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9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爽,男,199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代理人:牛东华,系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传媒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三道街东山开发6号楼1单元02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立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任爽诉被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爽及其委托代理人牛东华、被告鹤岗市文博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杰、委托代理人冯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任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4月、5月工资24381.25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2.赔偿原告封号期间的损失104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18年8月到被告处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按原告达到的任务量的奖励制度为原告发放工资。2019年5月,原告与其他直播主播发生争执,被告没有给原告发放2019年4月、5月的工资。并且将原告的直播账号封禁8个月,造成了损失。
被告文博传媒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双方聘用关系存在,但在原告的诉状中已经明确表示为没有固定合同,所以双方的关系随时可以解除,原告所述的2019年4月到5月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因原告是临时性工作,在完成工作的同时,被告单位及时给付起工作报酬(代表广州酷狗公司)。所以原告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利息更不应得到支持。关于原告所述的损失问题,原告应举证证实。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复印件(7页),鹤劳人仲字(2019)第1505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4页);2.原告主播后台2019年4、5月的任务量及计算公式一份(6页);3.聊天记录一份(2页);4.收益账户管理及原告与酷狗官方客服的聊天记录(2页);5.明细表(2页);6.聊天记录(5页);7.直播网页截图(1页)。被告文博传媒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主播结算数据(2页)。
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对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能达成一致的系以下:
原告任爽经朋友介绍在被告文博传媒公司开展网络主播活动。该网络主播系在酷狗直播平台上完成的。原告及被告公司其他的主播收益均为:主播获得的星豆(一种可体现金钱价值的虚拟财产,按一定方式和比例兑换为金钱),酷狗直播平台与被告文博传媒公司按一定比例分配后,剩下的部分被告文博传媒公司再与主播进行分配,星豆分配后再按一定规则换算为等价人民币。其中,在文博传媒公司中,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的按6(主播):4(文博传媒公司)分成。原告没有与被告文博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但其之前的主播活动中被告文博传媒公司亦按6(主播原告任爽):4(被告文博传媒公司)的比例分成。被告与旗下主播分成并转换为人民币时需要扣除所得额5%的税。其中本案,原告任爽在2019年4月、5月份开展主播活动,酷狗直播平台已经将其获得的星豆分配至被告文博传媒公司后台,4月份星豆收入2276288.2。5月份星豆收入2372560.7。被告文博传媒公司未与原告进行分配。原告在证据2中的自行计算与被告在证据1中的计算方式得出按6(主播):4(文博传媒公司)分成方式的结论一致(至元一致,至角四舍五入),即:4月份为10926元,5月份为11388元。被告文博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的主播收入还包括一些任务或绩效等激励机制奖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爽同意按实际星豆收入计算,不再主张激励机制奖励。现2019年4-5月份原告后台的星豆被告公司尚未分配。原告任爽的酷狗直播账号系其以本人名义注册。以上证据有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另,本院另案作出(2019)黑040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任爽与被告文博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案中,原告任爽曾为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为被告文博传媒公司代为管理原告任爽酷狗直播注册账号及结算、代收与酷狗直播平台的收益等。
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应当按没有签合同主播的4(主播原告任爽):6(被告文博传媒公司)的比例分成酷狗公司结算后的收益。且被告文博传媒公司认为因为原告与其他主播发生争执,故不应支付的主播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爽开展主播活动,其所获得的收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权获得。该收益已经由酷狗直播平台结算至被告文博传媒公司处,被告应当予以分配,被告逾期未分配应当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被告主张的原告与他人争执,不应结算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支持。关于数额,原告任爽在之前的主播活动中,被告已按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的6(主播):4(文博传媒公司)分成比例对原告之前的主播活动进行分成,虽然原告任爽与被告文博传媒公司没有签订该方面的合约,被告作为与原告收益的分配人,之前的分成方式可视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实际行为确定的事实分成比例,2019年4-5月份的分成比例依法亦应如此。故对被告主张4(主播原告任爽):6(被告文博传媒公司)的分成比例意见不予支持。又因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且原告在庭审中认可不主张激励机制奖励部分,被告文博传媒公司无需按合同之约定额外负担激励机制奖励。但之前给予的系自愿行为,亦不得反悔。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104000元,其理由系直播账号被封禁,其证据不足以证实账号封禁的起止时间及持续时间,亦不足以证实封禁实施人系被告,故对其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4-5月主播收益10926元、11388元,合计22314元,及逾期分配产生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1092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人工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10926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113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人工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11388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博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任爽22314元及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1.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1092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人工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10926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113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人工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11388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任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7.63元,减半收取1388.81元,由被告文博传媒公司承担250元,原告任爽承担113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