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邢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7-31

兴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秉昆,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娜,女,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林及委托代理人曲秉昆,被告邢娜的委托代理人徐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处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期限一年,自2020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协议约定,乙方聘请甲方为其经纪人,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直播、演艺、广播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事宜。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项内容进行了规定。2020年6月6日,被告无故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并拒绝按协议第四条一款之规定,继续履行演艺直播业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第六条三款之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邢娜辩称,原告的叙述与事实不符,首先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从未看到协议内容,只是在协议最后签署姓名。另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后,未对被告进行过任何的培训、包装以及宣传,而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双方存在的隶属与管理的关系,被告自签订协议以后均按照协议约定每日到原告公司上班,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并非由自己支配,而是受公司管理,也就说明此协议并不是在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商务协议,原告与被告实际上构成了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双方约定的关于离职违约金的条款应属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期限一年,自2020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协议约定:乙方聘请甲方为其经纪人,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直播、演艺、广播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事宜。(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乙方的义务和权利:一、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且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之言语和行为。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五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二、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5、酬金和税费: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到百分比如下:(1)、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万元以下时,主播拿收益的30%。(2)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万元至30万元时,主播拿收益的40%。(3)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30万至6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50%。(4)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60万至10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60%。(5)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70%。3、至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入5000元。六、违约责任。3、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30万元。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再从事网络直播的后台运营活动,否则乙方每参与一次(或一天)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30万元……。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项内容进行了规定。2020年6月6日,被告提出终止协议,并拒绝履行演艺直播业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至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娜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并进行直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行为违约,并无不当性。双方对《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邢娜辩称在签订合同时未查看相应条款即签字,因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相关合同上签字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现以该理由提出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邢娜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标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因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一定的特定性且非常规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原告兴城市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对合同的相对方进行约束和限制,符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不能因其对被告邢娜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就认为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故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主张违约金30万元过高。因网络直播经纪人合同非一般意义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一个网络主播或网红的出现是需要经纪公司从各方面进行投入、推广。一旦法律不予支持该合同效力,在实际中必然造成大量违约的出现,且不利于该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该违约金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该包括被推广方拒绝履行合同后经纪方可获得利益受到损失,该违约金不仅具有补偿性也有惩罚性的特点。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被告邢娜在签署合同之日已经预见到该违约的后果出现,原告主张违约金30万元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邢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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