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1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0)吉0302民初113号
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
法定代表人:赵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吉林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娇,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四平市铁**。
被告:高玲,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
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与被告高玲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薛晓娇,被告高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线下主播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线下主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公司艺人,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每月底薪2000元,加提成,违约金为历史收入最高值的20倍,在合同第六条中约定“乙方无故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约定了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合同填写的为准。2019年3月,被告无故不来上班,并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已经严重违约。无奈,原告诉至贵院,希望法院能够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高玲辩称,原、被告签约,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在原告公司作主播工作,每天工作时间晚上12点到第二天早晨8点,签约时原告承诺每个月底薪保底2000元,主播每天下线,将工作时长和礼物收益截图到微信工作群里,当作每个月结算工资的凭证。因原告2019年1月份原告只给被告开了1000元工资,被告向原告公司负责人李明月提出离职请求,李明月承诺每天直播后台2小时,播半个月时间,我就可以不用上班了,在此期间不追究合同的事情,半个月后合同自动解除。2019年1月份至3月份原告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底底薪2000元,刷礼物提成也没有,违约在先,所有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万兴公司(甲方)与被告高玲(乙方)签订《线下主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经纪人,乙方为甲方公司艺人;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12月28日到2019年12月28日止,共1年;乙方每月底薪2000元;礼物提成:乙方直播收益的10%(税前)至80%阶梯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提成降应得收益10%(税前),每月未达到5000元礼物没有提成只有底薪;乙方有效直播标准为每天单次直播6-8小时,可每天两场有效直播,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7天,每月累计有效直播时间最低为189小时;乙方享有按时收取薪资的权利,按照甲方规定每月平台到账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因特别原因导致迟发工资,不得晚于下一个应发工资日;乙方无故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要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在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经营损失等)后,还应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所述违约金为乙方历史月(或年)收入最高值的20倍。被告于2019年3月末提出辞职后未再直播。
另查明,2018年12月31日原告给付被告工资260元,2019年2月3日原告给付被告工资(借3月工资)1000元,2019年3月2日原告给付被告2月份工资及1月份提成1100元,2019年4月1日原告给付被告3月份工资2000元及2月份提成638元(用播音设备抵顶),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线下主播合同、收条四份、微信截图、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玲与原告万兴公司签订《线下主播合同》,从事网络主播,应属于演艺职业,和一般的演艺职业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其报酬的组成方式和工作时长的硬性规定。主播的收入由底薪和打赏两部分构成,而一般的演艺职业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没有底薪;主播每天、每月的直播在线时长由双方合同约定,以小时计算单位,一般的演艺职业则无此规定。双方签订的线下主播合同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原告)即为甲方(被告)的签约主播,甲方即为乙方经纪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底薪2000元;礼物提成:乙方直播收益的10%(税前)至80%阶梯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提成降应得收益10%(税前),每月未达到5000元礼物没有提成只有底薪;乙方有效直播标准为每天单次直播6-8小时,可每天两场有效直播,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得低于27天,每月累计有效直播时间最低为189小时;乙方享有按时收取薪资的权利,按照甲方规定每月平台到账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工资,因特别原因导致迟发工资,不得晚于下一个应发工资日;乙方无故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要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在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经营损失等)后,还应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所述违约金为乙方历史月(或年)收入最高值的20倍”,本案被告高玲于2019年3月末提出辞职即不再直播,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其辞职,系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的上述约定,被告高玲存在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和约定数额给付原告2019年1、2月份的底薪和提成,亦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给付被告违约金5000元。原告的律师费3000元,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玲签订的《线下主播合同》有效。
二、被告高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高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林省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高玲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