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30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原代: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60号东源大厦G1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晨,女,200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灵精怪公司)诉被告辛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被告辛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古灵精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古灵精怪公司与辛晨之间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2、请求判令辛晨支付古灵精怪公司违约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辛晨承担。事实与理由:古灵精怪公司与辛晨于2022年7月23日签订了《主播经纪协议》,合作期限为2022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23日。双方签约合作后,辛晨作为古灵精怪公司签约合作主播艺人,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根据双方签约合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每个自然月中直播不得少于23天,当日在线直播有效时长达3小时为一个有效天。辛晨在2023年1月20日开始断播至2023年2月7日,一共连续停播18天,已经严重违约。辛晨违约后,古灵精怪公司多次与其寻求沟通,采取电话、微信、函告等方式多次要求继续履约,辛晨拒不履行双方依法签订的协议,持续停播违约至今。依照协议约定,辛晨在单方违约的情形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古灵精怪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辛晨辩称,案涉《主播经纪协议》系无效协议。古灵精怪公司诉求100000元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辛晨于2000年出生,2022年刚满22周岁,正值毕业后不久找工作的焦灼阶段。辛晨自幼家中贫寒,本着“如果不能及时找到工作为母亲分担生活压力,至少也要自力更生不成为家里负担”的心态,在苦苦寻找合适的工作无果后,从BOSS平台上看到古灵精怪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应聘。当时古灵精怪公司的运营经理黄总向辛晨在内的一众刚毕业不久的应聘人员承诺“案涉直播工作没有门槛,只要能够达到每日3小时的直播时长,就有保底3500元的工资。如果不想直播,可以直接离职不会追究责任”。因辛晨所学专业与直播、媒体毫无关联,故一再向古灵精怪公司确认是否每日达到3小时直播就可以拿到工资,如果改天直播不了,是否会面临追究。古灵精怪公司明确回复不会追究责任,但办理入职需要正规手续,要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辛晨等人才与古灵精怪公司签署了《主播经纪协议》。案涉协议是古灵精怪公司单方出具的协议,且不允许修改、毫无协商余地。辛晨等人事后才发现,协议中不仅约定了针对答辩人的诸多苛刻条款,还居然有100000元违约金条款,但古灵精怪公司给出的说法却是协议是协议,都是公司给的模板不能修改,必须按照这个内容签署,违约金100000元是必备条款,即便签了也不会向辛晨等人主张。2022年7月23日,辛晨因生活压力无奈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辛晨十分认真的对待直播工作。但古灵精怪公司欺诈的本性逐渐暴露,自第五个月开始,称辛晨的直播不算有效直播,不能计算工资。辛晨的工资原本就不高,支付完毕房租等生活费用外本就所剩无几,古灵精怪公司还恶意克扣工资,故辛晨之所以无法继续直播的原因是古灵精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还将持续并最终导致协议根本无法继续履行。二、案涉《直播经纪协议》系无效协议。首先,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情形,古灵精怪公司向包括辛晨在内的一众应聘人员称,只要直播时长达到要求就有保底工资,在辛晨达到这一要求的情况下,古灵精怪公司又称直播质量差,不算有效直播,不能计算工资,辛晨认为该协议非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协议;其次,该协议系格式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该协议是原告单方出具且无任何协商余地,该份协议中涉及辛晨等人至关重要的违约责任条款及权利义务条款,古灵精怪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从未向辛晨等人说明、示明,且从协议中的内容来看,该份协议只约定了辛晨的义务,却没有约定古灵精怪公司的义务,只约定了辛晨违约责任却没有约定古灵精怪公司的任何违约责任,详见协议第二条第7款、第三条第4款。合同中虽列明签约金,但履行过程中根本没有发生;再次,古灵精怪公司诉讼损害了毕业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众的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古灵精怪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但却没有实缴过一分钱,参保人数、人员规模均为0。主要业务就是与没有社会经验和工作经历,善良、单纯、无防备心理且急于找工作的大学生签订案涉协议,用该份协议套牢众人,好让众人为其直播赚钱,再将收入的一小部分支付给各主播。古灵精怪公司毫无运营成本,其与毫无工作经验及社会经验的大学生签订没有任何成本、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损害了大学生群体的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背了公序良俗,系无效协议。如放任古灵精怪公司等皮包公司的行为,长此以往不仅会扰乱互联网文化管理,还会扰乱人力资源市场,在原本就业困难的现实情况下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退一步讲,即便整体协议符合有效要件,那么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等约定亦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三、古灵精怪公司诉求100000元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1、案涉《直播经纪协议》系无效协议,故违约条款亦无效;2、古灵精怪公司不曾向辛晨提供固定工作场所、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也未曾向辛晨进行直播培训,更不曾向辛晨垫付资金培养辛晨。辛晨仅是使用自己的社交账号进行直播,直播过程中对于接收的礼物双方进行分红。所以,古灵精怪公司没有任何投入,没有任何成本、没有任何付出,即便辛晨不直播,古灵精怪公司也不会存在任何损失,其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辛晨不存在违约行为,因古灵精怪公司恶意克扣工资的严重违约行为,恶意认定直播为无效直播并据此拒绝支付工资,才导致协议没有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条件。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3日,古灵精怪公司(甲方)与辛晨(乙方)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约定甲方在全球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排他性的经纪公司。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所有的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一切活动及事务。合作期限为2年,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乙方应在合作期限内,保证每月至少直播23有效天,每天直播3小时为一个有效天。其中,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出现以下行为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每月直播有效天数未达到23天,当日有效直播进长达3小时为一个有效天。第八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合作分成费用且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款项:……2、违约金:以下二项中取较高者计算违约金。(1)人民币10万元加上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内演艺活动中全部平台总计营收流水单月最高金额的10倍。协议签订后,辛晨在抖单平台进行直播。辛晨在庭审中自认于2023年1月19日彻底断播。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主播经纪协议》及其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案涉《主播经纪协议》及其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约法律强制性规定。辛晨主张古灵精怪公司的运营经理“黄总”向辛晨承诺“案涉直播工作没有门槛,只要能够达到每日3小时的直播时长,就有保底3500元的工资。如果不想直播,可以直接离职不会追究责任”,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其证据中能够支持这一主张的,仅有证人陈某的证词,因该证人亦与古灵精怪公司存在同样纠纷,且尚在诉讼期间,其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对辛晨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辛晨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是大学毕业,其有足够的能力理解协议的内容。辛晨在协议中注明“本人知悉本协议的各项义务与权利,本人知悉甲方关于直播、艺人、经纪等相关规定,无须甲方另行告知,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或调整直播平台规则及视频拍摄运营规则,本人对此充分理解和认可,并遵守相关规则”,证明其对协议的基本内容已进行了了解并予以认同,故该协议的全部内容,对辛晨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关于该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侵害了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的是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行业,经纪公司运用其在该行业积累的专业知识、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主播提供服务,提升主播在公众面前的曝光度,从而提升主播人气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运营方式,是行业内部的交易习惯,也为该行业的大多数从业者予以认同。只要相关协议是依法订立的,就不涉及公序良俗,更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辛晨的其他抗辩理由,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定古灵精怪公司与辛晨之间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合法有效。现辛晨断播时间较长,双方之间已无互信基础,对古灵精怪公司要求解除与辛晨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古灵精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履行与辛晨之间的合同而进行的专项投入资金的数额。同时,辛晨从业时间较短,从其积累的粉丝数量及直播期间的收入情况推断,其商业价值较低,古灵精怪公司因履行该协议而存在可期待利益亦相应较低,古灵精怪公司要求辛晨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过分高于其损失,本着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认由辛晨支付古灵精怪公司违约金20000元。关于律师费,古灵精怪公司的诉请不违反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古灵情怪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晨之间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
二、由被告辛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古灵精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辛晨各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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