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嘉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与大经路交汇长春活力城1504号。
法定代表人:丛韩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洪铭,男,200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吉林省嘉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磊文化公司)与被告张洪铭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磊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王雷,张洪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嘉磊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嘉磊文化公司、张洪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嘉磊文化公司不予以支付张洪铭工资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洪铭承担。事实与理由:嘉磊文化公司为了有主播艺人可以帮助嘉磊文化公司直播,于2020年加盟虎林市嘉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林市嘉磊公司),双方约定虎林市嘉磊公司持有经纪人证等演艺行业许可资质,嘉磊文化公司加盟后可以使用虎林市嘉磊公司的资质和提供的《艺人经纪合同》签署主播艺人。张洪铭是与虎林市嘉磊公司签有《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编号HLCJL-PT-29)的主播艺人,为嘉磊文化公司提供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每天在互联网直播有效小时不低于6小时,每月不低于26天,张洪铭收益为平台粉丝所刷礼物的提成,如果每月不足4000元,张洪铭完成了规定时长又遵守了艺人经纪合同中各项规定,嘉磊文化公司补齐到4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张洪铭直播至12月6日,便向嘉磊文化公司索要4000元保底收益,由于嘉磊文化公司通过后台数据查询发现张洪铭并没有完成每天最低6小时时长,便暂时并未支付4000元保底金。之后张洪铭于2021年1月29日向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嘉磊文化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6日的工资4000元,该委作出作出了长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定嘉磊文化公司、张洪铭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并裁决嘉磊文化公司支付给张洪铭工资4000元。嘉磊文化公司认为,根据张洪铭与虎林市嘉磊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指导性案例,主播艺人与公司属于合同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经纪合同法律关系,而并非劳动法律关系,故嘉磊文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洪铭辩称,张洪铭在嘉磊文化公司处上班,用嘉磊文化公司提供的设备、器材、场地,受嘉磊文化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且有工作时间的规定,上厕所都扣张洪铭钱,张洪铭和嘉磊文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合同的时候,也是当时嘉磊文化公司的人拿出来合同给张洪铭签的,地点也是在嘉磊文化公司,张洪铭在嘉磊文化公司上班提供劳动就应该支付工资给张洪铭,嘉磊文化公司诉请中说有粉丝礼物提成,但是张洪铭个人的收益嘉磊文化公司也要扣款。嘉磊文化公司说的另外公司张洪铭都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6月6日,嘉磊文化公司与虎林市嘉磊公司签订嘉磊网络加盟合同补充条款,双方对主播艺人合同补充约定为:1.因甲方(虎林市嘉磊公司)持有经纪人证等演艺行业相关许可资质,双方约定乙方(嘉磊文化公司)使用甲方提供的《艺人经纪合同》签约主播艺人;2.签约的主播艺人各项权利及收益仍按加盟合同约定属于乙方;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艺人经纪合同》签约主播艺人,主播艺人出现跳槽、停播等各类违约行为后,甲方提供律师维权全部事宜,涉及各项费用及赔偿均由甲方承担。2020年11月7日,嘉磊文化公司与张洪铭签订“嘉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艺人经济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张洪铭)选择甲方(虎林市嘉磊公司)担任其演艺活动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展开合作,甲方接受乙方的合作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共同实现盈利的合作目的。甲方为乙方独家全世界范围内乙方全部演艺文化事业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独家的合作、经纪、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事务活动范围:安排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脱口秀、谈话、游戏直播、游戏解说、电子游戏、餐饮、旅游、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日常生活、户外活动、娱乐活动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互联网直播活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7日。甲方要求乙方每天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小时不低于6小时;每月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天数不低于26天。保底金为每月4000元,保底时间为1个月,即在保底时间内乙方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并按时长按标准进行了完整直播后,当月各业务总收入仍不足该保底金时,由甲方进行补足后支付给乙方。乙方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其中按平台官方规定给予乙方的部分扣除所有税费后,其他所有收益在甲方扣除所有经营管理、双方税费、开支、成本、商务、代理、介绍、整体运营等费用及第三方开支后,剩余的利润部分按照甲方公司规定的其他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同时合同还约定,本合同为综合性商事合同,涵盖了行纪,居间、代理、经纪、管理、经营、合作等等关系,但不构成劳动、劳务等关系。另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且甲方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嘉磊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文化艺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应用软件开发及经营、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服务、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商务服务、演出经纪代理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影视节目制作、舞台艺术创作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网上贸易代理、电子商务。
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张洪铭共计直播26天,每天直播时间均超过6小时。
再查,2021年4月19日,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南劳人仲案字[2021]第1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嘉磊文化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嘉磊文化公司与张洪铭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嘉磊文化公司与张洪铭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确非劳动关系,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就一般认知而言,诸如嘉磊文化公司等此类公司,是存在于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机构,职能上等同于经纪公司,双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并非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嘉磊文化公司负责安排张洪铭在直播平台进行事务活动,嘉磊文化公司为张洪铭的演艺平台,故从合意的角度讲,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注重劳动提供的过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过程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控制,但其他类似关系则注重劳务提供的成果,至于如何达成最终成果则在所不问。结合本案,张洪铭每天只需有效直播时长达到6小时,直播时间可以自行调整,每周都有休息,停播可以请假等等,据此很难看出嘉磊文化公司对张洪铭提供劳务的过程行使了管理权。最后,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成果能否得以实现,一般不需要劳动者承担风险。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张洪铭的工资组成主要来源于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且该收益还要扣除直播平台规定的所有税费,不仅如此,张洪铭所得虚拟礼物的收益在扣除平台的税费后,还要扣除嘉磊文化公司所有的经营管理、双方税费、开支、成本、商务、代理、介绍、整体运营等费用及第三方开支后,剩余利润才由双方按照嘉磊文化公司的规定进行分配。该种分配形式与劳动关系项下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明显差异,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嘉磊文化公司应否支付张洪铭诉争款项的问题。本院认为张洪铭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又对该《艺人经纪合同》项下发生纠纷约定了管辖,故本院不宜处理。故嘉磊文化公司在本案中无需向张洪铭支付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嘉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需向张洪铭支付工资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洪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