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琪、北京果丹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7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琪,女,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果丹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中路**号**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96KP51。
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涛,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琪与被上诉人北京果丹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丹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丁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判决,依法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果丹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果丹皮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丁琪与果丹皮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签约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且未在2018年8月31日协商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1)果丹皮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经营范围也无艺人经纪内容,故案涉合同无效,果丹皮公司要求丁琪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2)即使案涉合同有效,因丁琪使用果丹皮公司推荐产品导致皮肤过敏,2018年8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已解除合同,果丹皮公司无任何损失,丁琪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一,从合同履行过程看,丁琪不存在违约情形。签约后,果丹皮公司未对丁琪进行培训亦未提供场地和专业设备,案涉合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第二,双方已协商解除案涉合同,之后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果丹皮公司工作人员曾通过微信,希望丁琪能继续把主播挂靠在果丹皮公司处,直播收入要9月才能发放。第三,2018年8月31日之后,果丹皮公司未再与丁琪互动或安排工作,直到2018年11月23日其工作人员才通过微信联系,从询问内容看,案涉合同已解除。第四,案涉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双方已于2018年8月31日解约。(3)案涉合同具有特定人身属性,无法背离丁琪的主观意愿强制其继续履行。(4)果丹皮公司一审时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案涉合同。2.一审判决丁琪向果丹皮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和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即使丁琪存在违约,丁琪在果丹皮公司从事网络直播时间段,无收益,果丹皮公司无证据证实其投入多少,亦无证据证实其可期待收益多少。一审法院未综合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短、丁琪获得收益少、果丹皮公司投入少等因素,其判决无事实依据。(2)丁琪从未擅自停播。丁琪在履约期间停播系果丹皮公司要求更换直播签约机构,并非擅自停播。(3)丁琪不存在违反案涉合同在淘宝网直播、推广产品的行为。3.一审法院认定丁琪违约系认定错误。丁琪只是偶尔为其他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次数极少。且丁琪并未在福州一诗一画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果丹皮公司同意双方于2018年8月解约,只是希望丁琪将直播资格挂到2018年10月,丁琪系出于好友关系予以答应。4.丁琪认为案涉合同必须解除。一审诉讼中,果丹皮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口头威胁丁琪,令丁琪产生阴影,双方已无合作可能。
果丹皮公司答辩称,1.被上诉人果丹皮公司对一审关于案涉合同性质的认定予以认可,但对判决违约金数额有异议。基于诉讼成本及调解履行原因,果丹皮公司未上诉。上诉人丁琪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守。丁琪主张果丹皮公司未取得许可证致合同无效,无依据。(1)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未取得案涉许可证即导致合同无效,且双方实际仅履行网络主播经纪合同,并无营业性演出。(2)丁琪签约后即应当严格履约,若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案涉合同至今未解除,丁琪所称果丹皮公司微信语音同意解约不成立。在果丹皮公司始终遵守合约、无任何违约情况下,丁琪擅自单方违约,意欲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达到逃避承担违约责任的企图昭然若揭。(1)果丹皮公司一直安排专业人员指导丁琪进行网络直播,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果丹皮公司从未同意丁琪私下与其他机构合作从事网络直播。2018年8月,丁琪提出要治疗休假,果丹皮公司表示理解,但丁琪之后并未联系果丹皮公司继续开播,并从事其他机构工作。果丹皮公司始终未同意解约,且工作人员亦无权代表公司解约。(2)果丹皮公司为丁琪投入培训、提升人气等,而丁琪违约进行同业竞争,给果丹皮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支付违约金。(3)果丹皮公司于2019年7月4日还给丁琪发函要求继续履约。4.案涉合同非单纯委托合同,而是混合合同,故当事人不能基于任意解除权解约,而应当协商解约等,丁琪该主张不能成立。5.违约责任条款系双方签约时,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且丁琪签约时已知晓、可预见。现其签约后短时间即违约,过错程序明显、情节严重,果丹皮公司已降低50%违约金,不属于过高情形。6.丁琪一审时未反诉或另行主张解约,一审仅就果丹皮公司诉请裁判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亦不能超过原告诉请审理,不能直接判决解约。
【当事人一审主张】
果丹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丁琪立即停止在淘宝网进行网络直播、推广产品的违约行为;2.判令丁琪赔偿果丹皮公司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丁琪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5日,果丹皮公司(甲方)与丁琪(乙方)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并确认,授权甲方为其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演艺、创作、版权、衍生物开发交易、广告宣传、代言、周边产品开发等所有商务业务的唯一经纪公司,关于乙方上述全部商务业务均全权授权甲方进行洽谈。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再授权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人士或机构进行本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活动。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为独家排他协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协议第1.1项下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练习生期间自2018年4月15日开始,至2018年7月14日止,有效期为3个月;正式艺人经纪合约自2018年7月15日开始,至2021年4月14日止,有效期为2年9个月。乙方在练习生期间,需遵守并满足《练习生规范和标准》,如至练习生有效期截止尚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则默认双方正式艺人经纪合约成立。在练习生期间,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随时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收到通知后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已经注册使用的全部商业性网络账号如下:微博:×××玩子,注册邮箱:dke×××@hotmail.com;微信:×××,绑定手机:130××××5339;淘宝:丁key;直播账号(需列明全部直播账号和相应的平台名称):KeyDing玩子。乙方网络账号以前述账号主页网址以及登入账户为准,且不管账号名称如何改变,皆视为同一签约账号,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申请其他账号,或许可他人以乙方名义申请其他账号。除前述现有网络账号,乙方如确因合作需要或甲方工作安排,再申请任何涉及商业用途的网络平台账号,甲方均对其拥有独家的使用权和管理权。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承诺甲方对其网络账号的营销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营销策划传播、粉丝维护、账号间的互动等全部商务业务享有独家排他的经纪权利。乙方不得擅自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网络营销方案的内容、形式等在网络平台上按时、按量发布推广信息,并执行甲方就该网络营销方案的修改和调整。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京东及其他现有或未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独家及唯一合作方,乙方不得采用与本协议相同、相似方式推广其他本协议项下电子商务平台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与其他任何主体建立与本协议相同、相似的合作关系。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及时结算和支付费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安排,及时参加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为乙方安排的各类商务业务活动,并承担在前述商务业务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义务。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收取报酬。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要求甲方为其安排乙方自行承接的商业活动。直播业务收入:双方有权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直播平台和其他线上线下平台)合作的可分配收入结算服务费用。CPS佣金收入:乙方有权获得淘宝直播平台按照销售收入总额,扣除淘宝平台服务费后50%的收益,由淘宝直播平台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V任务收入:乙方有权获得淘宝直播平台按照V任务收入总额,扣除淘宝平台服务费后,甲方实际到账金额50%的收益。双方签约后,如乙方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授权范围事项与第三方签订新的商业合作协议或甲方发现乙方存在未披露的合作(为避免歧义,此处所称“未披露的合作”具体指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披露的本合同签订前的合作),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同时乙方须立即终止与前述第三方的合作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后果,若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乙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00000元或根据本协议达成的最近一年总合作金额作为违约金(二者取较高数额),若该解除对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所采用的违约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合同签订后,果丹皮公司安排其员工李琼、果敢通过微信对丁琪进行工作指导与安排,丁琪自行提供设备在自己家中进行化妆品直播。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丁琪为果丹皮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共获得收入866.74元。2018年8月,丁琪因脸部过敏暂停直播。2018年9月起,丁琪陆续为果丹皮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并在福州一诗二画传媒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11月,李琼与被告通过微信沟通丁琪违约为其他公司直播事宜,丁琪表示其于8月份提出要解约,但果丹皮公司需要人挂名要求丁琪挂靠到10月份,才没有立马解约。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果丹皮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要求继续履行<艺人经纪签约合同>的告知函》,用于证明案涉合同尚未解除。上诉人丁琪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可证实果丹皮公司于一审判决后仍要求丁琪继续履行案涉合同。
二审期间,除上诉人丁琪对一审认定案涉合同尚未解除一节持有异议外,双方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根据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合同是否已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以及上诉人丁琪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从合同目的而言,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从合同内容看,案涉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的主要特征,应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因此,对于丁琪辩称因果丹皮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故案涉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丁琪主张案涉合同已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故对丁琪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现案涉合同仍然有效,对双方均仍具有拘束力,双方签署的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果丹皮公司系丁琪在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京东及其他现有或未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独家及唯一合作方,丁琪不得采用与本协议相同、相似方式推广其他本协议项下电子商务平台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与其他任何主体建立与本协议相同、相似的合作关系。丁琪在合同并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他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其行为已明显违反案涉合同的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果丹皮公司诉请丁琪停止在淘宝网进行网络直播、推广产品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果丹皮公司诉请丁琪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丁琪抗辩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应予以调减。鉴于丁琪虽系违约,但其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的前期,且其知名度不高,获利较少,而果丹皮公司至今为培养丁琪支出的资金亦不多,但考虑培养直播人员的特殊性及合同的预期利益,且违约金兼具赔偿和惩罚的性质,故酌情调整违约金为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已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以及上诉人丁琪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案涉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之情形;果丹皮公司虽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案涉合同履约过程中,其并未实际开展此项业务,其亦未以与此相关的合同条款向丁琪主张违约责任;至于果丹皮公司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有效性,故丁琪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案涉合同涉及委托、行纪、劳务等合同关系,属于复合型合同,且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排除了丁琪单方随时解约权,故丁琪主张其作为委托人享有随时解约权,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已于2018年8月31日协商一致解约,故丁琪自2018年9月起为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应认定为案涉合同履约过程中之违约行为,适用案涉合同第8.1.2条处理。即丁琪应立即终止与第三方合作,并向果丹皮公司支付违约金。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一审综合考量丁琪违约程度、违约获益以及果丹皮公司的实际损失等,酌定丁琪向果丹皮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已臻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丁琪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约并要求本院判令双方解约,但对上述主张,丁琪仅作答辩意见,并未提出独立诉请,该项主张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本院不予审理,丁琪可另案处理。
综上,丁琪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丁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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