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6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婷婷,女,199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子力、肖珍,广东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心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宾。
原告吴婷婷与被告广州心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子力到庭。被告广州心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直播收入人民币1364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43.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一名网络主播,2021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抖音直播平台加入被告运营的天娱时代公会。公会合作详情约定:公会提供的“基础服务”包括日常沟通对接、直播视频技巧培训、政策活动通知;“主播义务”包括每月开播有效天(天)≥26,每月开播时长(小时)≥130,每月上传短视频(条)≥26;“收入信息”约定主播获得分成比45%,公会收取服务费5%,开播时长≥130,公会提供15000元/月保底,保底费用具体为“如你达到开播要求,且在平台当月可提现的直播收入不足保底金额,公会需额外支付相应差额以确保你享有保底收入;如未达要求或可体现收入超过保底,公会无需额外支付”。2021年12月1日,原告正式开始发布短视频及直播。据抖音平台统计,直至12月31日,原告当月直播天数达到26天,直播时长达到8008分钟,上传短视频数量达到29条。上述期间内,原告可提现的直播收入为1356.85元。合作期间,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直播视频技巧培训等服务,于2021年12月13日开始以各种理由无故克扣原告直播收入。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直播收入人民币13643.1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公会信息、合作详情、经纪人信息。2.直播数据截图、直播及短视频数据录屏文件、2021年12月直播收入截图。3.微信聊天截图(原告与被告经纪人刘云飞)。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旗下主播,在被告抖音平台运营的天娱时代公会下进行直播活动。据原告提交的抖音账户合作详情页显示,其入会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到期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可享受被告公会的基础服务内容为日常沟通对接(日常沟通,专人对接)、直播/视频技巧培训(基于公会经验提供丰富的技巧培训)、政策活动通知(官方政策活动消息及时通知)等,主播义务包括:1.每月开播有效天(天)≥26;2.每月开播时长(小时)≥130;3.每月上传短视频(条)≥26。收入信息部分载明,主播获得分成比45%,公会收取服务费5%,开播时长(小时)≥130,公会提供15000元/月保底。如你达到开播要求,且在平台当月可提现的直播收入不足保底金额,公会需额外支付相应差价以确保你享有保底收入,如未达要求或可提现收入超过保底,公会无需额外支付。公会详情页显示,天娱时代公会经纪人数8人,服务活跃主播数409人,机构信息中公司名称为被告,入驻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
庭审中,原告称其自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发布抖音短视频,自2021年12月2日起开始直播直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主张其在2021年12月已完成公会要求的三项直播义务,有效开播天数达到26天以上,每月开播时长累计大于130小时,上传短视频数也大于26条。据原告提交的其抖音账户(抖音号141090665)截屏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30天数据收获音浪3万,观众人数8815,新增粉丝120,开播时长8008分钟;我的收入界面显示,2021年12月直播收入合计1356.85元,每日直播场次显示12月2日-15日、12月18日、12月21日-31日原告均有直播记录。据原告提交的账户录屏及权利卫士时间戳显示,其当月发布视频数已大于26条。
原告表示其在平台上对直播收入13643.15元进行提现,此外被告未向其支付剩余的保底款项。原告陈述被告以其在直播过程中玩游戏为借口不发放保底直播收入,并解释称其于2021年12月5日为了提高现场人气在直播过程中和现场观众玩游戏做互动,且当时经纪人现场跟播未提出异议并也有积极参与到游戏互动环节,事后被告在2021年12月13日以上述理由不向原告发放保底工资,没有合同依据。据原告提交当时的抖音视频截屏显示,原告直播界面上经纪人“小头爸爸”留言称:“我给你充6块”,以及“只有音乐不变心”留言说:“来了,为主播点赞”。
据原告提交的其与经纪人(微信名:备胎王)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13日,经纪人说:“……直播玩游戏,肯定是违规操作的啊……这样播是没有保底的呀。”原告说:“你上次不是说可以玩一下游戏吗,我才玩的,而且我直播那么长时间就是没人太无聊的时候玩的,我也不想玩,你上次自己说什么充6元玩一下游戏,而且我玩的时候你也在,你不提醒我,什么都没跟我说,这不是忽悠我吗?……而且你作为管理我的,我有一点不对,你是第一时间要提醒我的,要教我的,你什么都没有做。合同我看过,是说不能在直播间里拿另外一部手机打游戏玩王者荣耀什么的。”经纪人说:“我在你直播间,每次给你发信息,你都是下播看到,我什么时候不做了。”原告说:“我都有登着的,都有回复你,有记录好不”。经纪人说:“我说充值六块钱……”。原告说:“……因为没有人,太冷场了,而且我一直对着镜头的,没有这样的。我做的事情你都是知道的,看到的。”经纪人说:“这个不是直播理由啊,你作为职业主播,肯定清楚的啊”。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经纪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证据、陈述进行质证及抗辩等诉讼权利。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提交网页平台截图、视频数据统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或相反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存在经纪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按照约定,原告依约完成各项主播义务,被告应当向其支付保底服务费,现据原告证据显示被告以原告在直播过程中玩游戏违反了保底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向其发放保底服务费,但本案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直播过程中玩游戏的情形违反了有关保底服务费支付条款。故此,原告主张其已符合收取保底服务费的条件,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保底服务费差额部分1364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心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婷婷支付服务费1364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64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广州心动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