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9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78号9门。负责人:刘明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吴洪燕,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峰,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与被告刘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燕,被告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尔滨闻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432864元;2、被告支付利息,即以432864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互联网娱乐经济业务的公司。
被告是原告公司的艺人主播。
2022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选择原告公司作为其直播等演艺及商业活动的合作、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原告接受被告的合作,并担任被告的独家合作公司。
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共36个月。
原告给付被告签约金5000元。
收益分配为被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的收益,按平台官方规定给予被告的部分,扣除所有税费等后按照原被告各50%进行分配。
同时合同第四章第一条第5项(1)明确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动离职或放弃合作,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合同签订后,从2022年7月开始至2022年10月,原告己向被告支付业务收入合计54108.1元,被告月平均收入为13527元。
2022年11月24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离开公司,至今未归。
被告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艺人经纪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应赔偿原告利益损失432864元。
[计算方式为:13527元(被告月平均收入)×32个月(剩余履行期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被告刘x辩称: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其次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违反约定在先,再者原告主张的损失费用,利息等费用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于2021年4月中旬通过朋友介绍入职原告公司,从事网络直播工作,要求原告在公司内部由原告提供的工作场所每天直播时间不少于6小时,所有直播账号均由原告公司提供。
公司负责交纳社保。
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承诺工作满半年后为被告交纳社保,之后以费用过高为由告知被告自己交纳社保。
此时,被告因为不习惯工作环境,早已有离职的打算。
2022年7月,原告找到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22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2日,为期三年,并给了被告5000元,说是老员工福利。
并告知被告对于将来离职没有任何影响,只是相比之前的工作基础上内容更全面一些。
被告出于信任,便签订了合同,由于合同内容篇幅较多,被告也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被告并没有具体审查合同内容,没有理解该合同的内容,故在原告要求的位置签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款以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告自2021年4月任职期间一直在原告公司内部的直播间内进行工作劳动,受原告公司管理,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第五款约定月薪8000元,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第三款约定直播时长每天不低于6小时,每月不低于27天,该时限大大超出《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对被告的履约时间要求不亚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约19个月时间,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具有薪酬性质及保障被告基本工作生活等支出所需功能,被告亦付出相应的劳动,且原告曾为被告交纳过2个月的社会保险,以上均表明被告在原告公司提供劳动工作,双方为劳动关系。
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不光要进行直播工作,还受原告方要求在线下与直播间内的观众(有实力打赏的,俗称“大哥”)搞好“关系”,为其提供“私人福利”,比如自拍照,甚至艳照、过于暴露的小视频等。
原告方专门提供一些他人的私密照片、小视频来冒充主播的福利让主播欺骗直播间的消费人群,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的身心健康,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甚至违法。
据听说原告分公司的某位领导也因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已被刑事立案处理。
原告还将被告以及其他主播的自拍照未经当事人容许在微信群里相互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
此外公司还要求员工通过任意渠道向公司提供发票,以帮助公司减少每月因开支扣税所产生的税额,该行为亦涉嫌违法。
被告任职初期,原告方承诺为被告交纳社保也没有兑现,仅仅只交纳2个月。
被告在工作期间不光忍受工作时长的压力,还有业绩考核的压力,加之当时在疫情的社会背景下,身体与精神上长期饱受摧残,无法继续工作,无奈离开工作岗位。
假使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极高的违约金条款,用来束缚主播个人,但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了相应的能力培养、提升形象包装等增值服务,或付出何种巨额成本,其单纯依据之前其强势地位订立的大额违约金条款,主张被告赔付大额违约金,纵览案涉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内容,未见一条有关于原告公司需要承担同等数额责任的条款,甚至连一条原告违约的条款都没有约定。
该情形明显不公平,有违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
其次,原告主张损失的计算方式也很离谱,首先被告的工资收入不能等同于原告的损失,也不能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推导出未来3年的直播行业盈利预期。
且基数也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签订合同后原告一共就给付3个月工资,每个月大概八九千,有一个月一万元多点,原告诉请的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请的律师费7000元,双方合同中有约定被告应对因其违约产生的间接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8元(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负担7234元,由被告刘x负担6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哈尔滨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已预交的66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晓光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卉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告知执行事项:
第二百四十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艺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选择原告担任其直播等演艺及商业活动的合作、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展开独家合作,原告接受被告的合作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任被告的独家合作、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共同实现盈利的合同目的。
合作期限为自202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共36个月。
因被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获得的虚拟礼物收益,其中按平台官方规定给予被告的部分扣除所有税费等后按被告50%进行分配,除此之外归原告所有。
原告对被告的进行互联网直播时长的要求为:每天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小时不低于6小时;每月在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有效天数不低于27天。
月薪为每月8000元,保底时间为36个月:即在保底时间内被告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并按时长标准进行了完整的直播后,当月各业务总收入仍不足该保底金时,由原告进行补足后支付给被告。
签约金为5000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自动离职或放弃合作,视为被告根本性违约。
被告在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或可以推知类似的根本性违约时,原告在要求被告承担本合同其他全部违约责任(返还罚没收益、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的同时,还可以一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根本性违约的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整(或被告已取得的本合同第一章约定事务的所有收益的50倍、或原告支付给被告签约金的100倍,原告可以三者中最高额确定惩罚性违约金的金额进行主张)。
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5000元签约金。
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平台上直播并由原告每月向其支付直播收益,直至2022年11月24日被告停播,原告向被告转账业务收入合计54108.1元。
被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被告微信名为“闻泽小虎”的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我不想干了我准备辞职”,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回复“没到号呀姐”。另查,原告提供的发票载明,原告因刘x案件向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支出律师费7000元。再查,被告提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图明细显示,原告曾为被告交纳2022年4月的养老保险。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答辩,可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2、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标准是否过高。关于争议焦点1、首先,由于网络主播行业竞争的特殊性,原告因管理需要对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限制的约定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就此认定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管理,被告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其劳动力并不受原告的控制。
其次,被告作为网络主播的收入并非仅来源于被告,收入的高低还依赖于直播平台观众的打赏,双方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原告与被告刘x之间的关系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曾为被告交纳养老保险为由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一节,被告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为签订合同前,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2、原、被告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被告自2022年11月24日起未在双方约定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虽被告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员表示想离职即解除合同,但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其在合同期内擅自停播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为直播间观众提供艳照、视频等“私人福利”,原告违约在先一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仅凭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无法证明其主张,并且与微信名为“闻泽小虎”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发生于案涉合同签订前,亦无法证明原告在合同期间内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考虑被告的经济价值、收益能力、直播行业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等综合因素,双方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
现本院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实际已向被告支付直播收益情况酌定违约金为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1、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标准是否过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