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2-2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女,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请并驳回被上诉人全部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SNS账号应归属于上诉人个人所有。被上诉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且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包括未全面提供有关宣传推广、包装摄影、培训等诸多义务。上诉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持续扩大,不得不向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上诉人本身不存在违约行为,通过谊人星选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的时间点在双方合作协议解除之后,并且合作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即便上诉人违约,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调整明显忽视了被上诉人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预见情况,裁判结果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某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对包括违约金约定在内的条款均充分理解并接受。双方的合作是典型的孵化型合作,被上诉人投入大量资源方获得粉丝数量大幅增长等成果,而上诉人却有违契约精神,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一审主张】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关于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最后为:1.判令徐某支付某某公司违约金1,254,000元;2.判令徐某返还某某公司合作费用789,474.70元;3.判令徐某赔偿某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差旅费1,834.01元、保全保险费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9月29日,徐某(乙方)与某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第一条定义,1.1SNS平台账号即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快手、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以及其他现有或未来可能出现的具有相同、相似、类似功能的软件、网站、应用(app)……第二条合作内容,2.6双方确认本协议为独家排他协议……第三条合作期限,3.1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SNS平台账号的使用及管理,所有SNS平台账号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统一交由甲方运营管理,账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账号认证、转移等手续,乙方不得以注册账号本人身份或其他任何理由联系平台要求修改密码、返还账号。4.1乙方根据甲方安排重新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甲方负责注册,该账号一经注册后即归属于甲方所有,不论合作是否存续,乙方均不对该等账号主张任何权利,该等账号的全部粉丝数亦属于甲方贡献粉丝……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5.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与乙方进行合作收益分配,并按本协议之约定由乙方结算和支付合作收益和其他费用;5.2甲方为乙方有关表演、创作、版权、衍生物开发交易、广告宣传、代言、网络直播、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业务合作等一切商业活动提供资源及平台,视情况提供专业的时尚品牌策划、品牌开发及品牌推广服务;5.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摄影、摄像、灯光、换装、化妆、美术指导、后期剪辑、制作、上传或下载等服务;5.4合作期间内,甲方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SNS平台账号进行推广……5.1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基于乙方或其名称、肖像所形成的所有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甲方……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6.2乙方应当积极、勤勉的履行本协议的相关义务,配合甲方的活动及工作安排,甲方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微信、邮件、电话等方式安排乙方参加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缺席;如乙方因可证的合理事由无法参与甲方安排的活动及工作计划的,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许可。6.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提供SNS平台账号的全部登录途径及密码、密钥,并保证不得私自变更登录密码、密钥,私自发布任何不利于履行本协议、损害甲方及其关联方、甲方核心人员、管理人员及合作方等名誉、商誉或任何其他权利的内容;不得另行开设SNS平台账号用以商业经营……6.17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1年内,乙方不得私自或通过第三方的居间、行纪以及代理服务等途径,参与合作期间与甲方存在合作关系的相关方的任何商业活动……第八条同业竞争禁止,8.1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1年内,乙方不得与甲方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的个人、机构、组织、企业、单位等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合作,或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协助、咨询,或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亦不得自营与甲方属于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甲方书面许可豁免的除外……第九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9.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9.4乙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构成违约……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所言损失包括所有直接、间接损失,即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推广投入、人力成本、宣传、培训、包装、媒介、策划、出访、社交、签约和谈判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挽回损失的支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调查费、查档费、邮寄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10.3.3合作期限内,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第6.14、6.15、6.17及第八条的,构成严重违约……10.4考虑到甲方为本协议所投入的推广费用、公关费用、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各方面投入,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甲方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实际损失仍大于违约金数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进行追偿:10.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4.2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合作收益分配比例;10.4.3甲方有权暂时中止乙方相关费用的结算和支付,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时再进行结算和支付;10.4.4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和支付相关合作收益及费用,并有权追回已支付的前期费用,要求乙方承担前期投入;10.4.5甲方有权向本协议所列合作账号的平台申请冻结、关停、删除相应SNS平台账户或乙方自行开设或与他人合作开设、委托他人开设的SNS平台账号;10.4.6甲方有权要求获得任一或多个SNS平台账号所有权,即使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尚未成就;10.4.7按照违约金=全SNS平台甲方贡献粉丝总数×2元×合作年限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4.8乙方因违约获得的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酬金中扣除相关款项;10.4.9禁止乙方使用现有的各类推广名(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ID、昵称)、头像、音频等从事任何商业或非商业性质的活动……
当日双方另签订《关于补充协议》一份,第一条合作期限,若乙方在合作期的第一年内,即至2021年9月29日前,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实际取得的合作费收益高于60万元且不存在任何违反《合作协议》情形或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合作期限将延长五年,即合作期限至2026年9月29日……第三条合作内容及合作费用,乙方周一至周五拍摄并上传短片不少于2条,每日在线时间不低于4小时,短片的内容应符合甲方的思路及要求,由乙方自行拍摄,拍摄完成后需经甲方确认方得公开。直播带货,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及要求作为直播带货的主播,在甲方指定的平台向公众推介指定商品,乙方在直播过程中应当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完成直播活动且未发生直播事故,无重大过失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每场直播5,000元的带货合作费用,双方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确认延长合作期限的,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可在甲方已获得的平台佣金中提出固定比例用以增加乙方合作费,具体条件、比例由双方届时另行达成一致。
2021年4月14日双方再签订《关于补充协议》一份,第一条合作期限,1.1双方确认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1.2合作期限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1.2.1乙方所获得收益(含税)超过60万元;1.2.2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所有SNS平台账号粉丝增长的数量总和大于100万……第二条合作收益的组成、分配及结算,2.1双方一致同意,合作收益的组成内容、分配比例及方式如下:2.1.1合作总收益,合作协议项下乙方无基本收益,双方合作期限共同创造的小红书平台营销利润、知识产权利润、短视频利润、广告收益等收益由甲方按照3%的比例向乙方进行分配,或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条其他,3.1双方确认,双方在2020年9月29日至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之间均已按照《合作协议》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无任何争议……
一审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上述三份协议于2023年2月2日解除。
二、SNS社交网络平台账号情况
1.名称为“Veronica早早”的新浪微博账号系由徐某于2011年1月7日注册,2013年黄V认证内容为“外滩画报第六届美丽天使全国十强最具人气选手模特”,2023年4月3日开庭时粉丝量为18.3万,目前账号登录密码等由徐某掌控。
2.名称为“早早”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为109709187)系由徐某于2017年注册,2023年4月3日开庭时粉丝量为1,930,目前账号登录密码等由徐某掌控。
3.名称为“早早大王”的小红书账号(小红书号为233561331),系双方展开合作之后,2020年由某某公司注册,2023年4月3日开庭时粉丝量为1.5万,目前账号登录密码等由某某公司掌控。
4.名称为“早早”的抖音账号(抖音号为Veronicaxxx)由徐某于2018年注册,2020年粉丝量为2.2万,2023年4月3日开庭时粉丝量为3.2万,目前账号登录密码等由徐某掌控。
三、合同履行情况
202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及《关于补充协议》后,双方即按照上述两份合同履行,徐某按照某某公司要求在SNS账号上发布视频并进行直播带货,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2021年4月14日,双方再次签订《关于补充协议》,明确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双方均已按照《合作协议》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无任何争议。之后双方即按照上述三份合同履行。为开展合作沟通,双方组建如“早早小红书素材分发”“早早小红书视频文案发布确认”“早早抖音沟通群”“早早-直播带货组”“尚恩早早直播带货”等微信群,徐某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微信群中开展工作沟通,进行运营策划、商务对接等。截至2022年9月,徐某完成“早早直播”带货31场。截至2022年9月9日,某某公司支付徐某费用789,474.70元。
2022年10月11日,徐某在微信群“Veronica早早直播部”中提出“诗人呀,我这几天和家里商量了一下,家里还是主张我离职,因为我最近爸爸身体又不太好,也快结婚了,两地事情都特别多,我也没啥心思工作,我这人又比较懒,哎,你懂的,我其实也挺感谢你的,真的就是因为你在公司做了这么久,所以我一直想离职就是拖着,所以就想说也想圆圆满满解决下这个约怎么能解,我也特别想公司和我都能圆圆满满解决这个事”。2022年10月12日徐某向“叶总”发送微信,表示想离职,“叶总”回复表示“双方自2020年合作以来,公司在你身上倾注了很多精力,通过两年多的培养,你从不知名到逐渐有了粉丝和流量。去年下半年以来,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公司遇到了很多困难,但对于你,公司一直按照合同栽培你、为你接洽机会,给你提供各方面的保障,一次次体谅你,也是希望你和公司能够相互成就,确实现在解约对我们来说损失比较大”。
2022年11月18日、同年12月9日,某某公司委托律师向徐某发出律师函,说明若徐某单方解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若不解约,则需端正态度,积极勤勉履行合同义务等,并在律师函中明确徐某需参加的直播安排。后徐某未按照某某公司列明的直播安排参加直播。
谊人星选(抖音号为HBFfashion),系第三方商业主体在抖音平台所设账号,该账号于2023年3月16日、同年3月18日、同年3月20日中发布短视频,短视频中徐某以“时尚博主早早”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2023年4月3日,某某公司再次委托律师向徐某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直播带货行为等。2023年5月16日谊人星选账号进行直播,徐某以“时尚博主早早”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案涉SNS账号归属;徐某、某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案涉SNS账号归属;徐某、某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关于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与某某公司订立协议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徐某主张系争三份协议为某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大量条款均属不平等、不合理且不应适用的格式条款,对徐某的违约责任约定明显畸重,显失公平,不应适用。一审法院认为,系争协议中虽然对主播的违约责任约束较多,但相关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某某公司出于管理角度对主播权利义务进行限制性规定符合行业惯例,系争合同明确约定徐某擅自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并约定了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反之如赋予主播在成名效应后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且无需或较少的违约责任,对于前期投入较多成本的某某公司而言亦不公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系争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协议。
二、案涉SNS账号归属
用于商业经营的微博、小红书、抖音账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四条,所有SNS平台账号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统一交由某某公司运营管理,账号所有权归某某公司所有,徐某应配合某某公司办理账号认证、转移等手续,徐某不得以注册账号本人身份或其他任何理由联系平台要求修改密码、返还账号。鉴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则应按协议执行,故就徐某要求确认其社交平台账号所有权归徐某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徐某、某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徐某主张某某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未为徐某从事商业活动事务提供成长和发展支持,仅是安排徐某进行直播从而满足其自身的带货需求。某某公司则认为,其为徐某定制培养方案,成立红人孵化团队,全面提升徐某的知名度及粉丝粘度,另邀请合作伙伴知名时尚博主夏诗文对徐某进行直播、红人辅导,进一步提升徐某知名度,在徐某具有一定知名度后,为其接洽商务资源,使得其逐步进入直播带货领域。经某某公司的培养,徐某从默默无闻逐步成长为一名具有一定流量的主播红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4月14日已按照协议如约履行,双方无任何争议,故而双方在2021年4月14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作期限,并就合作收益的组成、分配及结算进行约定,截至2022年9月,徐某完成直播带货31场,获得某某公司支付的费用78万余元,由此说明至此双方的合作是顺利的。2022年10月徐某先后向夏诗文及某某公司“叶总”表示要求离职,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其父亲身体不太好”“快结婚”“两地事情多”等(而非徐某诉讼中所提出的某某公司未为其从事商业活动事务提供成长和发展支持),某某公司“叶总”表示“因公司倾注很多精力,现在解约对公司来讲损失比较大,希望徐某能够勤勉工作”,之后又委托律师向徐某发出律师函,明确解约需承担的解约责任,并明确下阶段的直播安排,后徐某未按照要求参加直播。2023年3月、同年5月徐某在第三方竞争平台以“时尚博主早早”的名义进行直播带货。一审法院认为,综合上述情况可知,徐某在未经某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该行为已违反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某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认定徐某根本违约,故某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徐某主张违约责任,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就徐某主张某某公司未为其从事商业活动提供成长和发展支持的意见,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四、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数,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系争合作协议涉及网络直播行业,某某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流量是其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徐某作为主播是决定直播平台流量的核心资源,徐某于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甚至还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直播带货,必然造成某某公司直播平台的流量损失,并使其估值降低,某某公司在主播上先期投入的大量成本在剩余合作期间内无法转化为流量,且不再为某某公司的直播平台产生效益,因此导致直播平台预期利益的损失。某某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第10.4.7条所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向徐某主张违约金,徐某对此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徐某SNS平台粉丝数的增长量不应全部视为某某公司的贡献,在其中应该也有徐某的自身努力,系双方共同合作努力才造成了相关SNS平台粉丝数的增长,故本案中某某公司直接以增长量计算违约金不符合事实情况。另某某公司根据合作协议10.4.8条要求徐某返还合作期间的所有合作费用,根据合作协议10.1条要求徐某赔偿某某公司因诉讼而花费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均属因徐某根本违约,某某公司根据合作协议要求徐某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难以区分徐某及某某公司对相关SNS的贡献价值,结合系争合作协议剩余履行期间、徐某的违约程度、某某公司的预期利益,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兼顾利益平衡,对于本案违约金,一审法院酌定为80万元。因上述违约金的确定已考虑到某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必要成本,故对于某某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再单独列项表述。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鉴于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系争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2日解除,则一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于2023年2月2日解除。关于徐某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案涉SNS账号归属”争议焦点中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从在案证据来看,某某公司按约为徐某从事商业活动提供资源加以支持,而徐某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徐某的根本违约行为造成尚恩平台损失流量,且系争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明确约定,并未超出徐某的可预见范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徐某个人对平台粉丝数增长的贡献程度以及某某公司的必要诉讼成本等因素,将违约金酌定至80万元,亦无显失公平之处,本院予以认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1.23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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