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3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庆东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南湖景苑居住小区**楼商服10门-1。
法定代表人:闫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淑荣,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晓雨,女,1997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大庆东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公司)与邢晓雨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受理,经审理,认定本案案由应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洪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邢晓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东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邢晓雨返还东泽公司为其提供的直播设备(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声卡一套、散热器一个、麦克风一个、手机支架两个、手机充电器两个,价值2000元);2.判令邢晓雨支付违约金2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邢晓雨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东泽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邢晓雨自2020年5月1日起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直播,经常失联,东泽公司无法与其联系,致使公司名誉受损造成损失。邢晓雨无故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拒不进行直播,且拒不返还东泽公司为其提供的直播设备,按照合同规定,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邢晓雨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东泽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协议》一份,欲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东泽公司为邢晓雨提供直播设备,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违约责任。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页(提交复印件),欲证明邢晓雨拖欠东泽公司直播设备并对此予以认可,称开庭时还给东泽公司。
3.收据两张,欲证明东泽公司为邢晓雨购买设备共花费3570元。
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增值发票一张,欲证明东泽公司与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所签订代理合同,费用为2000元。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邢晓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5日,东泽公司与邢晓雨签订《网络主播艺人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东泽公司)为乙方(邢晓雨)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期限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直播设备(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声卡一套、散热器一个、麦克风一个、支架两个、手机充电器、电脑一套),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五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二十八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益5000元。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未按公司要求的时间上下线,或主播在线时间不符合甲方相关规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中止乙方直播工作,待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回复直播;乙方有此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邢晓雨使用东泽公司提供的直播账号直播至2019年4月末,后离开东泽公司。2020年9月,东泽公司与邢晓雨取得联系,后向邢晓雨邮寄一套直播设备用于直播,邢晓雨直播十天后再次停播。
2020年12月1日,东泽公司与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该事务所代理东泽公司与邢晓雨之间的诉讼,代理费2000元;2020年12月25日,鹤乡律师事务所给东泽公司开具2000元的代理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东泽公司与邢晓雨签订的《网络主播一人合作协议》的约定,东泽公司为邢晓雨提供针对网络直播活动的培训、指导、推介等服务,邢晓雨需服从东泽公司的安排,按约定、安排进行直播活动或参与其他演出活动,双方分享演艺活动所得收益,故该协议的性质属演艺经纪合同,本案案由应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期限内,邢晓雨无故停止直播、离开东泽公司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东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洪波与邢晓雨之间的微信记录中,邢晓雨已认可其持有东泽公司提供的相关直播设备并表示安排他人寄回或当庭交还东泽公司,故本院对代账公司关于邢晓返还设备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东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签订协议中并未就主播不按约定履行直播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进行约定,而仅约定应赔偿东泽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本院综合全案,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判令邢晓雨向东泽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关于东泽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邢晓雨违约的事实存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亦对此进行了约定,代理费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
同时,邢晓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相关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邢晓雨向大庆东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该公司为其提供的网络直播设备(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声卡一套、散热器一个、麦克风一个、手机支架两个、手机充电器两个);
二、邢晓雨向大庆东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两项合计12000元;
三、驳回大庆东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邢晓雨负担50元,由大庆东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上述第一、第二项中的设备返还、款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完成、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