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05-08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焕喜,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女,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影公司”)与被告李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智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焕喜、被告李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张雅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怀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万元,并将直播账号退回原告;2.依法解除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聘请律师费和办理公证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演艺经纪公司,专注于网络主播艺人的培养、包装、推广,被告为一名没有任何演艺表演基础的新人,期望成为一名有才能,能实现自身演艺价值的主播艺人。经过友好协商,原、被告于2018年9月1日自愿签订了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被告从此成为原告的签约主播。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给被告提供了全方位的培训、包装和打磨,通过原告一年多的努力,逐步将被告打造成一位小有名气、收入稳定的网络主播。可是,被告于2020年2月未经原告同意,单方停止在原告的工作平台上直播,投入另一家公司从事网络直播业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协议第6.1.1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第6.4条规定,由于被告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被告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全部收益,并向原告支付100万元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还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的合理损失。另外,根据协议第6.2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同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诉讼费。被告无视协议约定,擅自中断直播,提前终止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可期待利益损失。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李丽辩称:原告诉称其给被告提供了全方位的培训、包装、打磨,将被告打造成为小有名气、收入稳定的主播,该陈述与事实不符,客观事实是原告从未给被告进行过培训、包装,被告完全是依赖自己一步一步摸索才成长起来的,原告应当对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出示证据,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违约行为在先。原、被告所签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经于2020年2月28日到期,双方就续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被告无须支付违约金。原告不具备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也没有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违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不具备法定的经纪机构的主体资格,原、被告所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系无效合同,被告无须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被告请求减少违约金。被告的直播账号属于被告的私人财产,是被告实名制登记具有人身属性,与原告无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证费系原告收集证据的开支,而且进行保全的证据也是不会灭失的证据,属于不必要开支,被告不同意承担。

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怀影公司于2018年5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活动,文化娱乐经纪,影视经纪代理服务,舞台表演化妆服务,……;但怀影公司不具备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018年9月1日,怀影公司(甲方)与李丽(乙方)签订一份《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约定:(第1.1条)甲方针对乙方展开全方位专业培训、制订培训计划,通过对乙方进行演绎技巧、形态、仪态、气质、语音表达等方面的培训,将乙方由一名零基础新人打造成符合在线演艺主播条件的专业艺人;(第1.2条)双方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在线演艺经纪管理合作,甲方根据本协议担任乙方独家经纪管理人;(第2.1条)双方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第5.1条)双方对于在线演艺直播收益按照《湖南影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进行分配;(第6.2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视其情节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向违约方追索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同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第6.4条)本合同期限内,由于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全部收益并向甲方支付100万元或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而获取或可能获取的所有收益的20倍作为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的合理损失,等等。合同签订后,怀影公司联系位于湖南常德的某公司对李丽进行培训一天,但差旅费至今由李丽垫付。怀影公司以“公会”名义与虎牙直播平台签订线上合同,约定李丽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约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到期(可续签)。李丽从2018年9月1日开始在虎牙平台直播,直播昵称“ACE-晓涵(白菜)”,并注册了直播账号。对于从虎牙直播平台获得的收益,李丽与怀影公司约定按70%/30%的比例分配,至2020年2月28日线上合同到期,李丽共获得收入270,898.70元,怀影公司获得收入116,099.44元。2020年2月23日,虎牙直播平台发起续签合同通知,并注明到期之前不处理此消息视为放弃续约;李丽认为怀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培训、包装,要求降低怀影公司的收益分成比例,因双方为此未达成协议,故李丽拒绝续签线上合同,李丽于2020年3月1日停止了在虎牙直播平台的直播,且单方终止了与怀影公司所签订的上述《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李丽终止合同后,怀影公司于2020年4月从铜陵花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引进一名从事直播的艺人林某,约定林某服务的期限为3年,并支付铜陵花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断费4万元。怀影公司认为李丽单方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李丽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怀影公司与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就怀影公司与李丽合同纠纷一案为怀影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怀影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2020年3月17日,怀影公司为了固定相关电子数据证据,申请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进行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020元。2020年4月16日,怀影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2,37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复印件、公证书原件、虎牙直播平台怀影公司整体流水明细截图、直播截图片截图、《网络直播合作合同》复印件、《网络直播艺人买断协议》复印件、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诉讼费发票原件、保全费发票原件、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佣金发放记录表、虎牙直播平台发送的消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各一份及当事人当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可。
原告提交的虎牙直播平台图片截图一份,拟证明直播艺人在虎牙直播平台载明的解约金为376,428元。本院认为该主张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影公司与李丽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怀影公司签订该合同没有超越其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虽然签订该经纪合同时、怀影公司不具备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但由于该条款规定系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故不影响上述经纪合同的效力,该经纪合同也不违反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李丽与怀影公司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于2020年9月1日到期,李丽拒绝与虎牙直播平台续约,并单方终止该经纪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怀影公司诉请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确定。由于案涉经纪合同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故李丽申请减少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当事人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予以裁决。本案中,根据怀影公司的举证,怀影公司因李丽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引进另一名直播艺人而支付的买断费损失4万元、律师费损失15,000元及保全费损失2,370元,合计57,370元。怀影公司因收集证据需要而申请湖南省怀化市天桥公证处进行公证所支付公证费1,020元,属于怀影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不能计算为怀影公司因李丽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李丽提前终止合同后、怀影公司从其他公司引进了一名熟练的直播艺人,怀影公司通过这名直播艺人的演艺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弥补了怀影公司因李丽提前6个月离职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故本院不再计算怀影公司因李丽提前终止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怀影公司联系其他公司对李丽进行培训系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该培训费用及差旅费应当由怀影公司承担,怀影公司至今未将李丽垫付的差旅费支付给李丽,而且怀影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对李丽进行必要的包装,怀影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属于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应当相应减少李丽应承担的违约金。综上,本院综合考量怀影公司因李丽提前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怀影公司存在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已履行18个月、未履行6个月),确定李丽支付怀影公司违约金45,000元。怀影公司要求李丽支付违约金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于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
李丽通过实名制在虎牙平台注册直播账号具有人身专属性,怀影公司要求退还该直播账号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怀影公司与李丽签订的上述经纪合同,系双方就怀影公司对李丽进行培训、包装、进行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等事项进行的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且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特征,双方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李丽主张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签订的《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
二、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元;
三、驳回原告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怀化市怀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712元,由李丽负担1,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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