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游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09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研发大厦裙楼6-7层。
法定代表人:雷小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女,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智贤、刘敏及被告游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包括YY直播等陌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000元、公证费损失6,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甲方系乙方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者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表演;合作期限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被告自知个人IP商业价值水涨船高、单飞心切,不顾原告苦心培育,在双方合作期间便自行在YY直播平台开设账号(昵称:红秀坊-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直播间号:3268)进行站外直播,并对直播进行了大量宣传,在开播后2分钟就获得了平台的小时榜第一名。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导致了原告的平台流量流失,也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2021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并与原告协商继续履约事宜,但未能得到被告回应。在双方合作期间,被告在外站进行直播,经原告书面警告,拒不整改,已违反《直播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违约情节恶劣。上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按照《直播协议》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1、被告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为21,008.35元(2019年10月-2021年5月期间);2、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为16,000元;3、被告承担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或者已按约履行期内近12个月被告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即违约金应以500万元为准。综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总额应为21,008.35元+16,000元+5,000,000元=5,037,008.35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此前的合作情谊,原告在本案中暂主张违约金2,000,000元。原告及其母公司运营的陌陌直播平台是行业内领先的优质直播平台,仅2020年陌陌直播服务年度营收高达96.38亿元。一直以来,陌陌直播平台持续为有才艺、有梦想的年轻人争取更大的舞台、更多的关注度。而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先垫资孵化培育后利益共享的商业模式产生重大冲击,卸磨杀驴,不顾诚信。在新媒体高度发达、流量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借助专业孵化产生的IP影响力,直接意味着变现能力、商业价值,放任主播的违约跳槽行为,长远将损害网红产业的正常发展,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签署的《直播协议》的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上所述。
被告游牧答辩兼反诉称,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10月20日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2、判令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向反诉人游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反诉人游牧与被反诉人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反诉人作为被反诉人直播平台的王牌主播与被反诉人进行独家合作,被反诉人利用其平台资源为反诉人进行宣传推广,双方通过上述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宣传推广,反诉人的直播人气因此与日俱减,平台粉丝也逐渐减少,直播收入亦大幅下降。基于此,反诉人多次向被反诉人反映并要求被反诉人依约采取相应措施改善上述不利局面,但被反诉人一直不予理睬。因双方协商未果,自2020年9月起,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提供的直播平台即陌陌直播平台的收入锐减,其直播时间也因此大幅缩短。因反诉人在该平台收入大幅下降,为追求更高的收益以减少自身的生活压力,反诉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寻求其他途径。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所签案涉协议应予以解除,理由如下:1、反诉人离开陌陌直播平台已近一年,账号的关注程度大幅下降,粉丝人数锐减,直播收益几乎为零,若按照被反诉人的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益处;2、双方协商无果,甚至对簿公堂,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丧失,双方所签协议所依赖的人合性基础已荡然无存,继续履行合同实无必要;3、因被反诉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反诉人收入大幅降低,入不敷出,极大降低了反诉人的生活水平,反诉人为追求更高的收益选择放弃低收入的直播平台转到其他高收入的工作平台系人之常情,其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考量具有效率层面的正当性,从鼓励效率、竞争的角度而言,其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逻辑,应予理解。此外,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也必然导致无法实现案涉合同的合同目的,亦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综上,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对双方均有益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被反诉人在反诉人粉丝减少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未能给反诉人带来王牌主播所享有的特权,对反诉人收入降低的被动局面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合尔公司辩称,不同意游牧的所有反诉请求,游牧请求解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及要求合尔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合尔公司已履行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合尔公司根据游牧的直播效果给予推广资源。但游牧在陌陌平台上的王牌任务时长极少达到过(20天有效直播2小时及以上)。游牧在陌陌平台上的直播时间较短,直播效益自然不可能好。网络主播一旦减少直播时间和次数,粉丝数和用户的关注度会相应减少。据了解,游牧除直播外,还在其他正职工作(北京歌剧舞剧院独唱演员),游牧也不一定将所有心思都放在直播上,因此,假设游牧认为需要更多推荐资源,可以通过站内客服或发函提出,但目前游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反而直接违约在陌陌的竞争平台开播。在陌陌平台收入低,不是游牧选择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合法合理理由,游牧违约跳槽、YY平台不正当竞争,被游牧说成是“鼓励效率、竞争角度”,颠倒是非,毫无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20日,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为甲方,被告(反诉原告)游牧(M0M0ID:440443490,艺名:游雲月大牧牧)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具体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其在互联网上有专属的演艺分享平台—M0**直播,并致力于构建全新的娱乐文化产业链;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甲方负责提供并管理直播平台,乙方使用且仅能使用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信息在直播平台注册有关账号;2、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及直播平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任意形式的平台要求、规则、规范等)等进行直播,并保证其直播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及财产权等任何合法权益;3、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上表演。二、合作期限:本合约有效期限为: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期限届满前30日内除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2年,以此类推。三、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直播平台要求及本合约约定的直播内容,甲方有权拒绝播放,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平台要求等予以处罚及/或扣减相应直播收益。如乙方直播内容涉嫌违法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约;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承担责任。双方确认甲方的上述审查为形式审查,并不因此而减免或转移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5、甲方有权将其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及/或部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的关联公司享有和承担;6、乙方按照本合约要求完整履行全部义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直播收益;直播收益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以直播平台上公布的结算规则或者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为准。四、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合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乙方有权使用且仅能使用本合约约定MOMOID进行直播演艺。乙方不得以任意方式使用其他及/或第三方MOMOID进行直播演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基于本合约项下的全部收益……5、乙方应遵守甲方发布的管理规则或相关活动规则,上述平台规则以甲方平台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并向乙方公布最新版本为准……8、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合作期间形成的直播内容……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直播收益:即基于本合约乙方通过直播平台在演出期间所获得的用户给予的虚拟礼物,并按照结算规则应支付给乙方的应得收益。具体结算规则以甲方公告、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乙方的为准……4、如乙方接受第三方安排在甲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管理的,乙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基于本合约项下获得的直播收益由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届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意理由向甲方请求支付本合约项下款项。第三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再依照与乙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七、违约责任:1、如乙方违反本合约任意条款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自主判断和选择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时或永久关闭乙方直播通道、扣除或暂缓结算其直播收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2、合作期内,乙方擅自在非甲方或非甲方指定的合作方所运营的频道开展/参加直播演艺或相同、相似活动的,或乙方单方终止本合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基于本合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含第三方基于本合约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推广资源所对应的价值,并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或者已履行期内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收入平均金额乘以剩余未履行期间的月数的总收益,两者以较高的为准;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该合同由双方盖章签名。
2019年4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加入“星耀娱乐”公会(又称“红绣坊”)。上述合同签订后,初期双方按合约予以履行,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以“游雲月大牧牧”昵称在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互联网上专属的—M0M0演艺分享直播平台上以ID:440443490的账号进行演艺直播,并由此获得直播收益分成:2019年10月为5,095.72元;2019年11月为3,453.18元;2019年12月为2,333.98元;2020年1月为2,913.93元;2020年2月为40.79元;2020年3月为1,642.35元;2020年4月为69.23元;2020年5月为7.08元;2020年6月为2,293.83元;2020年7月为1,344.51元;2020年8月为1,359.47元;2020年9月为95.42元;2020年10月为203.77元;2020年11月为88.85元;2020年12月为66元;2021年1月为0.16元;2021年5月为0.08元;总计21,008.35元。
还查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自2021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即擅自在YY直播平台使用账号[昵称:红秀坊-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直播间号:3268]持续进行站外直播,截至2021年9月18日,其在该YY平台的账户已累计117793粉丝。
2021年6月4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发出《警告函》,内容为:“致:游牧(陌陌ID:440443490):你于2019年10月20日与我司签订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下称‘该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19日止。该合同明确约定有效期内,我公司为你直播或同类型业务的独家合作伙伴,你不得在陌陌直播平台以外的任何平台进行直播。现经我公司查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你擅自到YY直播平台注册账号(昵称:大牧牧,YY号码:2666960568),并大范围地公开宣传首播事宜。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该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契约原则,亦严重扰乱直播行业秩序。为维护合法权益,我公司郑重函告如下:一、根据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我公司有权向你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二、请于收到本函3日内停止站外直播及一切与站外直播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并与我公司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及继续履约事宜。如你未在前述时间停止违约行为,我司有权永久冻结/封禁你的陌陌账户,且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该《警告函》已邮寄送达至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但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对此未予回应,故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上所请。
另查明,1、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为本案诉讼有支出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以及公证费用3,400元;2、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系公开跳槽到YY直播平台,并在微信公众号推文标题为“豪横!百度喜迎陌陌一姐YY首秀,三大平台置顶,包场直播圈所有贴吧!成年豪刷大牧牧签约红袖坊!”“挖来陌陌主播,还要陌陌吧置顶推荐,YY太欺负人了”。
上述事实有《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结算明细》、《警告函》、物流签收记录、YY直播视频、(2021)沪浦经字第1825号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078号公证书、公证视频部分内容截图、(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301号公证书、YY直播公众号推文及视频、《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回单、公证费用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根据《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3、乙方保证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系其直播演艺或同类型节目的独家合作伙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视频互动直播”平台/产品/业务进行任意形式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页及移动端,下同),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参加其他‘视频互动直播’或同类互联网平台上表演。”但在上述合约履行期限内,被告游牧在未取得原告合尔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即擅自在YY直播平台建立账号,用昵称为“大牧牧”账号持续进行站外直播,其行为违反了上述协议的约定,上述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游牧的该行为已违反了《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的约定,属于明显违约,被告游牧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至于对原告合尔公司诉讼提出,要求被告游牧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的主张。对此经审查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合尔公司因被告游牧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要为推广费用损失、直播收入分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平台主播流失导致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及声誉影响等无形损失。综上,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本案双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游牧的过错等因素,本院酌情由被告游牧支付给原告合尔公司违约金为300,000元,故对原告合尔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继续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并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立即停止在包括YY直播等陌陌之外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或进行其他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独家约定有冲突的表演活动、表演行为或类似行为的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要求解除《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对此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2021年6月开始离开陌陌直播平台进行站外直播活动,即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合同实际已于2021年6月以后未再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系以自身的直播行为履行《王牌主播直播协议》内容,具有明显特定的人身属性,并不适宜强制履行,现被告(反诉原告)游牧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故,对原告合尔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游牧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反诉原告游牧主张反诉被告合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反诉原告游牧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主张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赔偿其律师费损失30,000元以及公证费损失6,000元。经审查,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的律师费为30,000元、公证费3,400元。故,对原告(反诉被告)合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000元及公证费3,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签订的《王牌主播直播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游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公证费损失3,4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游牧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11,5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合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游牧负担3,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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