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赵春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2

兴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河东路3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YY81P63。
法定代表人:郭林,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葫芦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革,葫芦岛市华睿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春柳,女,199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

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林及委托代理人李永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春柳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2、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1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乙方聘请甲方为其经纪人。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二项合同期限为5年,自2020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第五项: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配;3、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入五千元。第六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诉讼费等):3、乙方无故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叁拾万元;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实际是得到了甲方的培训,培养,包装,宣传,推广。从2020年3月20日开始,被告突然不再网络直播,也不来公司报到,原告多次打电话通知被告来公司直播,但是被告拒不来公司。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协议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本协议第六项第3条规定,乙方无故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叁拾万元。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0000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春柳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期限五年,自2020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协议约定:甲方兴城云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乙方赵春柳,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网络传媒和广告代理的有限公司,乙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乙方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乙方聘请甲方为其经纪人(注:乙方明确知晓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合同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三、甲方的义务和权利:1、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直播时所用到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的直播室。4、合同期间甲方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四、乙方的义务和权利: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线以进行主播活动,且在主播期间不得有甲方禁止之言语和行为。乙方承诺每天演艺直播时间不低于5小时,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2、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五、酬金和税费:1、乙方从事网络主播的收益,在甲方依法扣除税收后,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粉丝送100元虚拟礼物,公司拿到50元分成,在这50元分成中,主播拿到百分比如下:(1)、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万元以下时,主播拿收益的30%。(2)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万元至30万元时,主播拿收益的40%。(3)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30万至6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50%。(4)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60万至10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60%。(5)主播直播账号粉丝在100万时,主播拿收益的70%。3、自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甲方保障乙方每月最低收入5000元。六、违约责任:3、乙方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三年内不再从事网络直播的后台运营活动,否则乙方每参与一次(或一天)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项内容进行了规定。2020年3月20日,被告赵春柳以请假为由不再回公司,并拒绝履行演艺直播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至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柳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赵春柳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并进行直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被告赵春柳行为违约,并无不当。因被告赵春柳已于2020年3月20日离开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不在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直播平台从事主播工作,故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要求解除《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网络直播经纪人合同非一般意义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一个网络主播或网红的出现是需要经纪公司从各方面进行投入、推广。一旦法律不予支持该合同效力,在实际中必然造成大量违约的出现,且不利于该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该违约金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应该包括被推广方拒绝履行合同后经纪方可获得利益受到损失,该违约金不仅具有补偿性也有惩罚性的特点。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被告赵春柳在签署合同之日已经预见到该违约的后果出现,原告主张违约金15万元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赵春柳未出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证据的真伪性及因不参加庭审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柳签订的《网络直播主播经纪人协议》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赵春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洋已预交,由被告赵春柳负担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兴城云圣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的1650元,应予退还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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