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星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辛琪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1-17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星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98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万明,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义,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星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琪,女,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网络主播,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梅俏,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孟威,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平,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东市星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琪、第三人北京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星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辛琪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将入会须知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条款向被上诉人进行提示、说明,与事实不符。文化传媒公司的培训内容系商业秘密,只对本公司公会的艺人进行培训,艺人在培训后进行试播。被上诉人要到上诉人处参加培训,就必然要加入本公司公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抖音账号发出加入公会的邀约,被上诉人在收到邀约后,阅读入会须知,并点击“同意”后,方能加入上诉人公会,并且在加入公会过程中需要人脸识别,该过程需要被上诉人本人完成,他人无替代。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阅读入会须知,即使在操作过程中没有阅读入会须知,而直接点击“同意”并进行人脸识别,被上诉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也理应知道人脸识别的意义与作用。不能因被上诉人自己不阅读入会须知,认定上诉人未就入会须知尽到提示义务。入会须知中对停播120天方能退出公会已采用足以引起被上诉人注意的特别标识进行提示,应认定上诉人尽到提示义务。被上诉人在操作入会程序过程中并没有要求上诉人进行说明,上诉人因此无需对条款进行说明。
辛琪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微播视界公司述称:尊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第三人依据被上诉人加入上诉人公会流程中点击同意的《入会须知》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确定的分成比例等合作内容,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入会须知》的内容合法合规,涉及被上诉人辛琪入会、退会、合作期限等重要内容均进行了显著加粗提示。请二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加入公会的实际操作过程,公平维护各方权益。
【当事人一审主张】
辛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ID为77yao888、77yaofa的抖音账号退出被告公会;2、判令被告返还77yaofa账号5%的直播收益63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月原、被告经协商,拟决定被告作为经纪公司为原告在第三人所属抖音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提供技术指导等相关服务。1月19日、20日,被告对原告进行初步培训并试播。培训过程中,被告要求将原告77yao888的抖音账号加入其公会,被告自述手机操作过程中其要求原告阅读由第三人制作的入会须知,但原告是否阅读被告不清楚。1月21日原告提出终止直播,并要求将其账号退出被告公会,被告以需要停播120天为由拒绝。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后使用77yaofa抖音账号进行直播,被告得知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第三人投诉,要求将该账号移入其公会,第三人经核实予以同意。至2021年6月6日,77yaofa账号总音浪为126.6万,该账号注册时间不详。
二审中,上诉人星烁公司、被上诉人辛琪均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星烁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入会要约操作流程视频。证明:上诉人向入会主播实名注册的账号发送入会要约,入会要约中关于退会规则采用黑体加粗字号加大的方式显著区别于其他文字,我方尽到了提示义务。入会主播手机客户端收到入会要约后,点击阅读并下滑至手机页面的底部方能点击进行下一步的操作直至全部操作完毕输入短信验证码同意入会。
证据二、视频和照片。证明:抖音平台关于退会的规则在2021年10月25日予以调整,2021年10月25日前入会的主播在2021年11月1日后未开展直播活动的可按停播120天退会政策申请退会,2021年10月25日后入会的主播以及在2021年11月1日后有开播行为的主播取消停播120天退会政策,辛琪是在2021年1月加入公会,如辛琪未在2021年11月1日后开展直播活动则可以在停播120天后退会。
证据三、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21年1月19日辛琪到星烁公司后加入公会的整个过程,梁某将需要注意的退会规则详细介绍给了辛琪。
辛琪的质证意见为:
证据一、视频中的人并非被上诉人本人,其操作过程与被上诉人入会时有所不同,被上诉人入会时是由上诉人员工拿着被上诉人手机进行操作的。
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抖音退会通知政策与本案无关联性,被上诉人申请退会,上诉人同意即可,无需按照抖音规则进行。
证据三、证人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之间有利害关系。证人所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单位的日期不是1月19日。一审中被上诉人方所提交证据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加入公会时上诉人方并未向被上诉人明示相关入会须知的具体内容。
微播视界公司的质证意见为:
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抖音平台退会规则是否发生变化代理人不清楚,但是辛琪加入上诉人公会时,适用的入会须知中退会方式包含双方协商一致退会及被上诉人停播达到120天自动退会等多种方式。
证据三:第三人当时未在场,不发表意见。
本院的认定意见为:
证据一、该视频并非辛琪在星烁公司入会时真实视频记录,不具备真实反映当时情况的证明效力,辛琪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二、该规则发布时间在辛琪到星烁公司从事主播工作之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三、辛琪对证人陈述内容持相反意见,因证人系星烁公司员工,与星烁公司及本案争议事实具有较大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辛琪提供:星烁公司员工的视频。证明:上诉人公司承诺加入公会后七日内无需公会同意即可退出,被上诉人仅进入公会一天,上诉人应无条件将被上诉人退出公会。
星烁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在入会后七天内可以退会,但应由辛琪自行操作退会,辛琪在入会七日内并没有在手机客户端进行操作,而是超过七天后向上诉人要求退会,只有停播120天才能退会。
微播视界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没有意见。
本院的认定意见为:各方对该视频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第三人微播视界公司二审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及所使用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星烁公司是否将入会须知中的重要权利义务条款向辛琪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原、被告就涉案合同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要求将原告77yao888的抖音账号加入其公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入会须知中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提示及说明,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被告在实际操作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原告在对相关内容不知悉的情况下加入公会,有违自愿原则,故被告提出需停播120天方可退会的抗辩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在双方合同终止后将原告77yaofa的账号强行加入其公会的行为亦无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将该账号退出公会。关于原告主张的收益损失,因其未举证证明被告占用77yaofa账号期间产生的准确收益数额,故该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丹东市星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原告辛琪ID为77yao888、77yaofa的抖音账号退出被告公会;二、驳回原告辛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丹东市星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星烁公司是否将入会须知中的重要权利义务条款向辛琪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二是星烁公司是否应将辛琪涉案两个抖音账号退出上诉人的公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星烁公司将辛琪的抖音账号加入公会,应对涉案入会须知中关于退会等重要内容向辛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双方对辛琪加入公会时的操作过程,在辛琪否认其清楚退会程序及条件的情况下,星烁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将涉案入会须知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辛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双方沟通过程,辛琪于加入公会后七日内已向星烁公司作出退会的意思表示,星烁公司亦表示同意,但辩称因辛琪未在手机终端自行操作而导致只能停播120天后方可退会。双方在解除网络服务合同意愿一致的情况下,辛琪本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便可维护自身权益,而事实上却造成无法退会的困境,在星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其已将退会规则向辛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辩解意见不合常理,涉案账号继续保留在星烁公司公会亦不利于网络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77yao888号抖音账号停播120天后才能退出公会没有法律依据,以及星烁公司以此为由将涉案77yaofa抖音账号通过平台操作强制加入公会亦缺乏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对星烁公司就入会通知向辛琪尽到提示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丹东市星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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