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乐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C387幢。
法定代表人:鲍嘉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雅萱,女,200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上海乐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悠公司)与被告叶雅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乐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雅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乐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签约费4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运营服务,被告在原告公会独家进行网络直播,合作期限两年,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被告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得少于25天,有效直播小时数不得少于135小时;原告为扶持被告直播,向被告支付40,000元扶持签约费,若被告在原告公会直播不满两年,则被告应某原告签约费,若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自2023年2月始,被告开始消极直播,多次在直播间玩手机、挂机直播,经原告提出后仍不改正。2023年3月被告有效直播小时数少于合同约定的135小时,自2023年4月4日起,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无故停止直播,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如所请。
被告叶雅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络直播合作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使用实名认证的直播账号,通过抖音平台邀请与加入公会程序和甲方建立合作,甲方为乙方提供抖音直播运营服务,帮助其理解运用抖音系统及其政策,协助提高其直播演绎水平,甲乙双方可共同通过抖音平台按照双方约定分配合作收入,合作期限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乙方每月进行的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每月有效直播小时数不少于135小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签约费40,000元,乙方签约完成后直播满3天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签约费12,000元,直播满30天,甲方支付乙方第二笔签约费28,000元;甲方支付乙方签约费需要乙方在甲方公会至少合作两年,如果两年合作期限未满,乙方停止合作,则乙方应某甲方签约费,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7.1.5条(签约费禁止行为)约定:双方选择甲方向乙方支付签约费的合作模式,甲方支付签约费后,乙方未在甲方公会直播一年的视为根本违约。9.1条(根本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出现7.1.5(签约费禁止行为)条款约定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签约费5倍的违约金;除7.1.5条款约定的行为外,任何一方出现其他根本违约情形,根本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9.4条(其他违约)约定:除9.1条、9.2条及本协议特别约定的违约行为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如保底期内出现账号被封禁的情形,甲方不再支付保底金额,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足损失的差额部分,如乙方违约,还应某签约费。9.5条(损失构成)约定:本协议所指损失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扶持价值投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向第三人赔偿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持费用。13.1条(根本违约解除)约定: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情形的,他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13.2条(支付解除金解除)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解约金的,该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平台规则中支付解约金后解除协议的规定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约定为准;如乙方违法7.1.5条所支付的违约金与本条款约定的解约费冲突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两者数额孰高者。
合同签订后,被告加入原告管理的公会开始网络直播。2022年12月16日,原告支付了被告签约费12,000元,2023年1月30日,原告支付了被告签约费28,000元。2023年4月5日起,被告开始断播,2023年5月27日后停止直播。
2023年4月24日,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网络直播合作合同》、转账凭证、直播记录、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网络直播合作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选择支付签约费的合作模式的,原告支付签约费后,被告未在原告公会直播一年的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某签约费。被告在2023年5月27日后开始停止直播,直播未满一年,应属根本违约,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网络直播合作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签约费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日期为诉讼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3年7月7日。本案系被告违约,原告解除了合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过高,考虑到双方合同的履行程度、原告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兼顾公平和利益平衡,本院酌情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调整为60,000元;同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乐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雅萱于2022年12月6日签订的《网络直播合作合同》于2023年7月7日解除;
二、被告叶雅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上海乐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费40,000元;
三、被告叶雅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乐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四、被告叶雅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乐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上海乐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75元(已付),被告叶雅萱负担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