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兴安岭沧海网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岭雁来大街22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积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加格达奇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佳欣,女,199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梓安,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烨,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大兴安岭沧海网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海公司)与任佳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积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被告任佳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梓安、李琪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沧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任佳欣给付违约金10万元;2.任佳欣向沧海公司支付策划、培训、包装等费用2.8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任佳欣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日,沧海公司与任佳欣就任佳欣在沧海公司的平台演艺等事宜签订了《合作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任佳欣在合同期限内未经沧海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沧海公司签约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合作或客串,否则视为任佳欣违约,任佳欣应向沧海公司赔偿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自2020年9月份开始,沧海公司发现任佳欣在沧海公司签约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合作或者客串,已经构成了违约。故此,根据沧海公司与任佳欣签订的合同约定,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维护沧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沧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任佳欣辩称,沧海公司提出的让任佳欣给付违约金10万元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在《合作合同书》中,第七条特别约定,第一款的内容“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部法律对遵守商业秘密的主体进行了阐明,就是只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应当遵守商业秘密的人员应该保守商业秘密,同时也约束了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公司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竞业禁止依据的是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该法条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的主体也有明确的要求,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才能约定竞业禁止。任佳欣只是沧海公司的最底层的新人主播,既不是公司高管,也不是能接触到公司核心业务的主要人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约定,任佳欣完全不符合法律对于主体的要求,所以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应属于无效的约定。沧海公司提出让任佳欣支付策划、培训、包装等费用2.8万元的要求,不合理。在《合作合同书》中,第七条特别约定,第二款内容“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由甲方出资策划、培训、包装、推广乙方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首先条款中明确约定了提前终止合同是前提,而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任佳欣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其次,劳动法对专项培训费用的解释是,专项培训费是指专门对特定劳动者所花费的专项培训租金,并不是用工单位针对所有劳动者岗前、岗中定期培训,本案中沧海公司实际上也未对任佳欣进行任何的专项培训。综上所述,任佳欣认为,任佳欣已履行了合同,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所以不能赔偿沧海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以及培训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3日,沧海公司与任佳欣签订一份《合作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期起,任佳欣成为沧海公司独家签约主播,合同期限为3年;沧海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全职主播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6小时,每月工作日不少于26日,兼职主播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3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8小时,每月工作日不少于26日;沧海公司为任佳欣提供工作平台(例如:腾讯、QTK唱响、陌陌、么么星球、百度秀吧、酷狗繁星、来疯秀场、爱奇艺、奇奇、网易BOBO、95秀等或其他国家允许的网络直播平台),提供语音聊天,视频聊天,唱歌,文艺,才艺等纯绿色节目表演,最终以沧海公司签约平台为准;任佳欣应保守沧海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沧海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沧海公司签约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合作或客串,且本合同期限内或终止后的2年内任佳欣不得自设平台或参加与沧海公司同样平台(或类似平台)直播合作或客串,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委托成立,否则视为任佳欣违约,任佳欣应向沧海公司赔偿违约金10万元;因任佳欣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由沧海公司出资策划、培训、包装、推广任佳欣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任佳欣承担,其标准为工作每满1年,按照沧海公司为其策划、培训、包装、推广任佳欣而支出费用总额10万元的40%递减,合同期满任佳欣不得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否则视为违约。《合作合同书》签订后,任佳欣接受了沧海公司的培训,并为沧海公司的签约平台提供视频聊天等服务,主播名为洛伊。2020年9月30日,任佳欣在沧海公司签约的平台做了最后一次直播,之后,任佳欣离开沧海公司,不再为沧海公司的签约平台提供直播服务,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任佳欣在为沧海公司签约的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2019年8月3日-2020年9月30日),任佳欣共获得报酬83188元。
以上事实有沧海公司提供的《合作合同书》、直播截图打印件、培训截图打印件、直播分红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及双方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佳欣与沧海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任佳欣与沧海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作合同书》约定,任佳欣应保守沧海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禁止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沧海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沧海公司签约平台以外的其他类似的平台、网站进行开播合作或客串,且本合同期限内或终止后的2年内任佳欣不得自设平台或参加与沧海公司同样平台(或类似平台)直播合作或客串,不得成立工作室或间接委托成立,否则视为任佳欣违约,任佳欣应向沧海公司赔偿违约金10万元。任佳欣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该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当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并在离开沧海公司后2年内不能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服务,但任佳欣在未与沧海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合同书》的情况下,自行离开沧海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作合同书》所约定的义务,并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该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任佳欣违约后应赔偿沧海公司10万元,但沧海公司对其因任佳欣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数额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综合考量合同约定的任佳欣的服务期限、薪酬标准以及任佳欣履行合同可能给沧海公司带来的利益等因素,酌定任佳欣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沧海公司提出的要求任佳欣向沧海公司支付策划、培训、包装等费用2.8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任佳欣辩称,任佳欣仅是沧海公司最底层的新人主播,不是公司高管,也不是能接触到公司核心业务的主要人员,所以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均为无效约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沧海公司从事的行业特点,签约主播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沧海公司的经营意义重大,《合作合同书》的全面履行将给沧海公司带来收益,故对任佳欣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合同期限的问题。沧海公司在起诉状上写明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开庭时,沧海公司提供的《合作合同书》上记载的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沧海公司对此解释称,书写起诉状时出现笔误,通过起诉状上下文可以看出如果不是笔误,则诉状内容之间无法衔接,任佳欣手中也有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书》,内容一致,沧海公司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就已经将该份证据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所以可以说明起诉状中的2020年是笔误。任佳欣辩称,《合作合同书》上的签名,是任佳欣自己签字,但任佳欣当时没有看合同上的合同期限,任佳欣认可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本院认为,《合作合同书》是任佳欣亲笔签字,沧海公司也对起诉状上的期限与合同上载明的期限不一致作了合理说明,对《合作合同书》予以采信,合同期限应以《合作合同书》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任佳欣辩称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合同,认可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3日,任佳欣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任佳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兴安岭沧海网娱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
二、驳回大兴安岭沧海网娱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任佳欣负担525元,大兴安岭沧海网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