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6-14

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明确):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1日至31日原告给被告做主播,被告承诺给原告10000元工资,经追讨,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目前被告欠原告8000元未结清,经过*大队现场调解,被告写下欠条承诺在2023年12月10日前结清,到期未结。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1页,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相关事实。
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意见如下:尽管原告只提供了欠条的复印件,但结合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欠条出具经过(在*部门协调下出具),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确认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该欠条的事实真实存在。
根据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3年7月至10月,原告为被告做网络主播带货。2023年11月30日,被告乙写下欠条,载明“今欠甲工资(10月份工资)1万元(壹万元整),于12月10日前结清”。其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8000元,显属欠理,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劳务报酬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