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8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原告:厦门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芳,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玉(曾用名赵某芹),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厦门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赵某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某公司与赵某玉于2022年4月4日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书》;2.判令赵某玉双倍返还某某公司额外补贴80000元;3.判令赵某玉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4.判令赵某玉支付某某公司为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赵某玉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4日,某某公司与赵某玉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为赵某玉演艺经纪事业的独家合作方,有权统筹安排、决定赵某玉的演艺活动内容,赵某玉必须且只能通过某某公司开展演艺活动。赵某玉违反协议确定的独家合作原则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某某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没收赵某玉违约所得收益、要求赵某玉支付高额违约金等救济手段。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间,某某公司安排赵某玉开展“抖音直播”演艺活动,约定赵某玉须每月在线直播26天,每月直播时长累计至少达156小时,每日直播时长须至少达6小时。碍于直播平台监管考核的特殊性,双方特别约定,若赵某玉开展直播活动未达直播时长要求的,赵某玉需向某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因直播时长不足而引起的全部后果。为扶持、鼓励赵某玉开展演艺活动,某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给予赵某玉40000元作为额外补贴。双方约定,若赵某玉无故连续或累计缺席直播活动达3日的,某某公司即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在合作期限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无论因何事由协议解除的,赵某玉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双倍返还额外补贴给某某公司。赵某玉在开展直播活动的过程中,多次出现直播时长不符合协议约定及平台要求的情况。某某公司经查发现,在双方合作期间内,赵某玉私自通过其他账号、依托第三方公司所设立的公会在同一演艺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赵某玉此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独家合作原则、背离了双方的合作基础,给某某公司带来被相关平台处罚、索赔的风险。为维护合法权益,某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赵某玉未作答辩。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赵某玉未到庭质证,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经核对原件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等。2022年4月4日,某某公司(甲方)与赵某玉(乙方)签订一份《独家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某专业文化传播公司,具有相关演艺活动资源、渠道、推广运营能力,乙方拥有一定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自身知名度,自愿按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就演艺事业发展进行合作……二、合作安排。2.2甲乙双方同意:因甲方为乙方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合作方,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并独家授权甲方使用其相关权利。乙方在世界范围内从事的演艺活动必须由甲方统筹安排、洽谈、决定,乙方须服从甲方作出的有关安排和决定来处理演艺活动合作相关事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或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演艺活动合作协议、演艺经纪协议、演艺经纪代理协议……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2.3.1演艺活动类型:抖音平台直播,具体要求:每月在线直播26天,每月直播时长累计至少达156小时,每日直播时长至少达6小时。每日直播时长未达6小时的,乙方应按70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直播时长达5小时又未达6小时的,乙方应按35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合作期限。3.1合作期限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四、演艺活动收益分配。4.2.3其他演艺活动收益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结算。特别约定:1.为鼓励、扶持乙方积极开展本协议项下演艺活动事业,甲方同意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人民币肆万元作为额外补贴,若在本协议合作期间未满两年的情况下,不论因何事由本协议解除,或乙方无故停播达5天(包含5天)以上的,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上述补贴金额的两倍全额返还给甲方,且甲方有权自乙方演艺收入报酬中予以直接扣除。2.乙方因个人账号无法使用,借用其他人抖音账号直播。经得所借账号所有人潘某玮同意,使用其个人信息开通账户。该账号所有权归甲方公会所有,因乙方使用他人账户而可能招致的他人索赔或平台处罚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论任何原因,在本协议合作期限未满两年的情况下,该账号被封或无法使用,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上述补贴金额的两倍返还给甲方。五、演艺活动相关账号管理:5.1演艺活动相关账号注册及注销规则许遵守相关平台规则进行;5.2演艺活动相关账号日常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将相关账号基础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用户名、昵称、认证信息、校验码、登录密码、保密等)提供给甲方;5.3演艺活动相关账号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仅享有合作有效期内的使用权,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账号用户名、昵称、密码等基础信息及修改或删除相关账户内容。六、甲方权利义务:6.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个人特长、潜能、形象特点等个人特质有选择地为乙方提供演艺活动、推荐资源、渠道推广、宣传营销、基础技能培训等;6.2甲方全权负责洽谈、安排、决定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全部演艺活动,乙方应服从甲方统筹安排,甲方对演艺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6.4针对乙方相关演艺活动的开展及相关演艺平台的规则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指导、建议与合规性警示,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各项建议要求……6.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尽量确保乙方待遇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九、违约责任。9.2严重违约行为:1.乙方违反独家合同原则的……10.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或失联或缺席直播达3日的。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同时或择一采取如下方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停止乙方账号使用……(5)要求乙方返还甲方为其投入的全部成本支出……(7)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8)解除本协议。9.4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10.4鉴于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严格,若乙方无故连续性或累计缺席直播活动达3日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双倍返还本协议约定的额外补贴给甲方。
2022年4月10日,某某公司向赵某玉转账40000元,备注:工资。庭审中某某公司确认上述40000元系给予赵某玉的额外补贴。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调查回函》显示:抖音号:33388056276;Uid:219528715043136;用户名:潘某玮;曾用昵称:雪晴;注册时间:2022年4月2日;注销时间:2022年8月8日。2022年4月在线直播16天,合计直播66.39小时;2022年5月在线直播23天,合计直播161.53小时;2022年6月在线直播20天,合计直播121.92小时。该抖音号于2022年4月5日起公会名称为“鸿布让”,2022年6月27日起公会名称显示为“荷糖”。
另查明,某某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2023年10月12日,赵某玉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
为证明赵某玉违约给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某某公司举证一张明细表,拟证明某某公司为赵某玉支出费用合计72360元。该明细表系某某公司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实际支出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系台资企业,本案《独家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某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为赵某玉统筹安排、洽谈、决定演艺活动,赵某玉根据某某公司安排提供演艺服务,双方之间系合同关系,本案为合同纠纷。《独家合作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三条规定:“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有关规定,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是网络主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独家合作协议书》约定,因赵某玉个人账号无法使用,借用潘某玮抖音账号直播,该内容约定虽违反《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但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独家合作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独家合作协议书》约定,赵某玉的演艺活动全权由某某公司统筹安排、洽谈、决定,故某某公司安排赵某玉所从事的演艺活动应当合法合规。依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某某公司作为从事文化娱乐经纪服务的公司,其有义务根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其所安排赵某玉进行的抖音直播演出也应当符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但某某公司不仅未规范引导赵某玉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规定,反而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赵某玉借用案外人潘某玮个人账号从事抖音直播业务,某某公司安排赵某玉从事的演艺活动已经违反了网络主播实名制的行为规范。赵某玉作为网络主播,应当知晓借用他人账号进行直播属违反《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及抖音直播行为规范,但仍然在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借用他人账号进行直播。双方对于合同未能依约履行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鉴于《独家合作协议书》已未在实际履行,且不适合强制履行,某某公司请求解除其与赵某玉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书》,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时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赵某玉之日即2023年10月12日为准。某某公司支付给赵某玉的40000元虽名为工资,但从支付的金额、时间等因素来看,实为履行《独家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的额外补贴,双方实际合作期间不满三个月即未再实际履行,某某公司请求赵某玉返还其已经支付的40000元补贴,本院予以支持,但基于某某公司未能依法依规为赵某玉提供合法合规的演出活动,对合同未能依约履行亦存在过错,其请求赵某玉承担超出40000元补贴部分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赵某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开庭审理,现已查明事实,依法应当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厦门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某玉于2022年4月4日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书》于2023年10月12日解除;
二、赵某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0000元;
三、驳回厦门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赵某玉负担800元,厦门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