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4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哈尔滨青空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长凤,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祯,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峰,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青空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长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祯、张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空公司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9460元;2.判令青空公司不支付**经济赔偿金33771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松新劳人仲字[2018]第176-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不清,青空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青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赔偿金的事实认定错误。**为青空公司介绍“网络主播”的行为系劳务行为,**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均不受青空公司的指派,**在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通知书》也明确写明与其解除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在未审理清楚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就**对青空公司的仲裁申请作出了二份仲裁裁决书,一份是哈松新劳人仲字[2018]第176-1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另一份是哈松新劳人仲字[2018]第176-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青空公司对哈松新劳人仲字[2018]第176-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哈松新劳人仲字[2018]第176-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松新劳人仲字[2018]第176-2号仲裁裁决书,理由是**请求青空公司为其补缴各种保险,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青空公司、**是劳务关系,**于2018年4月为青空公司提供“网络主播”的资讯。双方未签订协议,口头约定每介绍成功一人,青空公司给**支付2000元的劳务费,按月结算。口头约定**从外地到哈尔滨来,青空公司先支付**劳务费每月20000元。青空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于2018年8月23日解除,青空公司向**出具了解除劳务关系的通知书。**收到的款项情况属实,每月收到的是19820元,青空公司一共给了三笔钱,即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7月17日、8月18日支付**19820元。
**辩称,**于2018年4月21日到青空公司工作,双方是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青空公司工作4个多月,每月工资200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收到19820元。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一共收到三个多月的工资。仲裁是按**实际工资19820元计算的各项请求的数额,**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二份仲裁裁决书均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4月21日到青空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青空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工资19820元。2018年8月23日,青空公司以**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与青空公司的发展要求不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遂向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青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0元(2018年5月21日至8月23日20000元×3个月)、支付2018年8月1日至8月23日的工资18868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000元,并要求青空公司为其补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2018年12月17日,哈松北区高新区(哈尔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松新劳人仲字[2018]第176-1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裁决青空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946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3771元。青空公司不服,诉至我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空公司与**构成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于2018年4月21日入职,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青空公司应自2018年5月21日起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9460元(19820元×3个月),青空公司不支付此款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青空公司未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便直接以**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与青空公司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青空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赔偿金。**的月工资超过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5628.50元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青空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支付赔偿金16885.50元(5628.50元×3倍×0.5个月×2倍),本院对青空公司不支付此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哈尔滨青空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哈尔滨青空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59460元;
三、原告哈尔滨青空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哈尔滨青空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哈尔滨青空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