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与王某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3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坡、王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峰、丁磊,河南国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第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坡、王鹏,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瑞峰、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某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直播合作协议》于2023年8月4日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自取收益248559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6464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5.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2000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16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内容为:原告为被告进行互联网直播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利用自身资源对被告进行人气孵化,被告则利用自身演艺才能在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此后,原告依协议约定为被告投放流量、指导化妆拍摄等扶持工作,而被告于2023年3月擅自停播,未按要求履行直播演艺义务,构成严重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王某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所依据的协议系无效协议。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依据的与答辩人2022年7月16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系无效协议。2023年6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1民特96号裁定书中认定:“根据涉案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认定,涉案电子版合同系为了抖音平台备案使用,不能认定双方对涉案电子版合同充分协商并对纸质版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涉案电子版合同非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答辩人以一个无效的合同作为起诉的依据,其诉求显然无事实和法律支撑。同时2022年7月16日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合同系被答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中的关于违约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被答辩人的责任、加重答辩人的义务、限制和排除了答辩人的权利。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法律关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答辩人作为网络主播无论是工作时间、地点、工作的内容都由被答辩人安排,答辩人服从被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答辩人在被答辩人的指挥和控制下进行工作,另外答辨人获得工资数额是被答辩人依据答辩人播出时长、考勤情况进行考核后计算的,答辩人与被答人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关于人身从属性,被答辩人在名为“某郑州公司总群”的微信群中发布考勤纪律的文件,要求答辩人遵守考勤纪律,迟到、早退、旷工均有扣款,请假需要向公司提出且需要批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7天内被辞退或者自动离职无薪资,7-15天内被辞退按50元/天计算工资,15天以上,可按试用期工资发放。且在2021年6月15日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第三条第6小项中也明确约定:“甲方有权制定主播直播规定,相关规定对本协议有影响的,乙方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处理”。第7小项约定:“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主播的直播时间长度、用户观看数量、用户支持度、用户投诉情况、违法违约情况等),以确定对乙方的奖励及推广力度或处罚:如果乙方在直播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的管理规则,甲方有权采取惩罚措施(包扣但不限于扣减提成收入,情节严重或者违法违约的情况下,将没收全部未发放的收入作为违约赔偿)。”关于经济从属性,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将自己在抖音平台上账户中的款项提现,然后将提现的全部款项转入被答辩人指定账户。由被答辩人核算确定答辩人每月工资数额后,每月20号左右发放给答辩人。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签订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同时将管理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在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均需按照被答辩人管理制度要求执行。综上,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三、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当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人与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的系劳动关系,应当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四、被答辩人起诉的退还自取收益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所获得的收益系工资,这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也明确说明是工资。该工资是答辩人的劳动所得,不存在返还的法律依据。
五、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正如答辩人在答辩状的第三条所述,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即使退一步讲,被答辩人起诉的违约金也过高,同时未证明其损失。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5日,原告某第一分公司(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签订协议一份,主要约定:1.乙方成为甲方的签约独家主播,甲方成为乙方在互联网演艺领域的全球独家经济机构。协议期限为3年,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2.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直播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围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以确定对乙方的奖励及推广力度成处罚。乙方之收益不视为与甲方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所得;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补足赔偿甲方之全部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的合作、支持下,以抖音号为yuanbabywy、名称为某尼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双方之间的收益分配模式如下:从抖音平台获取的收益先由抖音平台扣留50%,剩余的50%收益由被告获取30%,被告获取20%。但原告每个月会扣留被告所获取的30%收益中的10%作为保证金。原告称其已向被告支付收益248559元,包含223703.03元的收益和20238元的保证金,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金额为190444.04元。原告剩余的款项系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被告称其已收到原告支付的20238元的保证金,其确实收到过原告给付的现金,但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自2023年3月份起,被告停止了在抖音平台上的直播。被告称其系因身体原因,经查阅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医院的看病经历为妇科疾病,在2023年4月份得了肺炎。购买的药品多为消炎药、妇科疾病用药。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于2023年3月7日向原告公司负责人李某发送微信消息称“某总我身体受不住了,这几天去医院跑砸了几千块钱。严重气血不足包了一堆药,直播我实在有心无力了,干不下去”。
另查明,2022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了原、被告之间就合作直播的相关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约定,双方对协议产生的争议在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王某就该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做出(2023)豫01民特96号民事裁定,其查明:涉案微信群聊记录、案外人(同为主播)与某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涉案电子版合同系为了配合抖音实名认证备案使用。李某明确陈述电子版合同“没啥用”、“和之前纸质版的一样,只是变成电子版,上传抖音后台”、“收到短信后点开签一个名字就行了”等等。王某主张签订电子版合同时,其无法看到合同内容,该合同只是备案合同,合同中的仲裁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裁定内容如下:确认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2022年7月16日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一是《直播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二是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王远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直播合作协议》是否有效;二是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王远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关于《直播合作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2023)豫01民特96号民事裁定所查明的内容可知,《直播合作协议》系为了抖音平台备案使用,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之间未就协议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进而达成合意,其内容并非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上述《直播合作协议》无效。
关于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王某是否存在违约情形。首先,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已明确约定椰果第一分公司可以对王某的工作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规定和考核,且相关收益不视为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之间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所得。因此,王某与某第一分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其次,王某自2023年3月至今未再开展直播活动,并于3月7日向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发送微信消息称其“干不下去”。其提交的诊疗及购药记录所显示的疾病亦非不能继续开展直播活动的严重疾病,因此王某存在违约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关于原告诉请判令其与被告签定的《直播合作协议》于2023年8月4日解除的请求。鉴于涉案《直播合作协议》无效,无需进行解除,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还自取收益248559元的请求。返还自取收益系无效的《直播合作协议》中所约定,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并无返还自取收益的约定,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676464元的请求。双方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载明:如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元,或者已履行协议期近12个月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协议期限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本院基于公平原则及结合本案实际,即原告为此的投入支出以及被告的违约情形,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0元;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2000元的请求。律师费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差旅费系原告为此需支出的必须费用,且数额合理,本院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各项违约金70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差旅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2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5536元,由被告王某负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