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育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4-18

温岭市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1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MD152M。
法定代表人:林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育婷,女,199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育婷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合作费3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浙1081民初133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1日,原、被告开始合作,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被告按约在CC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就后续合作事宜,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被告须在原告指定的频道/房间开播,且只能在原告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被告应在原告安排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并保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180小时以及有效直播天数25天,被告违反上述约定的,原告有权取消被告的主播资格,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或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被告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原告与被告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的十倍,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被告应当补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原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合作费30000元。另外,合同中约定了收益分配方式、争议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合作期间,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进行直播分享、互动活动、接受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等,其CC账号为:×××。合作期间,被告的直播时间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且被告在2021年1月份开始擅自停止在平台进行直播。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杨育婷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即停止在平台的直播活动,系单方终止履行协议,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200000元的违约金,但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的确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未能就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证明,至于因被告杨育婷违约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虽然原告提交了部分被告直播的数据记录据此推算其可得利益损失,但因网络主播行业为新兴行业,主要依靠主播的影响力吸引观众打赏,被告的演播为平台以及原告公司所带来的收益难以客观衡量,双方均很难举证证明,从原告提供的直播数据看,即使被告每月播满180小时,就实际收入推算的最终可能收益亦存在巨大波动及不确定性,综上,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直播数据,被告协议履行情况、主观过错以及原告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被告杨育婷承担违约金金额为8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费用的目的是为了被告能按约履行合同,现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根据被告履行合同期限及直播时长,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合作费20000元。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现该合同已于2022年4月1日到期,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该合同已于2022年4月1日解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育婷之间签订的《台州天熊文化传媒主播合作合同》于2022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杨育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费20000元;
三、被告杨育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80元,由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由被告杨育婷负担4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