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公司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1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滢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久、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2.被告支付本次诉讼产生的法律服务费3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从事演艺娱乐的机构,为网络主播提供表演场地、购买直播设备、配备私人助理等,并在互联网拥有长期合作的演出资源和平台。被告作为网络主播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任何第三方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协议有抵触或损害原告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协议有效期内被告若未经原告同意,停止直播,开小号或者跳槽,原告有权扣除被告未分配收益,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合同履行期内,被告不认真直播,在直播间玩手机,看电视,吃零食,消极混时长。原告多次提醒并警告,但被告置若罔闻。2022年12月27日开始,被告停播至今。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单方面停播属实,也是违约行为,但并没有给被告造成损失,愿意赔偿3000元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从事演艺娱乐的机构,有能力为乙方提供表演场地、对乙方进行培训、购买直播设备、配备私人助理、演艺内容策划等,并在互联网拥有长期合作的演出资源和平台;乙方认可甲方该专业服务能力,乙方系具备民事自主权利的完全民事能力人,欲与甲方进行直播平台的合作,知晓直播全平台对于包括主播在内的用户相关要求及规定;乙方作为直播平台的主播,现需提高关注度并获得收益,乙方知晓并认可甲方与其合作,必将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服务团队的人力、管理、税收、运营等成本、甲方的知识产权及甲方的商业秘密等);为实现双方共赢,甲、乙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和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一、合作方式和内容1.1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责管理、服务乙方在直播全平台上的解说活动、直播活动及其他视频录制、上传,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积极利用甲方服务体系、资源为乙方宣传推广,提升乙方在直播平台上的形象及知名度;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在全平台的直播活动……1.4乙方认可其在直播全平台上开展演说、直播活动或录制、上传视频所取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道具收益、平台奖励等),是基于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所产生,该收益凝聚了甲方及其团队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该收益由甲方按合作直播平台相应的运营、管理规则申请提现,再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与乙方进行合作收益分成或按约定支付乙方固定收益;……二、合作期限2.1本协议自双发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为贰年;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止……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以书面(含微信、电话、短信邮件)形式单方终止本协议;三、甲方的权利义务3.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及直播全平台的管理制度对乙方在直播平台上的行为及言论进行监督,并按照双方约定对乙方在直播平台上的直播进行管理;3.2为保障双方合作利益,乙方在甲方指导下、服务下,进行直播活动,在甲方按照直播平台相应的运营、管理规则申请提现后,由甲方管理直播全平台账号所对应的全部收益,并最终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合作收益分成;3.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直播全平台开展解说、直播或者录制和上传视频的时长、数量及质量等进行核对和确认,并根据核对和确认的结果,按照本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助;四、乙方的权利义务4.1乙方应遵守直播全平台及甲方对主播的各项有利于乙方直播发展的管理要求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直播时间、直播方式、直播内容等要求)……五、利润分配5.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直播平台活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道具收益、平台奖励收益、通过直播获赠礼品等)按以下约定分配:1.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在演艺及演艺有关的活动中获得经济收益,甲方提取收益30%作为经纪服务费。2.凡乙方所得之收益,皆由甲方代为结算并先扣除甲方应收经纪服务费及代缴税费。3.乙方当月收益扣除甲方应收费用后不足人民币3500元的,不足部分甲方愿补助给乙方;由甲方按照固定收益方式,即每月3500元给予乙方固定收益。乙方的直播应满足以下要求:……(2)直播时长及上传视频数量要求:乙方该月在直播全平台的直播天数不低于26个有效天。当天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6个小时,直播全平台动态不得少于4个上传15秒以上小视频。(3)乙方当月的直播全平台完全积极配合甲方的服务工作及相应安排。(4)甲方认可该期间乙方的工作投入及工作成果。(5)乙方收入以月计算,不满一个月不予发放,甲方按月结算并于下月28日前。若乙方直播时间未达到数量或者相关质量要求,经甲方截图或留存证据核实后,可按照200元/次标准予以扣除固定收益。(当乙方满足以上收入超出3500元时,双方合作3-7分成,即甲方收取乙方平台扣除礼物收益,奖励等的30%以及应代缴税费作为甲方经纪费)……八、<违约责任>8.1如乙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所约定合同义务,甲方可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甲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所有合理费用。8.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停止直播(连续停播7天以上)、开小号或者跳槽,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主张因培训、推广、设备、场地、助理配备等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如果损失金额难以确定,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违约金80000元,或流水最高月份收入18倍(适用最高者),且未分配收益归甲方所有。
《主播合作协议》签订后,被告张某依协议约定在原告提供的场所,利用原告的直播设备,在陌陌平台上直播舞蹈、唱歌等才艺表演至2022年8月。2022年9月起,被告经原告同意后自行在家利用其自行购置的设备直播表演至2022年12月27日。2022年12月27日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停止直播,未再履行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
原、被告之间实际履行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原告方合作的陌陌平台流水总量扣除40%后,余下60%由平台支付给原告方,原告方再按照70%代扣代缴相关税费(70%*0.94*0.94)后支付给被告;经折算后,被告实际获得的收益约为陌陌平台流水总量的24.78%,超过保底部分(直播间打赏的礼物费用大约10000元),以超出部分为基数,奖励6个百分点再支付给被告。2022年4月至8月,被告获得了双方在《主播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每月3500元保底收益;2022年9月后,被告自行在家直播,原告未再支付3500元保底收益。
被告因消极直播,曾经多次被原告处罚。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停止直播,不再合作,但双方协商未果。
另查明,2023年4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冯久为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的本案提供法律服务。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了法律服务费3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在直播间的才艺表演具有原创性和独特性;加之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于2022年底事实上终止;因此,双方当庭确认,2023年8月9日协商一致解除《主播合作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因履行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庭审过程中,双方已经协商于2023年8月9日解除《主播合作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单方停止直播,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的《主播合作协议》已经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3000元法律服务费系被告违约产生损失的一部分,被告应当支付该3000元。在该3000元法律服务费之外,被告应否另行支付违约金,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虽然原、被告的收益密切相关,但考量双方合作进行网络直播获得收益的高低主要来自被告才艺表演获得的网络关注多少,而这更多依赖被告自身才艺表演的独特性、原创性、观赏性。简言之,被告积极、主动、创造性的进行直播才艺表演,双方收益较高,反之则收益较低。虽然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因被告单方面违约给其带来损失的具体金额,但是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场所、设备进行了5个月的网络直播,且获得了每月3500元的保底收益;综合考虑被告的违约程度较为轻微,且因其消极直播已经被处以约定的罚款;加之原告因被告单方面停止直播这一违约行为受到的其他损失并不明确;本院酌情将原告主张的30000元违约金调整为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张某在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于2023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公司法律服务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按40%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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