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3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伟,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雯,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经纪合作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经纪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该协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平台、场地、软件及设备等全部资源从事直播演艺业务,合作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3日止;合作收益按照乙方演艺产生的一切互联网收入,按照甲方制定的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协议还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到甲方运营的平台或非甲方运营的任何网络平台进行演绎活动,若乙方违约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乙方单方面终止合作的,需支付给甲方违约金20万元;因履行协议存在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某人民法院4管辖。协议订立后,原告如约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培训、指导、住所以及演艺资源等服务,同时乙方在初期也积极从事演艺活动,双方均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2021年6月开始,被告经常以心态不好为理由请假断播,数月未按照约定达到演艺时长,以各种消极应付直播活动,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演艺收益。原告工作人员曾多次告知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合作协议,但被告并未改变。并且,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于2023年5月期间发布微信朋友圈,内容显示被告已经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并为该平台招聘网络主播。时至2023年6月份被告单方终止了与原告的直播合作,但被告仍然使用原告提供的宿舍直到2023年7月底才将房屋退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3日,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甲方,被告李某1为乙方,双方签订《经纪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1、乙方成为甲方旗下签约艺人,乙方的一切演出活动由甲方安排、运作。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表演的资源支持。2、乙方将互联网个人的形象、姓名、互联网直播、代言、访谈、录制视频、及其他作品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包装,商业运营。3、甲方将致力于将旗下的乙方进行推广、包装、提高乙方人气和收益。4、本合作有效期为三年,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3日止。乙方、甲方的权利义务(略)。五、收益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及支付等事项甲乙双方在活动前协商确定。六、违约责任。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到非甲方运营的其他网络平台进行演绎活动,视为乙方违约,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2.1未经甲方同意……3、乙方拒绝服从甲方安排,管理,演出,活动,沟通方式[3]次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七、合同解除。1、合约期内,双方的任何一方需要解除本合约的,需与对方协商一致。2、乙方单方面终止合作的,单方面解除保密协议的,需支付给甲方违约20万元……”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盖章、签字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的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领取收益共计179421元。原告称原、被告合作收入在扣除平台费用、税费等费用以外,原告分得30%的收入,被告分得70%的收入。被告与原告的管理人李楠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1年6月9日开始,被告以心态不好、身体不舒服等原因不能进行直播,后双方多次进行沟通,被告均未继续直播。原告提交的视频显示,2023年4、5月份被告在其他网络平台合作进行直播。原告称被告私自在其他网络平台合作进行直播,未经其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的《经纪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原、被告在经纪合作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于2021年6月起未经原告同意停止参与原告安排的演艺活动,并于2023年4月起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且至今未返回原告处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上述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收益和违约情节、原告的支出和可预期利益、原告的经济损失等诸多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被告承担违约金9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的《经纪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秦皇岛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82元,被告李某1负担2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中级法院1;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中级法院1在线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