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诉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0-09-07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姚某某主张其与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从《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实质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的履行、签订的目的等多方面相结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履行行为不属劳动关系。从整个行业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地位平等,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从协议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协议同时包含着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据此简单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与劳动合同存在差异: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公司对于姚某某的管理,实质是基于一个演艺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纪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公司对姚某某的工作强度、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进行具体限制,可以由姚某某自主决定的,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平台,对直播内容、方式、直播剧本等未做硬性要求,公司对姚某某没有进行实质意义的指挥和管理,明显不同于劳动合同约定。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姚某某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主播进行直播后客人的直接“打赏”,姚某某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姚某某的报酬或提成也完全与其直播时长、天数、主播等级挂钩,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显然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故,姚某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会保险金的上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姚某某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每月都存在直播时长不足6小时/天的情形,自2018年12月1日起姚某某未再按照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在YY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判决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需向姚某某支付协议约定的保底报酬与实际发放报酬的差额,于法有据。姚某某上诉主张在签订协议时,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未告知其只有在签订了金牌主播协议才能支付月保底直播报酬20,000元。根据姚某某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YY平台报酬换算等证据,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及姚某某提交的YY平台2018年7月份收益网络截图中蓝钻可提取收入信息,姚某某与YY平台在线客服聊天记录中客服对星级主播和非星级主播兑换佣金形式与计算方法的详细说明,认定姚某某对非星级主播YY平台每月提现上限为15,000元的规定最迟于2018年8月初已知晓,因姚某某与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作基于YY平台,平台的收益提现制度适用于姚某某。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二审中也作出了“公司于8月25日发放7月份的1.5万的直播报酬,告知她还有5,000元在平台账户上,因为她不是金牌主播,平台规定提现上限1.5万”的合理解释,姚某某关于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告知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应补足约定保底收益与实际收益差额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姚某某与武汉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二、驳回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