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7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慧英,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绮禹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经开万达广场**第******(商务秘书YSJ-115)。
法定代表人:王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兰,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慧英与被上诉人武汉绮禹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绮禹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1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姚慧英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改判绮禹梦公司立即支付姚慧英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15,625元:三、改判按姚慧英工资标准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绮禹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姚慧英与绮禹梦公司应为劳动关系。虽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但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主播行业是新兴行业的一种,且行业区分线上和线下,线上的主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而线下的主播由主播自己决定工作地点,但是二者都是接受经纪公司相关的管理和约束,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也明确了姚慧英的工作时长和工资报酬,在履行合同中也体现了劳动关系和经济依附的特殊属性,是一种合法且新兴的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对《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的工资报酬认定错误。《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基本保底工资报酬为人民币20,000元,但绮禹梦公司一再声称需要签订所谓的《金牌主播协议》,《主播线下签约协议》中从未提及《金牌主播协议》以及在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时也未曾向姚慧英释明需要签约《金牌主播协议》,如果姚慧英知道此类要求即不会再和绮禹梦公司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对工资的计算标准应当以协议中约定20,000元为计算标准,而不是以15,000元为准。三、一审法院认定姚慧英直播时长存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姚慧英在工作中每月都存在直播时长不足6小时的情况,事实上前期的直播是试播,本身对直播时长就没有强制性规定,其次在正式直播时姚慧英都是超时直播,不存在不足直播时长的问题,就算每月存在不足6小时的情况,但姚慧英并不是每次都不足6小时,个别情况下的直播时长不足,不应当成为绮禹梦公司完全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报酬的理由,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不能因为姚慧英少数几天不足6小时,就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绮禹梦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从签订的协议内容看,是绮禹梦公司将直播平台的相关资源提供给姚慧英,帮助姚慧英在直播平台提升直播人气和收益。双方之间本质上,属于通过平等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具有人身和经济依附性。2.从姚慧英的收入来源看,其收入来源不仅来自绮禹梦公司支付的酬劳,还包括用户赠送的相应收益,即姚慧英是借用绮禹梦公司提供的直播平台,获取收益。而非向绮禹梦公司交付劳动成果。3.绮禹梦公司虽然对姚慧英的直播时长有一定要求,但是姚慧英在具体的直播时间,直播地点,直播方式和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灵活性。无须受到绮禹梦公司的约束、支配和管理。4.绮禹梦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姚慧英直播时长的证据中,姚慧英在yy平台的网名是姚姚感冒休息,而并非是因为感冒等原因减少直播时长。
【当事人一审主张】
姚慧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姚慧英、绮禹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主播线下签约协议》;2.绮禹梦公司立即支付姚慧英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15,625元;3.绮禹梦公司按照姚慧英工资标准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慧英(乙方)与绮禹梦公司(甲方)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视频秀场平台为YY,甲方担任乙方在互联网线上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姚慧英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即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如乙方要求解约须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保证每天保持不低于6小时的直播活动,如乙方不能完成甲方安排的相关演艺活动,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给乙方每月给予保底20,000元(即乙方在直播平台收入未足20,000元由甲方补足,收入超过20,000元,采取提成方式计算工资);如在合同期内,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演艺或每日总直播时长未达6小时,甲方有权终止给乙方发放保底工资;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的有关的任何争论,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本协议有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姚慧英2018年6月7日签字捺印、绮禹梦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字盖章,双方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后,绮禹梦公司告知姚慧英需要与YY平台签订《金牌主播协议》,否则其每月可提现上限为15,000元,姚慧英未与YY平台签订《金牌主播协议》。
姚慧英YY号码为1918714149,直播间号为1351476614,昵称为“姚姚感冒休息”,艺名为“姚姚”,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每月都存在直播时长不足6小时/天的情形,且2018年12月1日之后未再按照绮禹梦公司的要求在YY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绮禹梦公司支付姚慧英直播报酬共计75,0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11日,姚慧英向四川省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1.解除姚慧英与绮禹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主播线下签约协议》;2.绮禹梦公司一次性支付姚慧英工资68,500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7,125元;3.绮禹梦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10,000元;4.绮禹梦公司按照姚慧英工资标准为其缴纳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该委于同日作出威劳人仲不[2019]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
二审另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绮禹梦公司支付姚慧英的直播报酬75,000元,具体发放情况如下:2018年7月26日至28日发放6月份报酬2万元;2018年8月25日发放7月份报酬1.5万元;8月份和9月份,一共发放3万元;10月未发放;11月份发放1万元;12月没有发放。发放惯例为每月发放上月直播报酬。姚慧英主张绮禹梦公司尚欠其提成款3,5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本案的《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姚慧英2018年6月7日签字捺印、绮禹梦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字盖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姚慧英要求解约须经绮禹梦公司同意,绮禹梦公司当庭同意与姚慧英解除《主播线下签约协议》,故对于姚慧英要求解除《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姚慧英、绮禹梦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及双方履行的情况,姚慧英在YY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在保证直播时长的情况下绮禹梦公司向姚慧英支付保底直播报酬,姚慧英不受绮禹梦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接受绮禹梦公司的管理,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姚慧英要求绮禹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关于姚慧英的直播报酬。双方应按照《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姚慧英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每月都存在直播时长不足6小时/天的情形,且自2018年12月1日起姚慧英未再按照绮禹梦公司要求在YY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根据《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绮禹梦公司有权不支付姚慧英保底报酬,故,对于姚慧英要求绮禹梦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姚慧英主张其与绮禹梦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从《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实质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的履行、签订的目的等多方面相结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播线下签约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履行行为不属劳动关系。从整个行业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地位平等,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从协议的内容和性质来看,协议同时包含着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据此简单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与劳动合同存在差异: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公司对于姚慧英的管理,实质是基于一个演艺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出经纪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公司对姚慧英的工作强度、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进行具体限制,可以由姚慧英自主决定的,绮禹梦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平台,对直播内容、方式、直播剧本等未做硬性要求,公司对姚慧英没有进行实质意义的指挥和管理,明显不同于劳动合同约定。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姚慧英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主播进行直播后客人的直接“打赏”,姚慧英的报酬或提成也完全与其直播时长、天数、主播等级挂钩,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显然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故,姚慧英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绮禹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会保险金的上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姚慧英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每月都存在直播时长不足6小时/天的情形,自2018年12月1日起姚慧英未再按照绮禹梦公司要求在YY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判决绮禹梦公司无需向姚慧英支付协议约定的保底报酬与实际发放报酬的差额,于法有据。姚慧英上诉主张在签订协议时,绮禹梦公司并未告知其只有在签订了金牌主播协议才能支付月保底直播报酬20,000元。根据姚慧英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YY平台报酬换算等证据,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及姚慧英提交的YY平台20**年7月份收益网络截图中蓝钻可提取收入信息,姚慧英与YY平台在线客服聊天记录中客服对星级主播和非星级主播兑换佣金形式与计算方法的详细说明,本院认定姚慧英对非星级主播YY平台每月提现上限为15,000元的规定最迟于2018年8月初知晓,因姚慧英与绮禹梦公司的合作基于YY平台,平台的收益提现制度适用于姚慧英。绮禹梦公司在二审中也作出了“公司于8月25日发放7月份的1.5万的直播报酬,告知她还有5,000元在平台账户上,因为她不是金牌主播,平台规定提现上限1.5万”的合理解释,姚慧英关于绮禹梦公司未告知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应补足约定保底收益与实际收益差额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姚慧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