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览,女,199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冉升,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动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潇,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览与被告安徽动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冉升、被告动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刘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刘览与动视公司之间的签约关系,动视公司配合刘览办理退出公会手续;2、动视公司支付拖欠刘览工资计81664.7元;3、动视公司支付刘览经济补偿金11851.5元;4、动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刘览受聘于动视公司,从事斗鱼平台柚仔公会网络主播工作,并约定工资为底薪加54%提成制,但一直未签书面合同。截止2019年1月底,动视公司已经拖欠刘览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计四个月工资,并且还拖欠2018年6月份工资1703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览提起诉讼。
动视公司辩称,动视公司与刘览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以网络直播平台为媒介的合作关系;刘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4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刘览在动视公司提供的直播场所从事斗鱼平台网络直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1月15日,动视公司股东施侃先后以提成、底薪、招募金等名义向刘览转账十二笔。2019年3月26日,刘览认为动视公司拖欠其工资,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2019)合高新劳人仲不字第7号】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刘览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刘览不服,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刘览与动视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览与动视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关系,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刘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动视公司从事劳动、接受动视公司的管理、与动视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经济依附关系等,故刘览认为其与动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诉请要求解除与动视公司签约关系并要求动视公司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览与动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按其他法律关系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