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孙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10-23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伟、林雨琪,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汉族,2001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朝阳街。

原告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伟、林雨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签约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1900元;以上费用共计:321900元(费用计算明细附后);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23日签订《签约主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就被告的全部直播、解说、演艺事业、商业代言、商业活动及推广、线下演艺、自媒体账号、公众号及其内容运营、涉及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营管理工作,并有权全权代理被告与第三方直播平台或其他商业活动等第三方签署相关直播、解说、广告、直播带货以及与自媒体相关的协议或商业代言/代理协议。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4日,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保密、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约定。协议签署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在协议履行期内,其抖音号:261XXXXXXXX从2022年9月份起,便存在怠于直播的违约情形,未按照协议第2页3.7条规定“保证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26天/月,且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长:156小时/月”完成直播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要求被告就其违约行为采取纠正及补救措施,但被告均不予理会。被告更于2023年1月14日起,使用抖音号:451XXXXXXXX进行直播,已严重违反协议第3.2条规定“乙方保证,针对直播合作业务,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平台、公会进行直播、代言,利用其他账号直播。.。”原告认为,被告怠于使用协议约定的账号(抖音号:261XXXXXXXX)进行直播后,又私自使用另外的账号(抖音号:451XXXXXXXX)进行直播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依据协议第6.2条、第6.4条等规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1500000元,鉴于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故原告将违约金酌定为100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各项服务费用22190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

原告A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审核,该证据真实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3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孙某(抖音ID:261XXXXXXXX)订立《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主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与甲方即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并将甲方作为其全部演艺事业的独家合作伙伴。合作期间,甲方独家全权代理乙方全部经纪活动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演艺活动、商务经纪、广告代言、明星周边,即就乙方的全部直播、解说、演艺事业、商业代言、商业活动及推广、线下演艺、自媒体账号、公众号及其内容运营、涉及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营管理工作,并有权全权代理乙方与第三方直播平台或其他商业活动等第三方签署相关直播、解说、广告、直播带货以及与自媒体相关的合作或商业代言/代理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运营需要,对乙方的演艺合作事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划、操作、宣传、推广、与平台沟通协调、对乙方进行培训、形象包装、个人IP打造等。双方同意,本协议期内产生的收入按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结算。在协议期内,乙方开展任何演艺相关业务、合作的,均需经过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合作、如何合作等,由此获得全部收入也必须经甲方收取后,再与乙方结算。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壹】年,即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4】日。双方同意,协议到期后,除非一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合同有效期将自动顺延,每次顺延一年,以此类推。乙方保证,针对直播合作业务,不得在非甲方指定的平台、公会进行直播、代言、利用其他账号直播,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娱乐直播、游戏直播、视频发布及解说等,不得以非甲方认可的名义进行直播、视频发布及解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现任何非甲方公司的产品介绍、宣传等。应第三方平台的要求和为了提升乙方的影响力、直播收入、粉丝量提升等,乙方保证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26]天/月,且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长:[156]小时/月。否则视为乙方消极怠工。注:如乙方存在消极(消极直播包含:素颜直播、挂机行为、双开行为、不互动、看电视、挂播、混播或采取其他消极态度直播等)或怠于直播等情形,则该等直播时长不计入有效直播时长,如乙方任意一天有效直播时长低于4小时,不计入有效直播天数。应第三方平台的要求和为了提升乙方的影响力、直播收入、粉丝量提升等,乙方保证:每月在甲方指定平台成功更新上传一定数量的视频内容,其中自制独家视频投稿内容至少1条,其他视频的每月最低有效投稿天数为:[10]天/月,并发布【10】条优质短视频(具体评断标准以平台政策为准)。甲方应为乙方直播提供合适的条件,包括直播间(含水电)、直播设备及调试、场控、直播后复盘、辅助直播、服装、造型、化妆、道具、直播培训、心理辅导、视频综合成品、加入公会、住宿(或者房补)的基础服务,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选择是否为乙方提供舞蹈培训、声乐培训、流量扶持、活动策划、打榜扶持等升级服务(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所有乙方收益,甲、乙双方达成共识按如下约定分配: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上进行直播、短视频创作等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签约金、虚拟礼物及衍生的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该收益系甲乙双方共同付出、共同努力的成果,因此分配比例如下:扣除平台的收益(一般为总收益的50%,具体以平台规则为准),剩余收益(具体以指定平台后台数据为准)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比例分配:乙方【60】%,甲方【40】%。若乙方对平台的后台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收益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甲方与平台进行沟通,并根据平台确认的数据结果据实结算。若甲方为乙方提供礼物资源扶持的,该部分收益乙方不参与分成,该部分礼物资源扶持所对应的分成收入应在乙方收入中扣除,或由乙方在收到平台结算的金额后7日内从平台自提后将个人所得全部返还甲方。若因平台政策或甲方业务运营情况需调整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的,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约定。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乙方无异议。乙方承诺,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协议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正常履行的,或者乙方违反甲方、乙方、第三方平台的三方协议的任何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及任何第三方造成所有损失的所有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中第3.2条至3.11条中的任意一条,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所有费用和收益分成,并要求乙方按6.4条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解除本协议或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或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在甲方指定平台或公会或频道以外的其他任何互联网平台或公会或频道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娱乐类直播、游戏解说、其他解说及分享、平台活动、节目录制、个人名称肖像授权等)、录播、插播、口播、露脸、配音、入驻等行为,或将已在甲方指定平台、公会和频道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第三方,或自行安排或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公会、频道从事商业演艺活动的,或因个人违法犯罪、作弊、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与相关平台的协议约定及制度导致无法直播或中断直播的,或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及保证的(第3.2条至3.11条中的任意一条),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用其他账号直播,或者煽动其他人员对抗甲方,或者散布对甲方不利的言论、信息,或恶意损害甲方利益,或违反本协议其他任一约定的,以上均视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申请法院禁止行为;暂时中止乙方所有费用及分成的结算,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时再进行结算和支付,或直接终止乙方全部费用的结算并不再支付,从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赔偿款、违约金等费用,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或乙方在甲方及相关平台可得所有收益的伍倍的惩罚性违约金(二者以金额高者为准);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包含甲方前期培养乙方的投入费用、粉丝用户价值(按每个粉丝5元计算)、乙方违约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鉴定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本协议6.4约定的“乙方在甲方及相关平台可得所有收益”,是指乙方在协议期间(即与甲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生效起至最晚一份协议终止之日止)获得或者可能获得的如下费用:1)乙方在相关平台账户内已经获取和可期待获取的所有平台签约金、道具分成、礼物分成;2)乙方参与任一线上/线下商务经纪活动、明星周边及代言活动已经获取及能够(可期待)获取的费用等,上述费用的总和即为乙方在甲方及相关平台可得所有收益。本协议6.4约定的甲方前期培养艺人的投入费用包括:直播间(含水电)、直播设备及调试、场控、直播后复盘、服装、造型、化妆、道具、直播培训、心理辅导、视频综合成品、加入公会、住宿(或者房补)的基础服务费用,以及舞蹈培训、声乐培训、流量扶持、活动策划、打榜扶持等升级服务费用。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签约同日,孙某在《签约主播服务费用价格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本表作为本人接受单位服务的价格计算依据,如价格发生变化,以贵单位的最新书面通知为准。本价格计算表作为违约时的损失赔偿计算依据之一。
2022年11月30日,A公司向孙某发出《继续履约通知书》,内容为:你与我司于2022年6月23日签订了一份《签约主播独家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你与我司双方合作,你为我司合作的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合作期限为贰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2023年6月23日止,但你从2022年11月13日至今存在消极或怠于直播等情形,并未向我司进行说明。请你在收到通知三日内与我司联系,书面说明情况;继续履行合约,并按照合约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我司有权利根据合约的相关约定,要求你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特此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A公司与孙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之间订立的《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主播合作协议》、《签约主播服务费用价格确认表》、《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主播服务明细表》等得到确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履约期间,孙某未按约完成直播任务,且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存在消极怠工等行为,显属不当。对此,孙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双方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协议到期后,除非一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合同有效期将自动顺延,每次顺延一年,以此类推。”但孙某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即以其实际行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上述约定的情形。A公司据此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主播合作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A公司的损失,应扣除孙某履约期间的直播收益(127600+656300+900800+749300)/10*50%*40%=48680元。经本院核算,A公司的直接损失为221900-48680=173220元。另,鉴于网络主播培养前期投入大、周期长、成名后后期收入快速增长等行业特性及孙某未履约完毕的实际情况,A公司自行调低合同违约金至10万元,尚属合理。
综上,A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失173220元。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9元,减半收取3064.50元,由浙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63.50元,孙某负担260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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