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贾美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9-1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海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野,男,1996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竑瑶,女,199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贾美多,女,200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贾美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野、李竑瑶,被告贾美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签约金5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的签约主播,原告扶持被告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网络直播业务。合作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3年1月13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金并配备相应人力运营、指导,积极履行合作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期间内多次以个人原因停播。2022年5月被告以要搬家没有网络无法进行直播为由停播,原告多次与其联系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同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贾美多辩称,我确实是因为家中没有网停播了,我确实违约了,但是我认为公司违约在先,我才不播的,违约金五万元怎么计算不清楚。公司不分青红皂白扣工资。平台分配给公司的推荐位都是免费的,公司也说过,然而我并没有违约的时候就随意以推荐位的名义直接工资不发了。合同上也写着结算工资是次月15日,但是5月15日我并没有收到公司的工资,我不直播也是在他并没有发工资之后,之前我都是请假的。在公司直播,我还需要租着直播间,公司扶持主播也要花钱,还让公司扣着我的分成。我每个月不仅不赚钱,还要搭无数的钱给公司。刚进公司签约的时候,公司口头承诺给我分配1对1运营,公司没有做到,公司还口头承诺主播分成35%只要完成直播天数就得提成35%,实际上公司说完成平台任务才给35%。公司的合同很多人的都不一样。所有主播都不播了。都被公司起诉到底是公司原因还是主播原因。原告预估要我赔偿未履行合约天数11个月,但是我5月份之前没播的天数原告已经都扣了钱的。原告预估要我赔偿公司扶持的推荐位,平台是免费分配给公司的推荐位,而原告预估让我赔偿价格是一次500元是不合理的。原告预估赔偿线下直播两个月,每个月用直播间3000元两个月6000元,提供直播间是所有传媒公司都提供的,我给公司打工还要花钱用他的地方,并且我的每个月工资才1000元左右,我用一次公司的推荐位用一个月公司的直播间就3500元。我直播期间公司也表示推荐位是平台分配的,如果公司说推荐位是需要我来花钱的我不会用位。用直播间也是花钱的,我也不会在这个公司直播。现在是处处都花钱,我每个月挣得不如公司在我身上挣的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1日,原告远方公司(甲方)与被告贾美多(乙方)签订《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贾美多通过远方公司在各种第三方互联网演艺平台(抖音、快手、视频号、探探直播平台等)建立的直播频道进行互联网演艺,或通过远方公司的安排直接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互联网演艺。甲方利用自己丰富的行业资源和专业的经纪知识,负责为乙方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协助乙方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促进乙方在互联网演艺事业上获得更好的发展。甲方为乙方的独家合作伙伴;在合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就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事宜与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工会公司等)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加入其他公会等)。合作期限1年,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止。第五条:1。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期间,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勤勉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保证直播质量,不得消极直播,不得存在挂机。2、“贾美多每天直播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第六条收益分配方式约定:本合同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配收益;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5000元,作为签约合作费用;2.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乙方保证在上述期间内在本合同项下直播平台的直播收益流水达到40,000元;2.2若乙方的直播收益流水未达到六、2.1约定的数额,乙方需在六、2.1约定的期间到期后3日内,一次性返还甲方按照六、1约定支付的签约合作费5000元;3。本合同项下,乙方每月获得可兑换有效礼物总价的30%(税后奖金另算)作为本月的直播收益;4。乙方应按照二、1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平台注册并开通直播账户,按照平台的要求和甲方的指导进行直播活动,获取直播收益。5。收益分配时间:甲乙双方分配直播收益的时间为,次月的15号。第七条违约责任:“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五、2的约定,每月完整直播天数少于26天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六、1约定的合作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付30,000元。4。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五、1的约定,经甲方3次提醒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个自然月流水5%的标准赔偿甲方的损失,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可分配收益中扣除;若乙方严重违反(严重违反是指经甲方5次提醒仍不改正)五、1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按照六、1约定支付的签约合作费,并要求乙方按照上个自然月流水10%的标准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存在以下行为可认定为不符合五、1的约定:①直播期间违反第三方平台规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②直播期间,直播室内物品混乱,悬挂内衣裤等物品的;③直播期间进行与直播无关的行为,双开以及玩游戏、网络购物等;④直播期间随意谩骂玩家和工作人员,无故乱踢玩家、艺人的;⑤直播期间如需离开超过3分钟未作出指引,超过5分钟未关闭直播间的;⑥其他不符合五、1约定的情形。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告支付签约费5000元。被告自签订协议进行直播,至2022年5月23日停播。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贾美多每天直播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6天。贾美多签约后多次直播不足6小时,且于2022年5月23日停播,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因此远方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在《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如贾美多违反合同义务,远方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签约费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包括远方公司的投入、报酬支付情况、合同约定时长、履约时间长短,以及网络主播行业的流动性等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贾美多需向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额为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美多于2021年11月11日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
二、被告贾美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签约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林省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63元,由被告贾美多负担25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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