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伟、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19-06-1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任伟,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为山西省石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品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曦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路**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栋**层**单位。
法定代表人:董荣杰,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杰洪,广东华誉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任伟与被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任伟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虎牙公司的《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如下:2018年5月25日,任伟与虎牙公司签订了《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四条第2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任伟认为,任伟与虎牙公司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劳动合同》,任伟与虎牙公司双方构成了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无效。综上,请求确认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虎牙公司答辩称:一、虎牙公司与任伟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其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接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是隶属性,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关键是确定隶属关系是否存在,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及内部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考核、奖惩、工作惯例等),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是否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承担劳动风险;是否体现出劳动过程与劳动报酬的持续性交换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具有按劳分配性质,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劳动者是否享有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本案中,虎牙公司与任伟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虎牙公司为任伟提供直播平台、技术服务、资源推广,并由虎牙公司或者任伟委托的关联第三方向任伟支付合作费用。任伟只是利用虎牙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在其选定的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链接网络即可开展其提供游戏解说主播的业务,不需要到虎牙公司上班,不需要按时工作、加班,不需要接受虎牙公司具体指派的工作,也不以虎牙公司员工名义开设社保、公积金账户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和公积金。因此,任伟不需要接受虎牙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安排及劳动纪律约束,不享受虎牙公司员工的同等福利待遇,显然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虎牙公司和任伟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无效情形,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之间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争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以及《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七十七条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仲裁及不能仲裁的情形,本案双方仲裁条款的意定过程与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任伟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25日,虎牙公司作为甲方、任伟作为乙方、深圳市新耀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编号HYXK20180619038)。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定义:网络直播及演艺:本协议所指的网络直播及演艺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直播、综艺直播、文娱活动直播、比赛直播、视频录制及其他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线上演艺形式,内容包含网络主播个人表演、终端设备画面实时传播和录制内容的形式。下或称“直播”;虎牙直播平台:是指虎牙直播网站(××)、虎牙各类移动客户端及相关产品。……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①广告、产品宣传推广或代言;②商业赞助或合作;③视听作品的参演、宣传、创作等;④主播电商及主播周边授权;⑤其他商业活动等。二、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直播分享技术和服务,提供大量的平台用户资源,维护和优化直播平台,并对乙方进行独家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及其平台、网站、软件上进行直播,并积极配合甲方的宣传推广和安排的商业活动;……;甲、乙、丙三方通过本协议建立独家商业合作关系,乙、丙两方作为甲方直播平台用户和频道运营者均应遵守甲方平台规则,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乙方直播过程中受到和造成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害,及在甲方平台上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三、合作期限: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4个月,即从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乙方应保证在本协议合作期限起计之日开播。若各方在协议期间无特别约定且未就续约达成一致,本协议终止,但本协议终止前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协议清理条款仍有效。四、合作费用。若乙方在合作期间满足甲方直播要求且无违约行为,甲、丙方将分别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均为税前)。本协议的合作费包括基础合作费用和道具(礼物)分成两部分。基础合作费用:费用金额、付款条件等具体情形见附件一。道具(礼物)分成,即乙方在甲方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获得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礼物)、守护、贵族等,按照甲方平台兑换规则获得的分成部分收益。……乙方每月收到合作费用后,应自行对统计数据及费用金额进行核对,若乙方认为数据或金额有误的,应在收到后3天之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视为乙方确认无误。五、甲方的权利义务:1、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客服支持和虎牙直播平台及关联平台的知名度和庞大用户资源;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合作期内,乙方委托甲方视实际情况和机会为乙方进行宣传、包装和商业推广,提升乙方身价和知名度,并垫付相应成本;为规范平台营运,保障虎牙直播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和用户体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运营需要制定、调整平台规则,并以甲方公告或邮件、微信、QQ等方式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安排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旗下的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六、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有权在遵守本协议约定义务及虎牙直播平台规则的情况下,获得直播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费用;乙方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乙方承诺就商业活动与甲方开展独家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另行协商确定等。该协议还就知识产权与相关人身权利、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作了约定。其中第十四“争议解决条款”第2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第十五条“其他”第3款约定:“本协议乃经各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乙方确认对于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均清楚明白、不存在任何误解;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明确告知并向乙、丙两方释明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均无争议。”由于各方在该《合作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虎牙公司遂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3月1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受理了该仲裁申请,案号为(2019)穗仲案字第3227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其核心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等方面是否均受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是申请人任伟与被申请人虎牙公司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申请人任伟获得报酬的方式是其以自己名义接受游戏用户赠送的虚拟道具,然后再按照虎牙公司制定的兑换规则及与虎牙公司利益分成比例获取收益。同时,申请人任伟自主决定工、地点、地点、内容和方式,不受虎牙公司规章制度约束。鉴此,本院认为,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实质为服务合同,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涉案《虎牙主播频道独家合作协议》第十四“争议解决条款”第2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可见协议签订各方对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以及由广州仲裁委管辖合同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申请人任伟以涉案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请求确认本案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任伟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任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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