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慧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3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7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32984085F。
法定代表人:龚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劼,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兰,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072101532。
被告:李慧敏,女,汉族,1998年5月4日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劼、熊慧兰,被告李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合作违约金壹拾贰万元整;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李慧敏系原告处独家合作主播,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起,被告李慧敏在与原告合作期间不配合公司安排及工作,经原告多次警告后仍拒绝改正。随后原告发现跳槽至其他公司从事直播业务,对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万,共计壹拾贰万元。
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在合同期内存在违约行为,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人民币;
证据三、now直播平台后台个人开播记录(ID:434822498),证明被告李慧敏在2019年1月开始到2019年5月没有工作;
证据四、now直播平台后台身份信息,证明ID:434822498系被告李慧敏所用的账号;
证据五、now直播平台的直播截图,证明被告利用他人账号进行直播,收礼6.2万元,给我公司造成损失13640元(62000*0.55官方扣除部分*0.4主播合作分成);
证据六、原告公司股东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及协议附件《视频主播违规管理办法》一份,证明按照协议规定,是禁止被告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并且原告针对被告在直播中的一些违规行为也阻止过她,这些违规行为都是被告个人的行为。
被告李慧敏答辩: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合同本身存在问题,对答辩人只有约束而没有权益保证,答辩人作为一个学生是受到诱骗才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实际是一份劳动合同;2、2019年5月被告正常工作,没有收到过公司的警告与提醒,有5月份的工资流水为证;3、答辩人工作期间,被答辩人经常不按时发工资,答辩人于2019年6月8日就正式向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被答辩人一直未正面回复,因此答辩人才在2017年7月1日另行从事直播工作;4、被答辩人长期少发答辩人的工资,每月都扣除合同中没有规定的税金;5、答辩人自2019年2月起受到被答辩人威胁,要求进行违法违规的直播内容,2019年4月至5月间答辩人的账号被官方平台封号不下于20次,被答辩人还要求答辩人私下和所谓的大哥见面吃饭以骗取礼物流水等。答辩人是在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被迫离开公司的。
被告李慧敏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微信聊天截图一份,证明原告隐瞒真实报酬,并未按实际报酬结算,并证明原告多扣了税;
证据二、now直播平台20**年5月礼物收益截图,说明被告在该月份正常工作未旷工,但原告没有发工资;
证据三、微信聊天截图一组,证明原告拖欠多人工资,且多项条约未按合同履行,原告公司不正规运营;
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及nowAPP后台官方截图,证明原告存在引导不正当直播的行为,被告受到原告的人身威胁;
证据五、微信聊天截图一组,证明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超出60天,被告于5月中上旬因不发工资要求离职,原告没有回应,且原告未按合同执行休假的条款,且不考虑学生课程、考试的因素强制要求工作,且被告在未发工资的情况下,在五月底依旧服从公司安排;
证据六、微信聊天一组及直播截屏一组,证明公司主动提供多个直播账号给被告使用,其中甚至有一个是法定代表人的账号,并证明被告离职后,原告公司在最近几天仍然有主播使用他人账号进行直播以致直播号被封十年,原告公司是明知违规而使用该方式运营,并非我个人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李慧敏作为乙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3.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在合作期限届满前6个月乙方没有任何书面提出要求终止合同的,视为本协议继续有效。3.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否则应视为违约。3.3双方一致同意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就合作期限届满后的网络主播业务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签约,若与第三方签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9.3条约定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或要求乙方按同等条件立即进行续约。9.2乙方若在本协议期限内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类似此合作合同的协议或者违背合同约定到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违反合同约定的,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甲方除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外,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和甲方及其该公司在乙方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和差旅费等)。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9.4如乙方单独终止、解除本协议,或以实际行为不履行本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须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益的2倍赔偿,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
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原告公司的安排下在YY直播、NOW直播等平台进行了网络直播,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了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的直播报酬。2019年6月8日,被告以原告未按期支付直播报酬为由要求离职,原告未做应答。2019年7月,被告已经在别家公司进行直播表演。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双方收益分配也是采取分成方式,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保险,故双方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但该份协议仍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金,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内被告不配合原告工作安排,且被告在合同未终止时仍从事原合同禁止的同类网络直播活动,亦属违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违约金相关约定,对双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未解除合同即在其他网络平台从事网络主播业务,其行为已属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原告在履行过程中亦存在未能及时支付报酬的过错行为,故对原告的违约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核减为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慧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违约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
原告南昌恭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由被告李慧敏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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