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225号。
委托代理人高伟,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伟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女,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崔延飞,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伟、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延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4991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期间,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进行演艺,且约定合作期内如被告在除原告平台外的任何其他同类平台演艺即为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此后原告投入了大量的前期费用以提高被告的演艺人气,但在2015年9月份原告发现被告不按时在合同约定的平台进行演艺,并且在其他网站平台公开进行收费演出,被告的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张某辩称,一、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6年8月26日已经解除。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明确显示:“2016年8月21日,张某向茂丰公司提出了书面自动离职报告……2016年8月26日,茂丰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主播协议。”2016年8月26日之后,双方行为,不再受该协议约束。二、答辩人没有违约,不应向茂丰公司支付违约金。答辩人并未再其他平台进行演绎,且2015年9月在双方签订主播协议之前,不属于本合同约定范畴。三、主播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双方未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未约定向答辩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答辩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茂丰公司也没有经营网络主播的经营范围,属于违法经营。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主播签约协议书、授权委托书。2、一、二审判决书。3、被告在其他平台直播的截图。证明被告除了原告的平台还进行直播。4、QQ聊天记录截图。5、银行交易明细。被告对证据1、2、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4认为系复印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卧龙法院4058判决书。2、全国企业查询信息。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
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提交证据3、4,系复印件,且并未标明出处,显示来源,无法查证属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所提交证据2、被告的全国企业查询信息,经核对与原告所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张某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为:鉴于甲方是一名具有电竞方面特长、有志于长期与茂丰公司发展的艺人,逐步提升电竞水平和知名度的艺人。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一、合作内容:1.1甲方同意与茂丰公司合作,将茂丰公司所提供的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演艺分享的独家平台,将个人精力投入到茂丰公司上的各项活动中。1.2乙方同意将甲方视为“实名签约主播”,同意将茂丰公司的相关资源优先提供给甲方,优先帮助甲方在茂丰公司所提供平台上提升人气和收益。乙方在未来的新业务中优先与“实名签约主播”进行合作。1.3乙方与甲方签约后,前三个月为实习试用期,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工作时长支付甲方最低保障工资,(工作时长最低保障见《工作室艺人认定标准》第1条)。三个月后,乙方根据甲方每月工作效益(工作效益是公司指定主要直播平台效益为准)支付甲方基本工资外,乙方抽取甲方在乙方所提供的直播平台的个人收入10%-40%为抽成(抽成标准详见《工作室艺人工资认定标准》第2条。说明:个人收入为除去公司为提高艺人人气或为过任务所投入的收入).1.4实习期完毕甲方每月至少保证直播时间不低于60个小时,每月不能少于20积效天(特例除外,须及时申请批准后生效),若少于规定直播时间乙方保留处罚杈利。(考核标准:根据乙方提供的直播平台后台的数据作为考核标准。)1.5合同签订后,如甲方不能进行直播事宜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报告,双方签订解约协议。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三、双方的权利义务3.1甲方须在乙方规定直播平台通过考核,有权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给签约者的各项资源。3.2甲方须在遵守乙方规定直播平台内的所有规定下进行表演分享。3.3甲方同意将乙方指定平台作为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甲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在乙方所提供或指定以外互联网平台上做任何性质的表演。3.4甲方要具有媒体从业人员专业精神及操守,优秀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爱岗敬业,能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完成公司统一安排的其他工作内容。四、知识产权与相关人入身权利:4.1甲方在互联网平合所属账号及资产所有权归乙方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转借、变更。4.2乙方有权在旗下各平台及合作伙伴平台使用甲方的肖像权、姓名权。4.3乙方在合作期内使用的甲方的权利,有权在合作期终止后保留在相关平台上。4.4本协议终止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演出。五,保密5.1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露任何关于本工作室的情况及本协议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5.2为履行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5.3本协议下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有效。六、违约责任6.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在除乙方指定平台以外的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上进行演出的,构成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6.2由于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情节严重合作期内扣除当月所有收入,合作期外需赔偿合作期内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6.3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6.4过失方应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八、其他8.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8.2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一年。张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按指印,茂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江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茂丰公司行政公章。张某签订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茂丰公司签订时间为2016年2月1日。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进行直播业务,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月份工资至6月份。2016年8月21日,张某提出书面自动离职报告,2016年8月26日,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协议。因2016年7/8月两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张某向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2017)第45号仲裁裁决书: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于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亚楠工资24120元;双方劳动关系2016年8月26日解除。2017年6月7日,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做出(2017)豫1303民初4508号确认了如下事实:“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进行直播业务。茂丰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张亚楠2月至6月的报酬。2016年8月21日,张某向茂丰公司提出了书面自动离职报告,内容为: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我叫张某,现系贵公司主播,依据你我双方的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书”第一项第5条(1.5)约定,我申请自愿离职。自你公司接到本离职报告后,该“主播签约协议书”解除。茂丰公司接到后,于2016年8月23日以通知的形式回复张亚楠,内容为:本司签约主播张某:鉴于你和本公司合作期间内,未经本公司同意,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你的行为已违反了司合作协议之条款,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与本公司签的协议规定,在纠纷未解决之前,决定作出如下处理:1.不接受你的离职报告;2.暂停与你的一切合作;3.暂停发放主播收益;4.收回主播账号。接到通知后,请你自觉遵守协议之条款,到公司枣林工作室进行预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机构进行诉讼。2016年8月26日,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主播协议。卧龙区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亚楠为劳务关系。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24120元。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1日做出(2017)豫13民终57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主播签约协议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793号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企业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1、原被告双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4991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74991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1,本院作如下认定: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书中约定: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如甲方不能进行直播事宜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报告,双方签订解约协议。2016年8月21日,由张某向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了书面自动离职报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同意解除。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于2016年8月26日解除。该事实也已经由生效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793号民事判决书在查明事实部分所确认。故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已经于2016年8月26日解除。
针对焦点问题2,本院作如下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4991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证明违约方违约。在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违约举证被告在其他平台直播的截图以及QQ聊天记录截图。但首先该两组证据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次,《协议书》第四条规定:本协议终止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演出。第六条规定:甲方在除乙方平台外的任何其他同类型平台演艺即为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双方之间劳务合同已经于2016年8月26日解除,截图所显示日期为2016年9月,而原、被告之间的主播签约协议已经解除,该协议对双方已经无约束力,此时被告在其他平台演艺不属于违约。关于协议约定:本协议终止一年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演出,属于竞业禁止条款,而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相应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综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亚楠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张亚楠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的主播签约协议书于2016年8月26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南阳茂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