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0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深海,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楚裕,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钦,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丽,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深海与被告李佳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深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楚裕、徐健钦,被告李佳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李伟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伍深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佳丽与原告伍深海合作协议关系终止;2、被告李佳丽向原告伍深海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3、被告李佳丽向原告伍深海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被告李佳丽向原告支付抖音账号粉丝数量补偿款94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佳丽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以广州市海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敦本物业管理公司承租有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南段小坪村128号9幢1楼108室【A座1楼108室】用于办公。原告与被告商定将上述原告所承租的办公场所用于合作经营,后该场所作为双方共同设立的广州海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工商登记。公司设立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对合作的事宜进行书面约定,2021年8月29日双方在前述协议的基础上又订立《合作协议书》对双方的合作事宜、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较为详尽的约定。但合作持续至2021年10月,被告便开始借口身体不适,多次向原告提出其不再适合工作,令原告接盘营运直播带货的相关事宜,之后,被告更一直借口身体不适,拒绝与原告进行协商,并将公司抖音号取回,亦再无回公司进行直播工作,甚至曾向原告提出解约事宜。但原告发现被告虽称其自身身体不适,不宜工作,但其私底下却用抖音号:LjL52068为其自己经营的深圳市龙华区嘉丽服装工作室进行直播带货,私下谋利。至此,原告发现被告所称其不能进行直播或需休息一年半载仅是被告欲与原告提前终止协议之托词。退一步而言,即便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但被告借故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按时按量地完成货物直播及推广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加上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所用的抖音号:LjL52068粉丝数量为22.4万人,而在双方于2021年1月1日订立《合作协议书》时,该账号粉丝数量仅为3.5万人,按照彼时协议约定,被告需向原告进行补偿,暂以5元/人进行计算,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粉丝数量补偿款945000元。为此,被告理应向原告进行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等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直播,以及提前提出解除合作协议的行为有违诚信,严重违背了双方所签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极大损害了原告伍深海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佳丽辩称:一、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的原因并非是被告违约,而是因原告的违约行为、挪用公款及私生活混乱等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经营理念发生矛盾,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及信任。具体如下:1、原告根本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出资,事实上,2021年1月1日签订第一份《合作协议书》时,共出资400000元,双方各出资了200000元,双方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第二份《合作协议书》后,原告也没有追加新的出资。场地租赁、员工工资等运营成本是从原、被告按合同约定分到的利润中按股权比例进行分担的,并非原告进行了资金投入,原告也并无举证其有在这方面有进行资金投入或其负担了这部分费用。另外,原告也并无对被告进行个人包装、直播内容培训等进行了支出,甚至没有提供过这方面服务。原告在2018年已经开始做直播,当时被告用抖音号“李佳丽大号”进行直播,已经有10.4万粉丝,71.9万个赞。用快手号“烟的味道”进行直播,已有3.1万粉丝,3.8万个赞。而且从合作协议书可见,签订合作协议时,指定的抖音号上被告已有粉丝3.5万,这些都表明在签订合作协议签被告自身就具备一定数量的粉丝及涨粉能力,根本不需要原告所谓的个人包装、直播内容培训等服务,原告也从未提供过这方面的服务。2、原、被告为合作关系,二人都是工作室的股东,各占50%股权份额,原、被告之间的平等地位的,都是工作室的老板,只是二人之间分工有不同,为履行《合作协议书》双方成立了广州海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海丽公司名义运营工作室,工商登记上原告占51%股权,被告占49%股权。但原告在日常及直播中对外宣称被告只是替其打工的,原告的这种行为歪曲了事实,矮化了被告的形象和地位,影响了粉丝对被告的评价,尤其是当被告向原告指出不应该这样做的时候,原告仍然坚持其做法。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原、被告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及信任基础。3、原告将工作室聘请女主播发展为情妇,即主播“倩倩”,导致原告与其妻子产生矛盾,原告的妻子在工作室里是负责找货品及用她银行卡走账的,原告与其妻子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工作室的运作。被告作为工作室的老板之一,本身就有权对所聘请主播进行监管,但原告却偏袒其情妇,并将被告对该主播的意见上升为是对原告的针对、上升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矛盾,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和合作基础及影响了被告情绪。4、原告偷取工作室的衣服给其情妇在其他直播账号卖,因为这些衣服是由被告直播独家销售的,被告的粉丝发现竟然其他人在售卖后向被告反映问题,被告就这事情询问原告,被告说是他档口拿货的,被告继续质问,但原告却提供不了拿货订单。被告认为,工作室的货物是属于双方的,原告这样擅自拿取工作室的货物给其情妇出售谋取私利,原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工作室的利益。5、合作期间,原告跑去为其情妇直播,而且并不是卖工作室的衣服,而且替其情妇卖其他衣服,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工作室的利益,在被其妻子发现其与情妇一起直播后,原告还让被告替其向妻子说谎。6、原告将工作室的财产当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公款私用,截留,工作室的财务及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将款项存回公账,但原告都不予理会。截至2022年1月,原告从公款上提现提走了176000元,该176000元款项至今原告手上。另外,当时平台上还有130000元未提现,目前财务登录工作室的子账号已无法看到余额,相信也已经被原告挪用。7、工作室的公款被原告挪用,原告拒绝分红,被告没有收入,原告甚至连运费都不负担,被告根本无法直播下去,原告在本案中也无举证其对被告的分红情况。8、在2021年12月被告生病期间,原告还用老板的口吻命令、强迫被告进行直播。综上,是原告违约在先、挪用公款及原告将混乱的私生活带到工作室等行为,导致工作室无法继续经营,双方的信任及合作基础丧失。二、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已协商解除,并且原告为履行解除的口头约定已主动实施了将货物处理、租赁场地退租、注销公司税务登记证、分割了工作室的设备等行为。因原告上述第一点中的行为,在加上2021年11月被告因身体原因需要治疗,无法继续直播,后原、被告于2021年12月已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且双方已将工作室的货物全部卖清,原告亦早已经在2022年2月份解除了场地的租赁合同并注销了公司的税务的登记证,双方亦已分割了工作室的设备。原合同并没有约定解除后的竞业禁止,因此,在双方合作关系已经协商解除的情形下,被告在时隔一年多之后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与原告无关,亦无需法院再行判决双方的原合作关系终止。三、发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在双方的合作关系解除之后,2022年2月16日,双方在处理工作室的账上的公款分配问题时发生分歧,原告拒绝分配公账上的300000元,被告提出公账上的300000元一人一半分,被告另外补偿68000元。此后,被告于2022年3月5日催促原告解决公账的问题,原告都没有回复。综合双方自2021年12月30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行为表现,原告在微信中一直没有对双方的合作关系已解除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是谁违约或者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之类聊天内容,双方在2022年11月最后一次微信聊天,原告也没有提出这些问题,并且期间原告主动实施清货、退租、注销公司税务登记证、分割工作室的设备等物品并搬走的行为。可见,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解除,发生本案诉讼的原因,仅是双方对合作关系解除之后的就公账处理问题出现分歧。四、退一步说,姑且不论双方的合作关系是否已经协商解除,原告诉求的违约责任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1、如前文所述,是原告违约在先,而且原告实施的挪用公款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工作室的利益,导致工作室无法继续经营,原告并非守约方。2、原告主张5000000元违约金所依据的是合同第9.1条,从该内容可见,被告的承诺是附有前提条件的,原告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乙方直播提供服务,甲方投入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员工工资、对乙方进行个人包装、直播内容培训等支出等,原告有了负担所有支出这个前提条件,才享有追究违约金5000000元的权利。但在本案中,(1)出资并非原告一人出资,出资400000元,是由原、被告各出资了200000元的,而且被告还负责了直播推广,也就是说在负担了同等的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被告的贡献比原告更大。(2)工作室的运营成本包括场地租赁、员工工资等均是由原、被告按合同约定分到的利润中按股权比例进行分担的,并非原告进行了资金投入。(3)原告也并无对被告进行个人包装、直播内容培训等进行了支出,甚至没有提供过这方面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被告仍需负担5000000元高额违约金,将会对被告显失公平,导致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失衡,而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原告主张50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并非守约方,其主张律师费没有依据。4、关于主张的抖音账号粉丝数量补偿款945000元的问题。(1)原告所依据的是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6条、第7条。但双方于2021年8月2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并非是对2021年1月1日的《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而是重新签订的一份新协议,合同条款已经重新确定。而2021年8月29日《合作协议书》并无关于粉丝数量、补偿的约定,原告主张粉丝数量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及约定依据。(2)退一步说,撇开到底适用哪份《合作协议书》不说,2021年1月1日《合作协议书》第6条、第7条约定的抖音账号是44×××03(认证人名字李佳丽)、442409052141447(认证人名字刘某)这两个账号的粉丝数量由甲方、乙方各占一半,所以上述两个抖音账号的粉丝数量是双方各占一半的,并非是原告单方面分割被告的抖音账号粉丝,是需要将两个账号的粉丝数量之和,再减去两个账号原粉丝总数量,再由二人平分粉丝数量,然后乘5元/人。因此,并非是原告现在主张的(22.4万-3.5万)×5元/人=945000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海龙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伍深海。2020年9月12日,广州市海龙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广州市海龙服饰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南段小坪村128号9幢1楼108室(A座1楼108室)。
2021年1月1日,伍深海(甲方)与李佳丽(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就网络直播销售一事约定:1.甲方代表所属人员与乙方代表所属人员开展合作整合为一个工作室,甲方提供公司等资源与乙方提供平台账号等资源整合后进行合理分配,整合前公司财产设备甲方与乙方进行记录。工作室款项由甲方指定人员收取与支出,工作室账册由乙方指定人员唐泽斌先生每天进行做报表记录,并负责与甲方伍深海先生每天进行对接。2.甲方负责出资与管理,乙方负责直播带货,工作室人员全力配合,保证工作室的运转。3.前期由甲方出资租赁场地和装修,货品,购买设备及负担公司聘用人员的薪酬。工作室盈利后再从乙方所得中向甲方支付甲方先期出资的一半。4.利润分配方式:除去工作室租金、水电、公司各类人员薪酬、供应商货款、一切与工作室有关的所有支出税后所得款项之外的所有纯利润部分,甲乙双方按各占50%进行均分。5.关于工作室拓展其它直播平台业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一方不愿意拓展业务,将由另一方全权拓展,拓展方带来的任何法律,债务,纠纷等问题与本工作室无任何关联。6.本协议签订前乙方自带各平台ID账号的粉丝数记录如下:平台抖音ID账号UID码44×××03,认证人李佳丽,当日粉丝数量35000位,平台抖音ID账号UID码4424090952141447,认证人刘某,当日粉丝数量1位。7.本合同签名生效后各平台ID账号下所涨的粉丝数量由甲、乙双方各一半。因平合已实名注册ID无法更名的原因,合作结束后乙方继续持有各平台ID账号,同时乙方应按市场价格将视为甲方的粉丝数量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甲方,每名粉丝的价格按实际市场价格进行估算,但不低于5元/人。8.工作室开展工作后的新ID账号未能在本合同中及时进行记录,新ID账号归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各持有50%所有权,合作结束后,甲、乙双方视账号的持有情况再协商补偿未持ID账号的一方。9.工作室后续聘用主播由甲、乙双方负责。对于有自带账号粉丝的,基本模式是该主播对其产生的利润先与工作室按各50%分成,工作室的50%部分再由甲方乙方各分成25%;对于无账号无粉丝的销售主播将给予底薪加提成的方式,代播工作室旗下账号。内部主播,提供账号运营,供应售后客服服务,固定工资。精选联盟主播,提供供应售后客服服务,佣金为20%~30%。11.以上合作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作中途不能提前退出。若单方面提前退出的不履行协议的,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及账号全部归守约方所有,并且赔偿守约方金额2000000元。12.本协议双方签名后生效,协议生效以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
2021年8月29日,伍深海(甲方)与李佳丽(乙方)再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需要通过网络主播直播推广的方式销售货物,乙方作为主播,具有开展网络直播所需要的才艺和经验,为各展所长,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曾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因合作模式发生调整,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自愿、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期限。1.1协议范围内,双方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就网络直播销售一事,应本着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确保所经营的公司稳步发展。1.2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3年5个月,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1.3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甲方与乙方结算所有货品,开支与所有分成后,甲、乙双方结束合作,合作结束后本协议中所有账号、现有设备、现有场地(指现在的租赁位置:旺石电子商务创意园A栋108房)归乙方所有。第二条合作内容。2.1甲方负责出资、收款、配货、内勤与管理,占合作事项股权份额50%,乙方负责在任何的网络直播平台上以直播的方式推广销售甲、乙双方认可的货物。乙方在任何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前须提前向甲方进行报备并取得甲、乙双方的同意,使用其他直播账号的,在协议期间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工作室人员全力配合,保证工作室的运转,产品销售及直播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后双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分配。2.2甲、乙双方明确工作室的常备货物及资金额度为春夏季不低于250000元,秋冬季不低于500000元,日常备货及资金额度价值不超过2000000元。2.3乙方每周完成直播次数5次,有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20小时,直播次数及时长统计以软件中直播记录为准,乙方不得无故不按时按量完成直播推广。2.4有效直播时长是指乙方开展直播活动必须完整的通过真人实时互动的方式展示乙方的面部形象,不得以二次元动漫、游戏画面、展示图片、播放录像等方式进行直播;以二次元动漫、游戏画面、展示图片、播放录像等方式进行直播的,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2.5乙方负责本协议项目直播内容的推广视频制作、剪辑及输出工作,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对于该费用乙方须实际出资到位,提前按照预期开销将相关费用转入甲方专门设立资金管理的银行账户,乙方逾期不出资的,构成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逾期出资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赔偿因其逾期出资造成工作室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推广产生的效用、工作室的日常开销。第三条合作方式及条件。3.1甲方代表所属人员与乙方所属人员开展合作整合为一个工作室,甲方提供公司、场地等资源与乙方提供平台账号等资源整合后进行合理分配,整合前公司财产设备甲方与乙方进行记录,工作室款项由甲方指定人员收取和支出,工作室账册由乙方指定人员唐泽斌先生每天进行做报表记录,并负责与甲方伍深海先生每天进行对接。3.2前期由甲方出资租赁场地和装修,货品,购买设备及负担公司聘用人员的薪酬。工作室盈利后再从乙方所得中向甲方支付甲方先期出资的一半。3.3关于工作室拓展其他直播业务,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拓展其他业务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债务、纠纷等问题由甲、乙双方按各占50%的比例承担。同时乙方不得私下拓展其他直播业务,若乙方私下拓展其他业务带来的任何法律责任、债务、纠纷等问题与工作室以及甲方无关,但所得收益归工作室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所得收益悉数上交到甲方设立的专门账户统一进行资金管理,乙方拒不上交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向甲方支付50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3.4在原协议签订前乙方自带各平台ID账号的粉丝记录如下:3.4.1平台:抖音,ID账号UID码44×××03,认证人姓名李佳丽,当日粉丝数量35000位。3.4.2平台:抖音,ID账号UID码4424090952141447,认证人姓名刘某,当日粉丝数量1位。3.4.3平台:抖音,ID账号UID码4054609628501800,当日粉丝数量1位。3.5甲方指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抖音平台上用以上叁个直播账号进行直播推广及销售产品。甲方的具体指定需结合市场情况及工作需要再另行作出安排。3.6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为独家合作,具有排他性,即甲方指定的同一直播平台上的同一账号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有其他主播用该直播账号进行产品推广的商业活动,乙方也不得用该直播账号推广未经甲方同意的货物。第五条共同权利义务。5.1在原协议签订后(即2021年1月1日后)乙方自带的平台ID账号下所涨的粉丝数量由甲、乙双方各占一半。因平台已实名注册ID无法更名的原因,合作过程中各平台ID账号所涨粉丝均属甲、乙共同持有,合作期限到期结束后所有账号归乙方所有。5.2工作室开展工作后新增加直播ID账号则归属于甲、乙所有。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负责对工作室的运营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直播销售活动、采购设备、货品、统计销售情况、安排发货、调整办公场地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宜。6.2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分成收入。6.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直播活动,并对乙方法直播方式、内容提成合理建议、改进方案。6.4甲方设立专门账户进行资金管理,乙方在直播过程中所需开销需向甲方事先申请或提前报备。6.5在合作期间,甲方负责所有直播账号的管理与运营,有关直播的设备也由甲方进行统一管理。6.6工作室后续聘用主播由甲,乙双方负责,对于自带账号粉丝的,基本模式是该主播对其产生的利润先与工作室按各50%分成,工作室的50%部分再由甲方乙方各分成25%;对于无账号无粉丝的销售主播将给予底薪加提成的方式,代播工作室旗下账号。内部主播,提供账号运营,供应售后客户服务,固定工资。精选联盟主播,提供供应售后客服服务,佣金为20%–30%。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乙方享有请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提成利润。7.2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对货物及相关服务进行直播推广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直播或在其他本协议之外的平台直播;乙方有权请求甲方就直播推广服务提供货物支持等协助。7.3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按量完成货物的直播推广,并做好相应的进度记录和工作反馈,不得无故拒绝进行直播。7.4乙方负责本协议直播内容的推广视频制作、剪辑及输出工作。7.5乙方在做直播推广活动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直播方式等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的准备加以响应。7.6乙方在直播推广过程中应尽到勤勉义务,其中应确保销售所得款项汇入甲方专门账户,由甲方进行统一管理与支配。7.7如因乙方直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封号、停播、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由乙方承担责任。7.8如乙方需要用其他直播账号或在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产品推广销售,需要事先向甲方报备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九条违约责任。9.1因为甲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乙方直播提供服务,甲方投入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赁、员工工资、对乙方进行个人包装、直播内容培训的支出等,乙方特此承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或在非甲方指定平台直播抑或是与第三方签订相似协议的,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违约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还要另外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公司名下所有财产及账户全部归甲方所有。若因情势变更,甲方在评估市场前景后,甲方认为继续投资合作具有较大风险的,甲方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不良影响,甲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9.7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等。9.8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系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预见到的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将遭受的最低损失,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在约定的数额范围内主张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权利,守约方免于就实际损失举证。但守约方主张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大于本合同约定的数额的,守约方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发生的损失。
伍深海、李佳丽于2020年11月4日成立广州海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伍深海,其中伍深海持股51%,李佳丽持股49%,现该公司税务信息已注销,但工商信息显示为在业。伍深海表示双方从2020年10月开始进行直播销售合作,为了合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谁构成根本违约,伍深海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伍深海、李佳丽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谁构成根本违约,伍深海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从《合作协议书》签订目的来看,双方签订合同主要是通过李佳丽名下的抖音账户,以直播推广的方式销售货物来获取收益。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李佳丽于2021年11月20日以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为由停止直播销售工作,此后向伍深海作出解除案涉合同的意思表示。然李佳丽所举的医疗费支付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当时的身体状况已无法进行正常的直播销售工作,李佳丽拒绝直播的行为影响伍深海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李佳丽抗辩称伍深海违约在先,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伍深海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本院对于李佳丽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案涉合同的解除问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佳丽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执,伍深海于2021年12月30日称“过去就让过去了吧,其实也没必要计较了,我已经放下了”,后与李佳丽沟通清理仓库货物、退租等事宜,并向财务唐泽斌提出注销广州海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要求,伍深海的上述行为表明其已于2021年12月30日同意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故本院认定案涉《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终止。
案涉《合作协议书》因李佳丽违约解除,合同解除后,伍深海可依据李佳丽的违约事实及后果主张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伍深海主张的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合作协议书》约定李佳丽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需向伍深海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但伍深海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支付员工工资、对李佳丽个人包装、直播内容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成本情况,上述违约金标准过高,在综合考量案涉《合作协议书》实际履行情况、伍深海可能取得的收益及必要支出、以及李佳丽的违约行为可能给伍深海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李佳丽应向伍深海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关于伍深海主张的律师费,李佳丽违反合同约定,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伍深海遵循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李佳丽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律师费10000元。
关于伍深海主张的抖音账号粉丝数量补偿款945000元,双方于2021年8月29日重新签订案涉《合作协议书》,该合同中并无抖音账号粉丝数量补偿的约定,故伍深海主张该费用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伍深海与李佳丽于2021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12月3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佳丽向伍深海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佳丽向伍深海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伍深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佳丽负担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由伍深海负担受理费44585元、财产保全费1930元。李佳丽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