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1与黑龙江省某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8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强,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鹏生,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某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朴某星。

上诉人付某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某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22)黑10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某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鹏生,被上诉人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朴一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付某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即使按照合同关系进行审理,案涉合同也是无效的,且该合同系某某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对限制上诉人的权利和加重上诉人的约定,应属于无效。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被上诉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判决付某强承担违约金2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
某某辩称,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一审主张】
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付某强向某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2.由付某强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18日,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付某强签订《艺人经纪代理合同》,主要内容:鉴于甲方拥有专业、权威经纪资源,乙方非常认可。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绎水平和知名度,且有在演艺界发展的需求。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乙方(委托方)和甲方(代理方)友好磋商,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全权经纪代理人。乙方必须保证是以自由身份,既不受任何合约或职业之约束与甲方签订本合约。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及事务。1.1.1互联网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拍摄与制作、互联网直播演艺、网络众筹音乐作品与MV、在线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点播直播、线上歌友见面会、在线音频与文字访谈、以及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各种艺人作品专区等现在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线上演出活动。……2.1本合同合作期限为1年,即自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止,自签约后立即生效。2.2乙方在甲方公司提供的所有直播平台所获得的用户打赏收入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两年。……第3条、甲方权利义务:……3.3甲方应通过自身资源及其他方式为乙方提供较大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与收益,通过强有力的培训,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甲方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装、化妆、造型、指导及培训费用等其他费用。……第4条、乙方权利义务:……4.7乙方不得私自参加非甲方提供的表演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作权益的行为。……4.8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进行直播,每天固定时间为6小时(每周休一天,休息期间需播够2小时官方指定麦时,因个人情况而定),每月有效直播天数达到28天,方某成为一名全勤主播,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直播,乙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7.2快手直播平台收益分成比例:全部由甲方负责收取相关酬劳,在扣除合作事项的成本后,按甲方40%,乙方60%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8.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500000(伍拾万元整)违约金;8.1.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8.1.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或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演艺活动;8.1.5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经甲方提醒后,仍不改正的;8.1.6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约的。”某某、付某强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在该合同中相应位置处盖章、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某某为付某强提供了直播间供其使用,配备了相应的专用设备等,付某强在某某直播主持。某某每月向付某强发放报酬,自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共计发放78345.28元,某某自认共收益52230.18元。付某强于2022年5月开始停止在某某处直播,后未经某某同意使用过其他平台账号出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关于双方之间所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双方合作直播,由某某为付某强提供直播设备、地点等,付某强负责直播主持,双方系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仅仅是付某强为了某某利益而付出劳动或劳务。付某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合作协议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在签约时亦应明知并认可,付某强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协议系其意思自治的结果。故应根据合同内容认定双方间仅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关于付某强认为某某克扣其收益,违约在先的答辩意见。付某强在协议履行期间每月正常领取分配收益,并未对分成比例或收入金额提出过异议,且双方每月亦是在核对收入的基础上进行的分配,应认定双方已对收益分成及应分配收益额达成一致,现付某强表示其未得到足额的分成,无充分证据支持,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付某强是否有违约行为的问题,付某强自认其于2022年5月没有去某某直播,并此后确实使用过其他平台账号出镜直播,因此其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已经构成了对案涉合同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设定了违约金数额500000元,该条款合法有效,现某某主张违约金200000元在此范围之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付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黑龙江省某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付某强付某强负担。
二审期间,付某强提交证据:证据一,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证据二,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管理办法、微信聊天截图;证据三,青娱传媒2021团播总群微信聊天截图;蝶恋花女团微信聊天截图;工资条、收据、预支工资、工资发放微信聊天截图;青娱汇-ZZH微信聊天截图。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结合质证情况,本院认为,证据一内容上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二和证据三均为微信聊天截图及相关单据照片打印件,付某强未提供原始载体进行核对,某某也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某某未举示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系某某与付某1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通过该协议的内容体现某某为陈某辉提供直播设备、地点等,付某1负责直播主持,双方根据获得收益按四六比例进行分成,同时合同约定某某负有宣传推广、商务经纪多项义务,而非仅仅是付某1为了某某利益而付出劳动或劳务,故双方系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某某的主营业务是网络直播,网络主播及主持人的工作是其该公司盈利的核心组成部分。付某1停止在某某处直播的违约行为,必然影响某某的收益,给其造成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活动的利益可视为付某1给某某造成的损失数额。结合付某1在双方合作期间取得打赏的收入,根据案涉合同中“2.2乙方(付某1)在甲方公司(某某)提供的所有直播平台所获得的用户打赏收入累计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两年”的约定,双方的合同期限尚有28个月。付某1在双方合作的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共取得78345.28元的收益,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收入分配比例,某某在此期间应取得的收益为52230.18元(78345.28元÷60%×40%),该数额与某某自认的收益相符。按此标准计算付某1的违约行为将使某某的收益损失达182805元,现某某主张20万元违约金并不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该数额不超过违约条款设定的违约金50万的范围。一审法院判决付某1支付某某违约金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付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付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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