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2023-08-29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张凯媛,均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星光公司)与被告苏某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星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萌、被告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山东星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山东星光公司与苏某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2、判决苏某向山东星光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苏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的主要内容。山东星光公司(乙方)与苏某(甲方)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间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合同约定甲方因从事互联网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给付的报酬称为直播报酬。甲方收入为直播报酬的50%,剩余50%的直播报酬归乙方享有。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在合作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播平台以及以直播为经纪业务为主营的经纪公司合作进行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业务安排及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播平台以及以直播经纪为业务主体的经纪公司达成任何协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甲方应听从乙方关于直播的安排,接受乙方对其主播、宣传、推广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甲方直播有关的活动的安排,根据乙方安排接受并执行相关直播工作等,甲方每日直播时长不得低于5个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得低于130个小时。二、苏某恶意违约的主要情形。合同签订后,山东星光公司按合同约定为苏某配备了直播信息采集设备,通过拍摄宣传视频等各种措施提升了苏某在直播平台上的知名度和粉丝数,并提供相应的酒店公寓住宿条件及生活必需品。随后苏某未按约进行直播,于2019年12月1日擅自停播至今,并在合同期内与其他第三方直播平台开展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苏某在明确知悉合同约定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多次严重违反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对山东星光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三、苏某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2.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自己的形象、名称、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无论有偿或无偿)……2.6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独家合作约定或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约定有冲突的合作协议的;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60%的。综合山东星光公司对苏某前期的投入以及苏某直播数据统计衡量,山东星光公司要求苏某就之前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综上,山东星光公司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且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苏某在山东星光公司的精心培养下知名度有大幅提升,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山东星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山东星光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苏某辩称:苏某与山东星光公司之间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存在,山东星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9年4月26日山东星光公司要求苏某与其签合同,合同内容苏某当时并未详细了解,签字按手印后合同即被山东星光公司收走,合同签订时苏某只有16岁,初中肄业文化水平,在去山东星光公司处做直播主播之前未从事过其他劳动,第一次离家出来做游戏主播,因为没有赚钱的能力,经人介绍说做游戏主播可以赚钱就去了山东星光公司处,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及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并不是非常了解,山东星光公司运营人员让赶紧签合同就签了,苏某并不具备签订案涉主播经纪合同相关的认识能力和行业常识,也无能力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苏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尚不具备签订案涉合同的智力水平和认知水平,也不具备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苏某的法定代理人也未对涉案合同进行追认,案涉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苏某不具有拘束力,苏某不应承担山东星光公司起诉的违约责任。苏某在山东星光公司处进行直播活动过程中并未有给山东星光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苏某从山东星光公司直播间离开也并非山东星光公司所称的擅自停播,真实情况为山东星光公司要求苏某在互联网上进行露脸娱乐直播,苏某当时所进行的直播项目为和平精英手机游戏直播,苏某并不同意进行露脸的娱乐直播,山东星光公司为逼迫苏某进行娱乐直播采用不发放基础工资及生病不允许请假等方式进行要挟,并且在此过程中山东星光公司运营人员也通知苏某直播流水不行就赶紧离职,并且要求苏某离开直播宿舍,苏某在以上情况下离开了山东星光公司直播间。苏某直播过程中给山东星光公司创造了一定的利润,视频剪辑及个人快手账号运营都是苏某自立自为,账号(26万粉丝)在苏某被辞退时也被山东星光公司扣下给了其他主播使用,苏某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山东星光公司的投入,综上,因为苏某不同意进行露脸娱乐直播及直播流水不高等原因,山东星光公司将苏某辞退,苏某也并未给山东星光公司造成损失,苏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山东星光公司直播活动进行劳动化的管理模式,上下班需要进行打卡,迟到需要扣基本薪资,运营管理人负责指导和安排直播工作,请假需要山东星光公司同意,请假需要扣除基本薪资,当时苏某尚不具备成为劳动者的能力和水平,经常生病在外无人照顾,无法适应劳动关系模式的强限制性生活。结合山东星光公司一直要求苏某进行露脸娱乐直播,变相地侵害了苏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原则及规定,同时也与现行的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的相关政策精神相违背。综合上述所有情形,法院应驳回山东星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望维护苏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星光公司是于2018年4月16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或的组织、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庆典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演出经纪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公关策划;文艺创作服务;演出服务等。苏某系于2002年9月16日出生。
2019年4月26日,苏某(甲方、主播)与山东星光公司(乙方、经纪公司)签订了《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合同首页载明了苏某的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乙方旗下的主播,接受乙方培养和职业规划成为合格的互联网直播主播。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于指定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及相关活动,包括主播、解说、推广、宣传等。同时为更好地拓展甲方演艺事业,乙方有权处理甲方互联网直播演艺及传统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甲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甲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传统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甲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双方合作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各方合作的期限为五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第五条“酬金和税费”约定:1、甲方因从事互联网直播获得的直播平台给付的报酬称为直播报酬。甲方收入为直播报酬的50%,剩余50%的直播报酬归乙方享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满六个月之后,根据甲方的直播工作表现,乙方可调整分成比例,并签署《主播薪酬调整确认书》。2、甲方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5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低于130个小时。3、奖励和官方代理所得不进行分配。乙方在直播平台获得的所有奖励归属乙方单方所有(包括平台举办甲方参加的所有现金奖励)。官方代理所得归乙方单方所有……6、乙方收入实行按月为周期结算……7、乙方在实际收到款项后,按照上述约定将甲方应分配的酬金在结算周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自行承担因上述分配所产生的税费,乙方未实际收到款项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向其支付酬金。8、合同签订日起,甲方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乙方给甲方在每月保底分成没有达到5000元以上的情况下,每月给予保底分成5000元。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在合作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播平台以及以直播为经纪业务为主营的经纪公司合作进行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业务安排及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直播平台以及以直播经纪为业务主体的经纪公司达成任何协议。2、甲方应听从乙方关于直播的安排,接受乙方对其主播、宣传、推广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甲方直播有关的活动的安排,根据乙方安排接受并执行相关直播工作等。甲方每日直播时长不得低于5个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得低于130个小时……6、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签署、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所抵触或对乙方利益有影响之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事项,无论甲方是否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酬劳以及维权的任何酬劳。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11、所有甲方工作成果的权益归属乙方,或依据合作协议归属投资方。1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直播平台原持有账号的一切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归乙方享有;若甲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与乙方产生纠纷,乙方作为该账号所有权人有权处理一切相关事宜。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除身体健康因素以外,如甲方因个人意愿,不愿再从事互联网直播,应提前一个月与乙方协商,但必须征得乙方书面,且甲方必须保证履行下述义务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1)甲方必须完成乙方已经做好安排的直播或相关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事前与其它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工作协议等。(2)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互联网直播有关的工作,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无论上述活动或工作是否为商业性质或甲方是否收费。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合作期限内,若甲方或乙方未能诚实履行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条款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责任:1、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在协商解除本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需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乙方,并按上述酬金总额的500%另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万元违约金,或者本合约期内近12个月内甲方月平均营收乘以剩余合约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履约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前述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经济损失。2.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隐瞒在签署本合同前签署过其他经纪合约或者其他经纪性质的协议导致与本合同冲突的……2.6、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独家合作约定或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约定有冲突的合作协议的;2.7、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或一个月内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直播时长60%的……5、甲方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得低于26天(事假病假除外),否则每少一天罚款200元/天。6、前述1、2、3项约定的违约行为发生时,乙方可选择立即终止协议。合同另约定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苏某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按手印,山东星光公司在合同乙方处加盖公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苏某在山东星光公司指定的快手视频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直播使用的快手账号为×××ei。山东星光公司提交其自快手直播平台导出后自行制作的直播数据截图显示,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该快手账号的直播流水收益共计30260.47元,账号粉丝数从2.4万增加至28.6万。山东星光公司称,按照50%的直播收益分配比例,山东星光公司应向苏某支付的直播收益为15130.24元,且主张自2019年12月1日起,苏某擅自停播,构成严重违约。苏某对上述直播流水金额不认可,认为没有其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对账号粉丝数量认可,且主张该快手账号已在其停播后返还给山东星光公司公司继续使用,其2019年12月1日停播的原因为不同意山东星光公司提出的露脸直播方式,山东星光公司要求其搬离宿舍并停止直播。山东星光公司认可上述快手账号已返还公司继续由其他主播进行直播使用。
山东星光公司按月向苏某支付了2019年6月至9月、11月的直播报酬,分别为2019年6月4850元、2019年7月4500元、2019年8月4800元、2019年9月2342.10元、2019年11月4800元,共计21292.10元。山东星光公司主张,实际发放金额高于直播收益的原因系双方在《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保底分成5000元,扣除手续费后发放4800元,虽然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但实际直至2019年11月仍按此标准发放,2019年9月、10月因苏某请假未能达到有效直播天数,故山东星光公司按照约定扣除了部分直播报酬。
2019年10月15日,苏某签订保证书一份,内容为: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天游戏直播三小时,娱乐露脸直播三小时。如有未完成以上两项中任何一项,保底分成取消并自己承担房租水电(允许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休息)。苏某在保证人处签名按手印。苏某对该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保证书为苏某生病时请假,山东星光公司不允许请假且要求苏某进行露脸的娱乐直播,逼迫苏某所签订。
山东星光公司另提交《尚客酒店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张在苏某开展直播活动期间,山东星光公司通过济南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旗下主播提供住宿,合同甲方(出租人)为济南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为苏某,合同约定甲方将酒店309房间租赁给乙方,作为住宿项目使用,租赁期为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2年,租金按6600元/月计算。合同乙方处有“苏某”的签名。苏某对该合同真实性有异议,签字并非苏某本人所签,主张苏某2019年5月至11月底期间在济南市历下区世茂国际广场E座1407室与其他两人合住,没有在尚客酒店居住过,也没有听说过租金的问题。山东星光公司称上述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系工作人员笔误。
山东星光公司主张,苏某在合同期内在快手视频平台私自开设账号,违反合同约定私自与第三方快手直播平台以及以直播为主营业务的经纪公司合作,进行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且造成山东星光公司的粉丝流失,构成严重违约。为证明其主张,山东星光公司提交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26日其取证违约视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两份、快手号昵称为“甜甜和平精英”的截图打印件一张及部分评论截图打印件两张。苏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山东星光公司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
2022年8月17日,山东星光公司委托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苏某作出《律师函》,告知苏某存在严重“不服从公司在直播演艺工作上的正常安排、擅自无理由停播、私自与第三方进行合同约定之商业合作、私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山东星光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山东星光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将该《律师函》发送给苏某。
以上事实,有《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快手平台直播数据截图、支付直播报酬的转账记录、保证书、《尚客酒店房屋租赁合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快手号昵称为“甜甜和平精英”的截图及部分评论截图、《律师函》、2019年山东星光公司使用快手账号截图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效力;
二、《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应否解除;
三、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效力;二、《主播经纪合作合同》应否解除;三、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针对《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效力,苏某1抗辩称其签订合同时未满十八周岁,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苏某1与山东星光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时虽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均正常,能够独立参加工作、独立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合同签订后,苏某1通过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结合每月山东星光公司向苏某1支付的报酬情况,苏某1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与苏某1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签订后,苏某1在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提供了网络直播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自2019年12月1日起,苏某1未再按照约定在山东星光公司制定的网络平台提供直播服务。苏某1辩称停止直播系因不同意山东星光公司露脸直播的要求而被山东星光公司强行要求离开,但苏某1未针对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山东星光公司提交的保证书中的签名系其在收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山东星光公司提交的苏某1在快手平台使用其他快手号开展直播的相应证据,苏某1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苏某1暂停使用山东星光公司指定的快手号开展直播后,又另行使用其他快手号在同一直播平台开展相同类型内容的直播活动,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现山东星光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山东星光公司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则合同应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苏某1之日即2023年4月28日解除。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网络主播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兴特殊性行业,网络主播签约经纪公司后,经纪公司在艺人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成本。苏某1在合同期内擅自以其他直播号进行同类型的游戏直播,会造成原直播号所吸引的粉丝有一定程度的流失。苏某1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星远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苏某1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山东星光公司未对其前期培养及宣传成本进行举证,亦未对因粉丝流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举证,本院综合考虑本案涉案合同的约定期限、实际履行期限、互联网直播的特点、苏某1的违约情形、影响后果等因素,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按照苏某1最高月收入的5倍计算24250元(4850元×5)为宜。对山东星光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1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于2023年4月28日解除;
二、被告苏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2425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东星光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由被告苏某1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中级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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