;合作期限内,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50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的月平均收入乘以18倍的总金额,违约金以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乙方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一是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形象、表演作品提供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二是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经纪公司有与本协议约定内容相同或相似之合作,三是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网络表演(直播)中直接或间接宣传任何品牌、产品或进行其他具有广告性质的行为;甲乙任意一方发生协议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李藏一提交的《经纪代理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为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其余条款与威肯互动公司提交的协议内容一致。李藏一表示威肯互动公司提交的《经纪代理协议》合同起止期限空白,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填写合同期限系常态。
《经纪代理协议》后附《合作费用和收益分配》、李藏一身份信息和收款信息两份附件。《合作费用和收益分配》载明:总酬劳指的是乙方于协议项下全部内容有权获得的各项酬劳之和,总酬劳=预付保底金+礼物收益分成+广告收益分成;合作期限内,若乙方每月(指每个自然月内,下同)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2天且每月有效直播时间高于65小时,将按照直播时长长短获得不同金额的保底收入(税前);礼物收益计算基数以各平台向甲方实际支付的乙方直播礼物收入金额为准,礼物收益分成,按照甲方30%,乙方70%进行分配;甲乙双方均有权就乙方网络表演(直播)内容广告招商事宜对外进行商谈等。
2017年2月25日,威肯互动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藏一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上部甲方信息为机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在内的乙方信息为手写。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曾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经纪代理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在“网络演艺领域”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唱、主持、舞蹈或其他形式网络表演)担任乙方专属经纪公司,由甲方经纪代理、代为安排乙方于全世界之网络演艺工作,由于双方合作愉快,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在原协议的基础上,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本补充协议,对延长原协议代理期限一事进行如下两项具体约定,一是就原合约第二条所述之代理期限(合作期限),双方同意双方的合作期限延长3年,即延长至2020年4月27日止(划线数字为手写),双方若未于前述合作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提出反对续约之表示,即视同原协议、本补充协议及其约定内容继续有效,并自动延长三年,嗣后亦同;二是本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全部之意合,作为原协议之补充,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双方同意以原协议约定为准,补充协议之约定于原协议之约定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等。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补充协议》签字真实性和合同内容并无异议,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合同期限。威肯互动公司表示合同期限为3年,李藏一则表示合同期限为1年,《补充协议》上部乙方信息为其手写,落款处确为本人签字,但是其签署该协议时合作期限、延长年限及合作截止期限均为空白,其与威肯互动公司线上合约为一年一签,故《补充协议》期限应为1年,双方合作期限早已届满。威肯互动公司表示因时间过久无法确定《补充协议》上期限是否为李藏一本人手写,但是《经纪代理协议》已明确写明双方未提出书面反对自动续约三年。为证明《补充协议》合同期限,李藏一提供证人证言、《艺人合约》及花椒直播平台关于“威肯互动家族”的截图一张予以佐证。李藏一申请两位同时期与威肯互动公司签约主播出庭作证,二人均称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仅签字,期限为空白。威肯互动公司表示与各主播分开签订协议,两位证人未看到李藏一签约过程,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李藏一提供其与威肯互动公司就演艺和音乐事业另行签订的《艺人合约》,表示其中亦存在自动续约年限空白未填的情况,证明不填写合同期限为威肯互动公司常见做法。威肯互动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李藏一提供的“威肯互动家族”截图显示其与威肯互动公司的家族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威肯互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按照花椒平台管理规定,李藏一需每年申请绑定威肯互动公司家族,威肯互动公司同意后即完成绑定,李藏一即代表威肯互动公司进行直播;2018年3月31日绑定到期后,李藏一无故拒绝继续绑定威肯互动公司家族;上述绑定程序系威肯互动公司自主经营行为,与双方合作期限无关。
《经纪代理协议》签订后,威肯互动公司向xxx风公司推荐李藏一作为平台主播。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李藏一为花椒直播平台威肯互动公司家族成员,每月收益由花椒直播平台与威肯互动公司结算,威肯互动公司再与李藏一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上述期间李藏一获得收益分成费用为52万余元。2018年3月31日退出威肯互动公司家族,之后以个人名义在花椒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自行提取直播收益。威肯互动公司提供李藏一于2018年5月31日、11月28日在花椒直播平台直播的视频光盘,李藏一对此予以认可,表示其于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在花椒直播平台进行个人直播。威肯互动公司与xxx风公司的合作期限至2020年3月9日,威肯互动公司于2019年2月退出花椒直播平台。
2018年6月8日,威肯互动公司向李藏一发送《律师函》,李藏一予以签收。《律师函》载明:双方合作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8年3月31日线上合约到期,李藏一拒绝了线上合约的签订并擅自提取了3月份直播所有收入,退出公司家族,私自以个人主播身份在花椒直播平台直播,要求李藏一继续履行合约,支付个人直播期间收益分成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诉讼中,李藏一表示经核实确认,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威肯互动公司已按照75%比例向李藏一支付收益分成费用,现对收益分成差额问题不存异议,不再主张该项反诉请求。
诉讼中,李藏一提出威肯互动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提供多元化合作机会、优质推广资源、软硬件支持以及广阔发展空间的义务,并随意调整分配比例、克扣李藏一各项收入(包括花椒直播官方奖金、第三方综合费、预付保底金、责任底薪、公司奖励),且存在篡改合同期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自威肯互动公司起诉后,李藏一受案件影响未进行直播导致没有收入,生活困难并影响身体健康,故请求增加下述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31日;2.威肯互动公司支付违约金54万元;3.威肯互动公司支付经济损失66万元;3.威肯互动公司支付双方合作期限内少付薪酬及利息66656元;4.威肯互动公司支付健康损失费31039元。李藏一就上述新增反诉请求未缴纳反诉费用。
上述事实,有《经纪代理协议》《补充协议》、视频光盘、《律师函》、邮寄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查明】
合同期限。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威肯互动公司与李藏一签订的《经纪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经纪代理合同》的合同期限为双方争议焦点。从《补充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系为延长《经纪代理协议》期限专门订立的协议,协议上载延期3年与《经纪代理协议》关于双方未书面提出反对续约则合同自动延长三年的约定具有对应性,并且李藏一确认手写了《经纪代理协议》首部信息部分和落款签字。合同期限为《补充协议》核心内容,李藏一关于仅填写首部信息和落款签字、未填写期限部分即签署该份协议的陈述与常理不符。从李藏一提交的证据来看,证人证言及《艺人合约》均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性;李藏一与威肯互动公司在花椒直播平台的绑定期限与《经纪代理合同》期限无必然关联。综合上述理由,本院确认《经纪代理协议》至2020年4月27日截止,李藏一相应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经纪代理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若未经威肯互动公司同意,李藏一擅自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演出的,构成根本性违约,威肯互动公司有权要求李藏一赔偿50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李藏一的月平均收入乘以18倍的总金额,违约金以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诉讼中,李藏一认可2018年4月以后即脱离威肯互动公司以个人名义在花椒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李藏一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威肯互动公司同意,自行在花椒直播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综合李藏一履约期间段、收益分成金额、李藏一年收益情况、威肯互动公司年获利情况、威肯互动公司与花椒直播平台合作期间、李藏一应付2018年3月收益分成费用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违约金为30万元,威肯互动公司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收益分成费用。首先,李藏一应付2018年3月的收益分成费用已在违约金中予以考量。其次,威肯互动公司关于其余期间收益分成费用的诉讼请求在合同中并无约定,如其作为预期利益损失,则本院认为前述违约金已足以补偿威肯互动公司该部分损失。故威肯互动公司关于收益分成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藏一反诉请求威肯互动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收益分成差额及利息并交纳了相应反诉费用,其后提出威肯互动公司已按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不再主张该项反诉请求,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藏一拟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未交纳反诉费用,并且不宜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本院不予处理,李藏一可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威肯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189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负担5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2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藏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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