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何谦华,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4。
被告: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UQNB9H。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何谦华与被告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何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归还工资5284元;请求法院判令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原告解除合约。事实与理由:入职前通过网络认识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管刘宇森,在虎牙直播平台做主播,在微信谈好工资保底方案,第一个月保底3500元,第二个月保底4000元,在2019年11月20日到公司签合同,合同期为3年,是该公司老板本人盖的章,但直到现在老板说不清楚本合同内容,在2020年2月1日说合同无效取消,单方改变合同内容,所以我没有继续上班。现在没有收入,公司还欠我2个月工资。我们做网络主播,公司不和我解除合约,我没有办法再直播。上述整个事情经过,刘宇森主管清楚,之前和老板说好,2020年3月1号前结清我工资和写一份和平解约协议书,但最后这个老板令失望,不但没有结工资,还不和我解约。
原告何谦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联腾传媒主播经纪合约;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2019年12月、2019年1月网上实收工资截图;4.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网上礼物收入截图;5.2019年12月、2020年1月上班记录截图;6.2019年11月收工资记录;7.运单详情;8.微信聊天记录;9.不予受理通知书;10.原告与被告主管微信聊天录音光盘。
被告联腾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何谦华称刘宇森通过闲鱼网添加其微信,刘宇森邀请何谦华签约联腾公司做网络主播,双方在微信上约定第一个月保底工资为3500元,第二个月保底工资为4000元。此后,何谦华(乙方)和联腾公司(甲方)签订《联腾传媒主播经纪合约》。合约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的签约艺人,甲方即为乙方经纪公司,甲乙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乙方一切与甲方相关的演艺活动和商业行为,均应完全依照本合约的相关约定。第二条约定自合约签订之日起本合约有效期3年,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20日合约终止。第五条第1款约定当乙方完成甲方要求的日有效直播时长大于6小时,月有效直播天数大于26天时,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保底工资,保底工资为(3500)元,次月(4000)元,第4款每月最迟不超过30号发放上个月工资。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的甲方落款处有联腾公司的盖章,乙方处有何谦华的签名捺印,签署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
何谦华称协议签署后,其从2019年11月22日开始在虎牙平台直播,2020年1月30日停止直播。因2019年11月份未播满1个月,故工资根据实际直播天数发放,标准为3500元每月。2012年12月份直播时长总数已超出约定的时长,有些天数是不够6小时,但总平均下来是超过6个小时每天。2020年1月份每日有超过26天每天直播超过6个小时。其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月份分别收到平台支付的礼物款819元和1897元,扣除上述礼物款后,联腾公司应向其支付保底工资差额5284元(8000-819-1897)。因联腾公司未依约及时发放何谦华保底工资差额,何谦华认为联腾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解除双方之间的合约。何谦华向联腾公司提出解除合约及发放差额工资的要求,联腾公司的老板“老谢”称合约可以取消,工资不给,理由是原告未给公司赚到钱。何谦华遂依法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再查:何谦华2019年12月、2020年1月提供的上班记录截图显示其2019年12月有24天直播时长超过6小时,2020年1月有27天直播时长超过6小时。何谦华提供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用户名为“*锡红”于2020年1月15日向其转账1034.6元,何谦华称该款项是李某1向其支付的11月份工资。何谦华提供的其与老谢[微信号为“rangkeyp”,昵称为“谢谊(联腾)”]
的部分聊天记录如下:
谢:你12月未达到规定的月有效开播天数故无保底补贴,但你的押金全部是你的,你用了公司设备,还有专人为你运营,公司并未要你返一分钱。
谢:反而公司要支付为你运营的人的工资。
谢:你1月份直播是否达到暂时还不知道,要查看后才知道
何:那是你们公司的事,我合同的清清楚楚,如果你这样都耍赖,我只有走法律途径。
另查: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中山市************3卡,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人为李某1,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营业性演出;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销售、租赁:眼饰、鞋帽、箱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孒产品、五金器材、家用电器、通讯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联腾传媒主播经纪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何谦华与联腾公司签订的《联腾传媒主播经纪合约》是否可以解除。现联腾公司超过约定的时间未向何谦华支付差额报酬,已经构成违约,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联腾公司拖欠何谦华的报酬金额,何谦华2019年12月只有24天直播时长超过6小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26天,即未满足支付保底工资的条件,故对何谦华要求联腾公司支付其2012年12月份的差额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何谦华2020年1月有27天直播时长超过6小时,已完成约定的义务,联腾公司依约应当支付保底工资,何谦华已收到平台支付的当月礼物款1897元,差额部分为2107元,因此本院对何谦华要求联腾公司应当支付其2020年1月直播报酬差额部分2107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何谦华的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予以驳回,被告联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何谦华与被告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联腾传媒主播经纪合约》;二、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谦华支付2020年1月份的直播报酬2107元;
三、驳回原告何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何谦华已预交),由原告何谦华负担10元,被告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5元,由被告广东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何谦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