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雅丽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9-09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5号2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UCKH8D。
法定代表人:张蓬洁,总经理。
被告:江雅丽,女,199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睿、翁羽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与被告江雅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蓬洁、江雅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雅丽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无需向江雅丽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680.68元;3、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无需向江雅丽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餐补共计300元整;4、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无需向江雅丽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857.14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江雅丽承担。事实和理由: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厦思劳人仲字[2021]第162号裁决书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和江雅丽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裁决认定双方在合作期间是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人身隶属性,即劳动关系是要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公司的管理,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具有平等性,且员工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工资的发放金额和时间计较稳定,具有规律性。而在本案中,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是经纪公司,江雅丽是网络主播,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是依据与江雅丽的约定和公会平台规则对江雅丽进行管理,此种管理是基于网络演出而衍生出来的,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管理权。江雅丽可以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直播的时间和场地也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江雅丽。可见,双方的人身从属性不明显。2.江雅丽的酬金是通过粉丝打赏后由公会平台折算为现金,转给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公会账户,再由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根据和江雅丽的约定抽取提成后转发给江雅丽。也就是江雅丽的收益并非工资而是粉丝的收益提成,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和江雅丽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关于保底工资5000元,当时奇秀平台招聘主播,只有颜值和才艺考核通过,才有保底5000元。保底5000元会通过直属的公会平台发给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再由厦门岸屿文化公司转发至通过考核的主播,江雅丽当时没有通过奇秀平台的考核,故不存在保底5000元。退一万步说,即使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奇秀平台与江雅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并不是适合的被仲裁主体,故,仲裁委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江雅丽微信转账部分并非是江雅丽的工资,而是江雅丽向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说经济困难,没钱支付房租,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借2000元给江雅丽,江雅丽的提成发下来之后,江雅丽同意以分成484元充抵借款,不足部分,由江雅丽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裁委以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给江雅丽的个人借款认定为工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四、既然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江雅丽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从入职第二个月支付的二倍工资问题。退一万步说,即使认定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江雅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江雅丽为领取创业基金拒绝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签订合同,并不是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不与江雅丽签订,所以,仲裁委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江雅丽辩称,一、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江雅丽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江雅丽在58同城网看到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招聘启事后,于2020年7月12日入职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处,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医社保,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承诺江雅丽保底工资5000元,另有每月餐补300元、住房补贴150元,但无固定发放时间。江雅丽入职后,担任主播岗位,接受领导管理完成领导指示的任务,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双方约定保底工资5000元。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在58同城招聘之处,所列招聘启事保底工资就为5000元每月,且双方聊天记录可明确看出保底工资为5000元每月。2020年8月16日,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向江雅丽支付半月工资2500元,但在次日凌晨,因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爆发股东矛盾,故以要求江雅丽对公司“表忠心”为由,要求江雅丽先行转回已发工资,以证清白。而在16日支付半月工资2500元,能够与每月5000元保底工资相对应,双方约定的保底工资确为5000元每月。综上,仲裁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驳回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江雅丽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雅丽系奇秀平台主播,工作时间自行安排。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每月按江雅丽租房合同的30%支付住房补贴,餐补10元/天。2020年7月17日,张蓬洁转账支付江雅丽2154元,其中154元不是工资。2020年9月2日,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支付江雅丽950元。2020年9月3日,张蓬洁与江雅丽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上半个月工资算一下,半个月房补,饭补,工资,扣掉给你的剩下的明天叫老蔡发给你,这个月的,没办法正常发,要等后台流水出来,至于你说的困难,按照自动离职是没有工资,那处于救济我跟老蔡商量一下看看再适当补贴一点。”“我刚问老蔡,上面半个月的已经结清了。”“那剩下的就是探探后台数据有多少算多少了。”“你的工资都是还没正式开始上班我们都已经先预付一部分了,至于说因为我们没有正常发放导致什么问题出来,那现在我告诉你,因为你自动离职,现在剩下的一分钱补贴都没有。”
另查,微信名为“岸屿运营阿墨”为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经理陈玮,微信名为“互联网营销获客培训(蔡永圳)”为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总监蔡永圳,短信的蔡总也是蔡永圳。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已支付江雅丽工资3104元。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没有为江雅丽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2月28日,江雅丽因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江雅丽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应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8日拖欠的薪资4729.3元(5000元÷30天×17天+5000元-3104元);三、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8日的餐补300元、住房补贴600元;四、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支付江雅丽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33.3元(5000元÷30天×17天)。2021年2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思劳人仲案字[2021]第16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江雅丽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应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680.68元;三、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应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餐补共计300元;四、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应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857.14元;五、驳回江雅丽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关于江雅丽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称其司与江雅丽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提供微信聊天予以证明,但该微信聊天并不能证明其司与江雅丽之间是合作关系,且江雅丽也不认可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故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厦门岸屿文化公司确认江雅丽第一个月有保底工资5000元、张蓬洁与江雅丽沟通离职并提到工资结算等事宜的情形,本院采信江雅丽的主张,即确认江雅丽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江雅丽于2020年7月12日入职,本院也予以确认。关于江雅丽的离职时间,因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未举证,本院采信江雅丽关于其离职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江雅丽与厦门岸屿文化公司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江雅丽的月工资标准问题。江雅丽主张:其月工资为保底5000元,每月餐补300元、住房补贴150元。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主张:江雅丽第一个月保底工资为5000元,之后为平台按佣金结算,4元/小时,平台于每月19日至25日按60%结算江雅丽提成,再经由厦门岸屿文化公司转50%的提成给江雅丽。住房补贴是按租房合同的30%补贴,但江雅丽未提供租房合同,餐补10元/天。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对江雅丽的月工资标准及实际领取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据不足以证明江雅丽的月工资标准,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江雅丽的月工资为5000元+住房补贴(按租房合同的30%)+餐补10元/天。
三、关于无需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江雅丽的月工资标准,经计算,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应当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的工资7784.68元(5000元/月÷23天/月×15天+5000元/月÷21天/月×19天)。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已支付江雅丽3104元,江雅丽同意全部抵扣工资,本院予以照准。故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主张无需支付江雅丽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工资7784.68元-3104元=4680.68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无需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餐补的问题。本院认为,餐补属于福利的组成部分,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未就餐补的发放情况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江雅丽要求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支付餐补3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但期间应调整为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故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主张无需向江雅丽支付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餐补3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无需支付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厦门岸屿文化公司未与江雅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江雅丽于2020年7月12日入职,实际工作至2020年8月27日,故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自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应当支付江雅丽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每月二倍的工资。扣除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已支付的一倍工资,厦门岸屿文化公司实际仍应支付江雅丽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每月一倍的工资2857.14元(5000元/月÷21天/月×12天)。厦门岸屿文化公司主张无需向江雅丽支付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57.14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江雅丽与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工资4680.68元;
三、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餐补300元整;
四、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雅丽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57.14元;
五、驳回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江雅丽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岸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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