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某某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1-13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某某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某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某拍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40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欠发工资400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社保1000元。事实与理由:我在2021年7月1日入职上班,在6月29日进行的第一次沟通,面试的主播岗位当时约定的薪资是2000-5000,每天直播3个小时2000元保底,每天直播6个小时5000元,当时约定我的工作就是每天直播时长为3个小时,每个月2000元保底,并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可以看出我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包括并不限于:每天定时的打卡发送考勤、每天去往公司直播且运营每天询问我是否到达公司、下播之后对我进行开会询问等措施、直播后让我进行跟客户的聊天互动、休息的时候也要报备、每天固定时间去公司直播、直播内容、标题的确定。因我在某某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入职工作两个月,未满半年所以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某拍公司干满两个月但并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请求裁决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第一个月薪资和第二个月的双倍薪资共计6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给员工上交社保,未满半年的补偿工资的一半,请求裁决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社保补偿1000元。约定每月的15日到25日会发工资到账户,但却没有给我发放,拖欠了我两个月的工资没有给我,可以调查我的银行流水账单,所以请求裁决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欠发工资4000元。某拍公司不承认有工资这个事情,某拍公司不诚信经营,拖欠工资、保底工资也不承认,运营、老板的威胁等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当面道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拍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一家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业务和盈利模式是为网络直播的主播提供一些服务,待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结算后我公司按一定比例向主播分成。本案原告从事网络直播,通过我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部分直播,其可自行进行其他直播,但与我公司无关。双方2021年7月份建立松散合作关系,与我公司服务有关的直播,原告可于我公司提供的直播场地进行,亦可在其住所或其他自行选择的地方进行。至我公司提供的直播场地时,没有固定时间,无需考勤,每次一般两小时左右,直播时除依照法律法规及网络直播平台的要求外,无需遵守我公司任何规章制度,直播内容也由被答辩人自行准备,我公司不作任何安排或要求。原告也没有我公司电子门禁密码、指纹录入、钥匙等,除非经我公司人员同意,否则其无法自行进入我公司,且原告都不在我公司微信、QQ等工作群内。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安排及要求提供劳动,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利益工作。近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直播经纪公司之间发生过多起纠纷,法院均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我公司作为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仅与管理及行政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为直播人员,没有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一直不跟我公司签署艺人经纪合同,亦不提供银行卡账号,导致我公司和直播平台无法对其进行结算。鉴于主播存在购买直播道具或服装等物品、以及直播前期必要的生活成本等,主播开播首月,我公司为其提供两千元的分担和扶持。但前提是主播与我公司签署期限不低于12个月的合作协议。开播第二个月及以后,结算方式为主播所收礼物30%的提点。据原告自己所述,其不会长期与我公司合作,待有一定粉丝基础后,原告会自己进行直播,故原告不与我公司签署艺人经纪合同,所以原告也不能享受2000元的分担和扶持,应按原告所收礼物的30%提点给予结算,实际应结算金额以“玩吧平台”官方结算数据为准。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1月19日出具了裁决书,裁决双方并非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原告开始在被告处使用被告提供的部分场地、设备进行网络直播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不对原告的具体直播时长、时段、内容做具体要求,不强制要求原告到被告处进行网络直播。2021年9月1日起,原告不再去被告处进行网络直播活动。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从事直播工作的平台由第三方玩吧提供和所有收入来源于直播平台,按比例分成分配,被告未参与直播行为,也无法控制原告直播的收入,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直接支付,但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原告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自主决定,无需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管理,并未受到被告的劳动管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作为网络主播,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被告公司没有对原告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因此原、被告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双倍补偿、支付社保等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认可尚有1177.53元直播提成未给付原告,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此款项应及时给付原告。
综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提成1177.53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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