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怡、南阳乐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03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静怡,女,汉族,200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铎,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乐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万世华庭6号楼1单元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0FQEJ11。
法定代表人:崔松,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原告吴静怡与被告南阳乐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奕传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证据质证,原告吴静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铎,被告乐奕传媒的法定代表人崔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吴静怡诉称:原告于2020年10月份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根据被告的安排在直播平台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工作地点在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由于被告经常拖欠工资,原告遂于2021年9月12日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不同意并让原告再工作两个月,遂发生争执原告于当日离职。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每月根据原告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原告的工资,并在发工资前通过微信与原告核对工资数额。被告分别通过微信名“崔松”、“鲁东阳”的微信及名称为“凯乐”的支付宝账户向原告发放了2020年11月-2021年6月的工资,至今仍拖欠原告2021年7-9月的工资及房租补助共计54583元。被告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原告在被告工作,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原告为被告提供有偿劳动,按员工手册记载的计薪方式计薪,被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崔松的个人微信账户或者财务人员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向原告按月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属于典型事实的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依法应当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依法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其依法应当补缴。2021年9月24日,原告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宛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于受案范围。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9月11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21年7、8、9月份工资共计52083元,房租2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9月份(共计10个月)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54207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4018.36元并依法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合计为:222808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乐奕传媒辩称,原告是2020年8月9日入职的,诉求上写的不准确,广州欢聚时代有限公司(多玩)平台的回款周期是45天,在45天内平台给我结算后我再去结算他们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我们公司和平台签订的有经纪合作协议,如果主播满18周岁后也要给这个平台签订金牌艺人协议(YY)。我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合作关系,我们只是个经纪人公司,介绍原告签约YY平台去工作,从中收取个人收入30%蓝钻佣金,其余部分有主播本人所得。原告入职后我们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因为原告以未满18周岁为理由不愿意签订协议,在原告满18周岁后让她签订主播经纪协议,她提出离职,原告7、8月份后台蓝钻所得的收益,平台10月14日左右把钱回款到我公司,9月份11天的蓝钻收益可以去原告个人号上去提现,我公司未提现这个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乐奕传媒成立于2017年1月6日,经
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灯光音响;舞台设备租赁;庆典活动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2017年3月24日,乐奕传媒作为乙方,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金牌公会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至2024年12月23日。约定乙方将甲方YY平台作为其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合作伙伴,在艺人的包装、推广、经纪管理领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进行深入合作……合作期内,甲方同意将制定金牌艺人的直播间互动演艺之经纪权独家授权给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内全权负责该金牌艺人的直播间互动演艺的策划及运营管理,并全面提升该金牌艺人的互联网演艺能力,以实现甲方、乙方及金牌艺人各方共赢的局面。……甲方授予乙方“金牌公会”资格,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YY平台资源。……在符合YY平台规则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与合作艺人协商约定由乙方统一收取及/或分配合作艺人的互联网演艺收入。合作期限内,乙方通过合作艺人在YY平台上进行直播间互动演艺而获得的一切网络演艺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贵族守护佣金及未来基于YY平台运营而产生的其他收入等),双方一致同意按照YY平台规则进行收益分配。相关佣金数据均以YY平台产品后台统计数据为准。乙方可与合作艺人协商一致后,申请甲方按照乙方与合作艺人的约定将该合作艺人的收益统一结算给乙方,乙方应保证及时向合作艺人支付其应得的收入。甲方或其合作公司将直播收益结算至乙方后,视为完成对合作艺人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的支付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吴静怡自认于2020年10月份入职被告乐奕传媒,在YY平台以“乐奕-小水牛”的昵称从事主播工作。其中工作地点固定在被告乐奕传媒,由乐奕传媒提供直播设备和直播间。每天根据主播组合或主持人随机协商要完成的收礼物数量决定工作时间,只要不违反YY平台禁止性规定,直播内容由主播自行确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发放底薪5000元。转正后工资发放形式为底薪加蓝钻提成,即主播在每个组合中所有人所得礼物总蓝钻收益除以3.3乘以1.988除以组合人数,如果工资超过10000元乐奕传媒会扣除1000元设备使用费。2021年6月份前,吴静怡的工资都已发放到位。2021年7月份开始工资未及时发放。2021年9月13日原告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吴静怡在乐奕传媒工作期间,乐奕传媒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21年7月份工作形式为四人组合直播,所得蓝钻总数为100726.090。从2021年8月7日起,吴静怡以“乐奕-小水牛”的昵称,开着自己的账号,到另一个昵称为“嘻嘻嘻”的直播间,与其连麦PK。所得蓝钻总数为19033.560。9月份,被告提供的公会收入明细显示“乐奕-小水牛”主播蓝钻收入为507.090。2021年9月24日,吴静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作出宛劳人仲案字[2021]第2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另查明,乐奕传媒规定员工如果自行租房,可在当月发工资时向公司申请,公司会补助500元房租。吴静怡2021年6月19日通过微信向乐奕传媒法定代表人崔松告提交租房合同,当月乐奕传媒向其发放500元房租补助。2021年7、8月份的房租补助双方均认可没有发放。
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向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和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出具调查函,调取:1、吴静怡8、9月份主播蓝钻收入的每日明细。2、账号“嘻嘻嘻”采用的主播形式及如系二人连麦,所得蓝钻是否只刷到“嘻嘻嘻”账户。2021年11月19日,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回函:经YY平台后台查询YY号2419200914(昵称:乐奕-小水牛)与YY号2288627154(昵称:嘻嘻嘻)在8月的连麦记录,前述两个YY账号仅2021-08-2712:23:43至2021-08-2717:05:05期间,存在同频道连麦直播记录,首麦为YY号2288627154(昵称:嘻嘻嘻),二麦为yy号2419200914(昵称:乐奕-小水牛)。在该“同频道连麦”的直播场景下,用户在直播间内为主播消费礼物时,YY平台后台将自动按礼物对应分成比例,把主播直播收益以“蓝钻”的形式全部结算至首麦主播后台,即“同频道连麦”直播期间获得的蓝钻收益将全部为首麦收取。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金牌公会合作协议、2021年7、8、9月公会收入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由全部卷宗材料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吴静怡与被告乐奕传媒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吴静怡与被告乐奕传媒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价建立劳动关系;其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虽然原告吴静怡和被告乐奕传媒均符合劳动法用工主体资格,但从乐奕传媒与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牌公会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州欢聚传媒有限公司为乐奕传媒提供YY平台资源,在符合YY平台规则的前提下,乐奕传媒有权与合作艺人协商约定由乙方统一收取及/或分配合作艺人的互联网演艺收入。合作期限内,乙方通过合作艺人在YY平台上进行直播间互动演艺而获得的一切网络演艺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贵族守护佣金及未来基于YY平台运营而产生的其他收入等),双方一致同意按照YY平台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上述授权和约定,吴静怡才能在YY平台从事演艺网络直播,以此赚取粉丝的礼物打赏,在YY平台按比例扣取部分费用后,剩余费用由吴静怡与乐奕传媒再按约定比例分配,故双方应系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吴静怡的身份应系合作艺人。其次,吴静怡从事直播的时间自主决定,直播内容也是由当天主播组合自行决定。虽然工作场所和工作设备由乐奕传媒提供,但双方均认可每月收入超过10000元时,吴静怡需缴纳1000元设备使用费。故双方之间未形成紧密的用工管理关系以及人身隶属关系。再次,吴静怡就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于粉丝的“打赏”,并非乐奕传媒发放的工资。综上,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网络传播平台为媒介进行演播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吴静怡要求确认与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成立而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原告由乐奕传媒提供直播设备和直播间在YY平台从事演艺网络直播,在YY平台按比例扣取部分费用后,剩余费用由吴静怡与乐奕传媒再按约定比例分配,双方对此约定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7、8、9月份工资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认可7月份工作形式为四人组合直播,所得蓝钻总数为100726.090,原告吴静怡的收入为:100726.090÷3.3×1.988÷4人=15167元,扣除应交纳的设备使用费1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14167元。原告陈述其中两人未转正,收益应由二人分配,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8月份吴静怡所得蓝钻总数为19033.560,19033.560÷3.3×1.988=11466元。根据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回函显示,8月27日原告与“嘻嘻嘻”连麦,产生蓝钻收益为首麦收取,原告请求8月27日收益766.37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吴静怡8月份收入应为:11466元+766.37元-1000元设备使用费=11232元。9月份原告收入应为:507.09÷3.3×1.988=305元。原告请求的房租补助,根据双方约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2日的房租为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904元。被告要求原告分担2020年底被后台盗取的12000元收益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双方如有纠纷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阳乐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静怡劳动报酬及房租共计269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阳乐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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