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明阳、徐州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6-02

新沂市人民法院

原告:司明阳,男,199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男,住新沂市,系新沂市马陵山镇小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徐州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四季花城18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南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凡凡,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司明阳与被告徐州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金公司)、第三人周凡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明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被告湘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南京、陆成,第三人周凡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司明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湘金公司立即支付司明阳报酬款共计3180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湘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司明阳通过第三人周凡凡有偿介绍至湘金公司做网络兼职经纪人。双方口头约定司明阳的工作时间、地点等不受限制,报酬按司明阳当月完成的音浪数计算,并由湘金公司于次月发放。2020年9月、10月、11月,湘金公司按约定足额向司明阳分别支付报酬2400元、5000元和6700元,但自2020年12月份起,湘金公司将司明阳的报酬通过第三人周凡凡提点扣留部分后再予以发放,即2020年12月份扣留1320元、2021年1月份扣留1059元、2月份扣留2213元、3月份扣留5650元,合计克扣司明阳报酬共计10242元。司明阳对此不满后,即于2021年3月18日向新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沂仲裁委)申请仲裁,另要求湘金公司将报酬直接向本人发放,湘金公司非但未予同意,反而将司明阳2021年4月份应得报酬21560元全部扣留,即未支付给周凡凡,亦不支付给司明阳,并解释称司明阳系周凡凡介绍而来,因周凡凡坚持要求司明阳报酬由其发放,待司明阳与周凡凡谈好后再直接发放给司明阳。后司明阳无奈,于2021年5月28日将湘金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审查后,司明阳因所诉案由不当,可自动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故司明阳便撤回了对该案的起诉。司明阳在撤诉后仍认为,湘金公司无端扣留自己应得的报酬有失公平,违反诚信原则,且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故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请。
湘金公司辩称,1.司明阳诉称内容与事实不符,湘金公司与司明阳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司明阳系第三人周凡凡的下线,其与周凡凡之间就相关的提成进行约定与结算,与湘金公司无关。2.湘金公司内没有正式的职工,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由刁南京找人组成一个团队,由该团队为公司做音浪,周凡凡即为刁南京招来的团队成员之一,周凡凡后续也可组建自己新的团队,让其组建的团队成员为其做音浪、做业绩;同样,周凡凡下面团队的成员可以再一层一层下去建造自己的团队为其创造业绩,而团队带头人除让团队成员为其创造业绩之外,还可以拿其团队成员的部分提成。3.湘金公司由刁南京组建的团队成员有六、七人,该六、七人与公司系合作伙伴关系,但该六、七人下层再组建的团队成员情况,湘金公司并不知情,湘金公司仅直接向这六、七个合作伙伴发放薪酬,而其所带团队成员的薪酬由其各人自行发放。4.湘金公司根据抖音平台制定的不同任务,选择交付给其中一个团队去完成,如果该团队完成任务,则会按照之前与该团队所说的标准给付提成;抖音平台每月进行结算后会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再提取对应款项结算给上述合作伙伴。5.司明阳系周凡凡介绍过来,其相当于是为周凡凡工作的,具体报酬标准等也是与周凡凡协商,湘金公司对周凡凡所带团队成员之间如何协商报酬并不关心与干涉,仅关心其能否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6.司明阳诉称周凡凡扣留其相应的提成与事实不符,司明阳在前期已对周凡凡提取其相应提成点予以认可,故周凡凡并不存在司明阳所称的克扣其薪酬之事,另司明阳主张的扣留其4月份薪酬之事亦不存在,因周凡凡当月没有完成湘金公司交付的任务,故其团队在4月份没有提成,司明阳作为周凡凡所在团队成员,其所主张的4月份提成也就不存在。7.司明阳曾私挖走湘金公司名下的主播,因此给湘金公司造成了损失,湘金保留向司明阳主张挖走主播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湘金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司明阳的诉讼请求。
周凡凡陈述,1.本人与司明阳原为同事关系,本人通过刁南京招入至湘金公司工作后,因刁南京称可自行找人再组建新团队,故本人便找到司明阳成为本人团队成员。2.本人并未将司明阳推荐给湘金公司,而是招募自己团队的成员。当时也系本人与司明阳协商提成之事,不存在司明阳与湘金公司协商提成之情况。本人与湘金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本人的提成平时系由刁南京直接发放,公司任务也系由刁南京先分配给本人,后本人再分配给司明阳,不存在刁南京直接分配任务给司明阳的情况。3.本人介绍司明阳过来时,系与湘金公司协商将司明阳的提成款先付给本人,由本人再支付给司明阳,故司明阳在此期间每月所获得的报酬均系由本人向其直接发放,且不存在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报酬之事,之所以出现其中一个月报酬由刁南京向其发放的情况,是因为本人手机当时出现故障无法支付,才让刁南京帮忙支付。4.本人到湘金公司工作后,不管介绍多少成员过去,均以后台音浪数来计算提成,本人带的其他成员也均系按照此标准计算报酬。刁南京与本人协商的报酬标准为:如当月招募超出15名主播,则对其中50%分成的主播,按当月音浪数折合人民币后提点7%计算报酬;另45%分成的主播,则根据该类主播当月音浪数折合人民币后提点12%计算报酬。5.司明阳此前系在其他工会工作,本人招募司明阳过来时系与其口头协商按当月招募主播的数量,如其中45%分成主播招募数量超出15名,则按当月主播音浪数折合人民币后给11%的提成,如为50%分成主播招募数超出15名,则按当月主播音浪数10%折合人民币后给6%的提成,如招募不到15名主播,则当月没有提成。双方虽如此约定,司明阳此后每月均未完成招募主播数的任务,但只要本人当月完成任务拿到了提成款,均会按照上述约定给司明阳相应提点的提成。6.湘金公司前期在本人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每月均系足额向本人发放了提成款,本人每月按照音浪数1%的提点扣除相应款项后,再发放给司明阳,故司明阳每月薪资中提点1%所结算的款项,均为本人扣除领取。2021年4月份,因本人未完成招募主播数15名的任务,故湘金公司未向本人发放薪酬,本人也因此未能向司明阳发放该月薪酬。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湘金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日,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李培培,刁南京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培系夫妻关系。
2021年3月18日,司明阳在向新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湘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后,自愿于该日撤回申诉。同日,新沂仲裁委作出新劳人仲裁字[2021]第47号决定书,准许司明阳撤回申诉。
2021年5月27日,司明阳又向新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湘金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份被克扣工资以及2021年4月份未发工资共计31802元。同日,新沂仲裁委作出新劳人仲不字[2021]第15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司明阳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5月28日,司明阳因对新沂仲裁委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湘金公司向其发放上述被扣工资及未发工资共计31802元。本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司明阳陈述:其系于2020年8月份通过周凡凡介绍至湘金公司兼职做经纪人工作,负责招募网络主播、培养主播与主播沟通、给主播提供直播技巧培训、短视频流量扶持以及日常的运营服务;其与湘金公司约定劳动报酬时周凡凡也在场,当时约定按照主播音浪换算成人民币的方式结算报酬,具体结算方式有两种,即在主播成分比为50%的情况下,按照主播音浪数7%计算报酬,如主播成分比为45%,则按主播音浪数12%结算报酬。双方当时未明确约定报酬支付主体问题,但其至湘金公司兼职后,除其中两个月报酬由刁南京直接支付之外,其余月份报酬湘金公司均先付给周凡凡,再由周凡凡向其支付,另2021年4月份工资,湘金公司一直未予发放。湘金公司在该案庭审中陈述:湘金公司与周凡凡之间系合作关系,由周凡凡每月帮公司招募主播,公司按照招募主播的数量,如每月超出15名主播,则按招募主播的分成情况,按当月音浪数折算为人民币,并按提点的方式给付报酬,其中约定为45%分成的主播如招募15名以上,公司将按照当月音浪数1012%计算报酬,约定为50%分成的主播如招募15名以上,则按当月音浪数107%计算报酬;公司只与周凡凡对接,并与周凡凡按上述约定结算报酬,司明阳系周凡凡线下的小运营,与湘金公司无任何关系等。2021年10月29日,司明阳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1)苏0381民初5142号民事裁定,准予司明阳撤回起诉。现司明阳以湘金公司仍未向其支付上述报酬款为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司明阳主张其自2020年8月至湘金公司兼职后,湘金公司均系于次月发放上一个月报酬,其中2020年9月份系湘金公司刁南京直接现金向其发放报酬2400元,2020年10月份由周凡凡转账给付5000元,2020年11月份也是由周凡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700元,以上三个月报酬均为足额发放。自2020年12月份起,司明阳应得工资款数额为13200元,但刁南京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1880元(克扣10%即1320元);2021年1月份应得工资10598元,但湘金公司通过周凡凡只发放9539元(克扣10%即1059元);2021年2月份应得报酬18802元,但通过周凡凡实际给付16589元(克扣11.7%即2213元);2021年3月份应得报酬42489元,通过周凡凡实际发放36839元(克扣13%即5650元),以上报酬共计被克扣10242元。2021年4月份应得报酬为21560元(当月主播音浪分成为50%,总音浪数为307.8万元,按约定计算307.8万107%=21560元),湘金公司至今未予发放。司明阳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刁南京、周凡凡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庭审中,湘金公司对司明阳提交的与刁南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司明阳陈述的上述款项发放情况,主张其仅在2021年1月份因周凡凡手机不能转账而由其代为发放该月报酬,不能以此证明司明阳与其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另对司明阳主张的4月份音浪数无异议,但认为因周凡凡该月未完成招募15名主播的任务,故根据其双方约定,周凡凡在该月份没有提成可拿。周凡凡对司明阳提交的与其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亦认可司明阳主张的通过其本人向司明阳发放的款项数额情况,但认为司明阳不应拿到每月的薪资总额,其系依据双方约定扣留薪资总额中1%的款项。
根据司明阳与刁南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自2020年10月17日即添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双方就主播抖音号发送、主播时差、主播退会等进行沟通联系。其中在2020年11月9日,司明阳向刁南京发送信息“哥,周姐让我开个后台”、后又咨询“划主播,主播数据是不是直接带过来”等;于11月26日刁南京向司明阳发放信息“那个骨骨,你聊没?”、“我要聊好了,你该要不要?”、“我就是先问问你的,你不要,我再安排看看别人谁要”;2021年1月18日下午,刁南京发送信息“工资发了13200”“你跟俺周姐说吧!你两人说好我把工资发了”,后两人就周凡凡扣点之事进行语音沟通,但司明阳在语音中表示不同意被提点扣钱;1月19日,刁南京向司明阳微信转账11880元,并信息“13200-1320=11880”,并在司明阳反映已向相关部门主张被克扣款之事时回复信息“先说好,不能起诉公司!不能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司明阳语音回复“跟公司有什么关系呢?不是公司不给我钱呢”“但是又不能起诉个人,只能通过公司去起诉个人”;3月15日,司明阳与刁南京语音联系,要求刁南京将其报酬直接向其本人发放,不要再通过周凡凡发放;3月18日,司明阳再次向刁南京提出把工资直接发给其本人,刁南京语音回复“开庭结束以后,然后我才能直接转给你”、司明阳回复“这是你工会,这不是你一句话事儿吗?对不对,你是老板哦。”;4月21日,刁南京向司明阳发送信息“你也往这边拉拉主播,斗准备啃环环这一个老菜了,上天工作室里的人我都跟说过了!5月1日开始一月最少进10个人,进不了,别找我结算工资。忘记跟你说了”,后又回复“哦,那你也拉几个进来!一个不拉也不是事!要给别人知道了,不说我偏向吗?”等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司明阳与湘金公司的关系认定问题。本案中,湘金公司抗辩周凡凡系其公司合作伙伴,司明阳为周凡凡招募团队下线成员,为此主张其公司与司明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对此,因湘金公司在涉案诉讼庭审中曾陈述刁南京系其公司主要负责人,而根据司明阳提供的其与刁南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20年10月17日起即互加微信,之后刁南京即就相关工作要求及安排等,直接通过微信信息方式告知司明阳做相关处理,亦在2021年1月18日发放款项时明确向司明阳说明为“工资”,据此可以认定,司明阳虽经周凡凡介绍,但实际系接受湘金公司安排从事相关工作,相应的工作成果亦直接为湘金公司享有,后亦由湘金公司发放相应报酬,故司明阳与湘金公司之间系直接的劳务提供与接受方主体关系。湘金公司虽依据其公司相关不成文规定,存在未直接向司明阳发放薪资报酬的情况,但其公司该内部规定及安排,不能对抗其公司与司明阳之间形成的直接合同法律关系,故对湘金公司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湘金公司是否应支付司明阳主张的被克扣款问题。本案中,根据司明阳与刁南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司明阳前期已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刁南京反映此问题,虽其在聊天中不同意被扣点之事,但根据其在微信中回复“跟公司有什么关系呢?不是公司不给我钱呢”“但是又不能起诉个人,只能通过公司去起诉个人”之内容,可知其在主张权利前即已得知其所主张的被扣款项实际为第三人周凡凡扣取,其当时系因不能起诉周凡凡个人而起诉湘金公司;另第三人周凡凡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亦认可在司明阳工作期间,其中2021年4月份之前应得报酬,湘金公司均已全额发放,司明阳所主张的其中被扣减款项,均系由其个人扣取。据此,湘金公司在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3月份期间并不存在克留司明阳薪酬的情况,司明阳所主张的该期间被克扣款项亦非为湘金公司所扣取,故司明阳主张要求湘金公司向其支付该期间被克扣款10242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司明阳主张的2021年4月份工资问题。本案中,湘金公司抗辩该月系因周凡凡团队未完成招募15名以上主播任务,故根据其公司规定该月不应发放提成。首先,司明阳主张的该月音浪数系司明阳按约定完成,而根据刁南京与司明阳的微信聊天记录“你不要,我再安排看看别人谁要”“哦,那你也拉几个进来!一个不拉也不是事!要给别人知道了,不说我偏向吗?”等内容可知,湘金公司与司明阳之间并不存在司明阳每月需招入多少主播的数额约定,故湘金公司以其与周凡凡之间的约定,主张不应支付司明阳该月薪酬之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湘金公司在庭审中对司明阳主张其2021年4月份的50%分成签约主播音浪总数307.8万之事实予以认可,而根据其公司支付报酬的计算方式,即约定为50%分成的主播则按当月音浪数107%计算,得出司明阳该月应得报酬为21546元(307.8万107%),故对司明阳要求湘金公司支付的2021年4月份报酬,本院支持按21546元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州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司明阳报酬款共计21546元;
二、驳回司明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司明阳负担128元,由徐州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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