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2-19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因与被告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一人于202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艺人经纪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签约金4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2022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合作期内,被告需在原告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日直播时长不低于6小时,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同时,双方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签约金10万元,合作协议签订七天内支付1万元,14天内再付6万元,余下3万元于次年签约日付清。另,合同还就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宣传、推广及演艺事宜,聘请了辅助人员并支付了相应的报酬。但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不直播或不按规定直播,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一直未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2022年11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解约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12月6日之前,将70000元签约金退还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完成上述退款后,原《艺人经纪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如未按《解约协议书》的约定退还款项的,则除退还7万元签约金的款项外还应承担15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费。《解约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23年1月至3月共计退还签约金30000元,剩余40000元一直未予退还,经原告催收后仍不退还,后原告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
被告乙未作答辩。
原告甲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艺人经纪协议、付款转账凭证、直播时长统计表、员工工资单、《解约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举证,亦未对原告的证据提供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本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公告登报日期为2024年1月2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解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解约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被告返还签约金70000元,被告完成上述退款后,原《艺人经纪协议》自动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如未按《解约协议书》的约定退还款项的,则除退还7万元签约金的款项外还应承担15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仅返还签约金30000元,尚欠签约金40000元未返还。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鉴于原告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故在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4年2月1日应视为双方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签约金40000元,因《解约协议书》有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持续性履行的合同。原告向平台投入成本为旗下主播做推广,该成本系原告为其公司运营所投入的成本,原告投入的目的系通过主播的直播获取收益,但由于被告的断播行为导致原告获取收益的期望落空,故本院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签约时被告对原告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同时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时的过错情况、原告另行找寻同级别的网络主播的合理期限等因素,并依据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兼顾原、被告利益的平衡,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于2024年2月1日解除;
二、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甲签约金40000元;
三、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甲违约金15000元;
四、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甲律师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6元,由原告甲负担800元、被告乙负担13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60元,由被告乙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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