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06民初10037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2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某A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某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某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某某、杭州某A公司签订的《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2.杭州某A公司赔偿陈某某损失21226.50元。3.由杭州某A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某某在轻医美相关行业有一定的专业特长,杭州某A公司自称其系一家专注从事主播KOL孵化、SNS社交媒体平台内容制作及泛医美产品品牌策划的公司,有能力为陈某某提供网络直播策划、网络账号宣传推广、网络营销等专业服务以使得陈某某的专业特长和条件形成品牌效应。2022年5月24日,双方签订了《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约定杭州某A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系陈某某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演艺、创作、版权、衍生物开发交易、广告宣传、代言、网络直播、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业务合作等一切商业行为的唯一经纪人,未经杭州某A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与除杭州某A公司外的任意第三方就合约所涉及的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杭州某A公司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在签署之日起前三个月内,杭州某A公司承诺自行或由杭州某A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投入300元至10000元用于陈某某名下SNS平台账号(即社交媒体账号)的网络推广等。然而合同签订后,因杭州某A公司不具备专业团队以及专业设施设备,陈某某仅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偶尔进行直播或发布短视频,且杭州某A公司仅提供一小部分直播脚本文案以及短视频制作的脚本等内容,其余的由陈某某自己制作,且直播拍摄、短视频拍摄等均由陈某某独立完成,杭州某A公司未提供协助或专业的服务,更未配备专业的团队为陈某某自媒体账号内容发布进行策划。杭州某A公司从未对原告的自媒体账号进行引流或进行网络推广。根据约定,陈某某仅能独家与杭州某A公司达成合作,陈某某在合同项下获取的收益包括:网络平台营销利润、演艺劳务利润和知识产权利润的35%;直播服务收益(推广产品佣金、链接费、专场费、广告费、礼物分成总收益的45%);陈某某销售面诊卡并提供线上或线下面诊服务收益(总收益的50%);客户经陈某某推荐购买轻医美相关产品与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的1%;陈某某销售面诊卡服务收益(总收益的20%)。但因杭州某A公司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从未按约向陈某某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专业团队、专业设施设备、制作产品推广链接等),导致陈某某在合同签订后没有任何收入,生活状态窘迫,以泡面为生2月有余。另依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杭州某A公司与陈某某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合同签订至今杭州某A公司不仅形式上没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且实质上也没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0000元且并未实缴,结合杭州某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陈某某认为杭州某A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资质且没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综上,杭州某A公司根本不具备其在合同签订前向陈某某承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团队,甚至不具备开展网络直播开展所需的资质、资金、业务场地和硬件设施设备,且其在合同签订后长达3个月从未向陈某某提供任何专业服务,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陈某某于2022年8月25日向杭州某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由杭州某A公司赔偿陈某某损失,即合同存续期间因杭州某A公司违约导致陈某某自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收入减少21226.50元(杭州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4906元,即7075.50元/月)。综上,陈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杭州某A公司辩称,杭州某A公司是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专业服务。涉案合同约定的直播活动不属于表演,无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陈某某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其没有任何收入,涉案合同履行期长达5年,主播孵化过程或长或短肯定有周期,陈某某在履行合同3个月左右时间就断然主动提出解约,完全没有考虑到合同以及主播孵化实际的周期过程,是陈某某错误的或者高估了自身以及这个行业发展的前景。合同双方地位平等,杭州某A公司从未向陈某某承诺一定拿到相应的收益,双方的收益应按照实际服务的产生来进行分配。综上,陈某某无任何主张赔偿的基础,请求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诉请要求继续履行《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陈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4000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反诉事实和理由如下:2022年5月24日,双方签订《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约定期限自2022年5月24日至2027年5月23日。在合同期限内,若陈某某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处理紧急事件等可能对杭州某A公司造成影响的事宜,陈某某应事先征求杭州某A公司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前述事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表有损于杭州某A公司的言论或进行有损杭州某A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期限内,陈某某无权提前解除合同。如陈某某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当向杭州某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等。合同签订后,杭州某A公司为顺利开展商业合作事宜,为陈某某投入大量直播设施设备、业务场地、化妆用品、资金等,并为陈某某配备专业人员、制定专属文案,指导陈某某进行直播及直播注意事项,积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现陈某某未征求杭州某A公司意见无故利用新闻媒体散播不实信息,发表有损杭州某A公司的言论,擅自解除合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致使杭州某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且损失和不良影响在持续扩大,杭州某A公司特提出反诉。
陈某某针对反诉辩称,一、因杭州某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陈某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通知已送达杭州某A公司,杭州某A公司也已确认收到。双方签订的《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已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解除,杭州某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以及要求陈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2022年5月,杭州某A公司向陈某某宣称其系一家专注从事主播KOL孵化、SNS社交媒体平台内容制作及泛医美产品品牌策划的公司,可以使得陈某某自身拥有的医美行业专业特长和陈某某自身条件形成品牌效应。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为杭州某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陈某某签订涉案合同系基于对杭州某A公司在主播孵化、社交媒体账号网络推广等方面能力和义务的信赖。根据杭州某A公司提供的合同约定,杭州某A公司提供经纪服务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自签署之日起前三个月内,杭州某A公司自行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投入300元至10000元用于陈某某名下社交媒体账号的网络推广。(2)杭州某A公司应负责陈某某社交媒体账号的舆情检测。(3)杭州某A公司应在合同存续期间积极为陈某某联系商业合作机会。(4)杭州某A公司应通过其自身或指定第三方为陈某某提供专业的社交媒体账号运营团队,为陈某某进行社交媒体账号发布整体策划并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5)杭州某A公司应安排陈某某在社交媒体平台账号上的营销内容发布、进行账号间互动(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发布、转发、点赞、评论等)。(6)杭州某A公司应为陈某某提供其自有或指定第三方提供的直播所需产品、样品,包括但不限于轻医美、服饰类、美妆、食品、饰品类等。但合同签订后,杭州某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独家经纪义务。实际上在合同签订前,杭州某A公司没有直播场地、没有直播专业设备和短视频摄制专业设备,并不具备其在合同首部“鉴于”条款所陈述的专业能力。其次,在合同存续期间,杭州某A公司才临时租了公寓,用作开展业务的经营场地,让陈某某在公寓内试播。因杭州某A公司没有专业的直播设备和短视频摄制设备,所以其在合同签订后1至2个月陆续采购,且所采购的设备非专业直播设备和短视频摄制设备。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需要具体操作人员实施,杭州某A公司连基本的专业团队都没有,故其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杭州某A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长达3个月从未向陈某某提供任何专业服务,没有对陈某某名下的社交媒体账号进行任何网络推广的投入,没有为陈某某联系商业合作机会,没有提供社交媒体账号运营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运营人员、直播摄制人员、短视频剪辑人员、直播脚本制作人员、短视频脚本制作人员等等)。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名下抖音账号没有进行过任何一场直播(杭州某A公司所谓的直播仅仅是试播,因为直播至少需要有流量推广、在直播间设置直播链接,而合同存续期间仅有的3、4次试播没有进行流量推广、没有设置直播链接,仅仅是让陈某某在镜头前念稿子),至于社交媒体账号上营销内容发布、杭州某A公司提供直播产品和样品等义务,杭州某A公司更是均未履行。综上,杭州某A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陈某某3个月内没有任何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何以实现合同项下双方约定的“使得陈某某自身拥有的医美行业专业特长和陈某某自身条件形成品牌效应”的合同目的。2.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杭州某A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系陈某某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演艺、创作、版权、衍生物开发交易、广告宣传、代言、网络直播、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业务合作等一切商业行为的唯一经纪人,所以杭州某A公司从事是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系《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而根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同时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际上,杭州某A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且公司也没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所以杭州某A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资质,已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3.如前所述,杭州某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陈某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已于2022年8月25日在微信上明确通知杭州某A公司,虽然并未严谨地以书面通知函的形式告知杭州某A公司,但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明确送达杭州某A公司,杭州某A公司也已明确收到。故双方签订的《经纪合约》已经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其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更无权要求陈某某支付违约金。二、涉案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相互间的信任是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因杭州某A公司在双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供任何专业的经纪服务,且合同约定了排他限制条款,导致合同签订后3个多月陈某某没有任何收入,2个月都只能每天吃泡面,过去3个月的经历表明杭州某A公司没有专业能力,双方已明显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且杭州某A公司目前也已停止业务运营,合同客观上无法继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24日,杭州某A公司(甲方)、陈某某(乙方)签订《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专注从事主播KOL孵化、SNS社交媒体平台内容制作及泛医美产品品牌策划的科技公司;乙方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轻医美相关行业的专业特长,有意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使自身的专业特长和条件形成品牌效应。主播KOL指拥有丰富的轻医美相关经验以及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通过SNS及直播平台对受众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SNS平台账号即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账号,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微博、小红书、淘宝直播、一直播、快手、美拍、蘑菇街、微信、bilibili、知乎、Tiktok、Facebook、Instagram、Twitter等。网络平台营销利润指乙方所有SNS平台账号发布的甲方及甲方所授权第三方的商业合作中的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各种形式的广告、电商等所产生的利润。演艺劳务利润指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商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演唱及其他表演、广告代言、影视剧拍摄、参加电视节目、参加其他活动等)所获得的利润。利润指相应商务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扣除甲方的必要支出所得收益。直播利润指乙方通过直播账号进行网络直播活动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推广产品佣金、链接费、专场费、广告费、礼物分成的利润。合作年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365个自然日为一个合作年度。乙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授权甲方为其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演艺,创作,版权,衍生物开发交易,广告宣传,代言,网络直播,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业务合作等一切商业行为的唯一经纪人,关于乙方上述全部商务业务均全权授权甲方进行洽谈。乙方保证以自由身份(即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未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合作类型相同或相类似的协议)签署本协议,由于本协议的签署引起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或造成任何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完全无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为独家排他协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方外的任意第三方就本协议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甲方可在本协议期间为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并有权以许可、转让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限为5年,自2022年5月24日开始,至2027年5月23日止。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前已经注册使用的全部SNS平台账号如下:抖音账号×××(不许碰我的狗),小红书账号×××(一字字),新浪微博账号×××不玩了反正,蘑菇街、微信公众号、淘宝直播、快手、美拍账号无,Bilibili账号一坨云,知乎账号粥温,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账号ixxMxxi,其他无。乙方根据甲方安排重新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甲方负责注册,该等账号一经注册后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完全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仅是账号的名义持有人,甲方可授权乙方使用。基于账号所有权产生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利均归甲方所有。其他任何与本协议有关账号信息、声明、文件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上述权属约定系永久约定,双方协议或合作终止的,不影响权属归属约定。无论因何原因,双方合作终止的,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控制或处分上述账号,如有违反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为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一切商业行为的唯一经纪人,甲方享有在本协议期间,代为乙方安排经纪活动的权利。本协议合作期间内,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按照以下约定对本协议约定SNS平台账号进行网络推广: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前三个月内,甲方承诺自行或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投入300元至10000元用于本协议约定SNS平台账号的网络推广。在乙方履行约定义务且本协议未提前终止的前提下,本协议签署满三个月之日起至本协议合作期限届满期间,甲方承诺自行或由甲方指定第三方投入10000元至2000000元用于约定SNS平台账号的网络推广。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SNS平台账号发布的推广内容决定最终投入金额,如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暂停推广投入。甲方应积极为乙方联系商务合作机会,甲方保证其与第三方签署的商业活动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活动协议签署前都应提前通知乙方,征询乙方意见。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应提供专业的SNS平台账号运营团队,为乙方进行SNS平台账号发布内容的整体策划及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甲方有权要求和安排乙方在SNS平台账号上发布营销内容、进行SNS平台账号间互动(包括但不限于SNS平台账号内容发布、转发、点赞、评论等)。甲方具体要求和安排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本协议合作期间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甲方自有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提供的直播所需产品、样品,包括但不限于轻医美、服饰类、美妆、食品、饰品类等……6.4本协议合作期间,本协议签署前乙方持有的SNS账号,乙方如需发布为实现本协议目的外内容需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如有可能导致影响双方合作的相关内容(包括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发布的内容),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删除并承诺不再发布。6.5本协议期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安排,及时参加甲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为乙方安排的各类商务业务活动,并承担在相关商务业务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义务。6.5.1本协议期间,乙方保证于甲方指定平台的每月最低直播时长不能少于100个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能少于20日,且保持主播活跃度不得低于60%。如乙方遇特殊事由不能完成直播时长要求的,应向甲方报备并取得甲方同意,且在特殊事由消除后两周内补齐直播时长。6.5.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直播及有关活动的安排,尤其是关于直播场地、直播时段、直播内容、直播产品的安排,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否则应视为违约。6.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安排在SNS平台账号上发布营销内容、进行与其他甲方指定SNS平台账号间互动(包括但不限于SNS平台账号内容发布、转发、点赞、评论等)。在乙方的工作已由甲方提前安排的情况下,除本合同有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缺席。若乙方因不可克服的重大疾病确需缺席或不可抗力缺席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甲方不会因乙方缺席产生任何损失。双方确认,直播账号推广投入由双方各自承担50%。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确需改变姓名、发型、形象、风格等与乙方有关的状态或内容,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处理紧急事件等可能对乙方或甲方造成影响的事宜,乙方应事先征求甲方意见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前述事项。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表有损于甲方的言论或进行有损于甲方的行为。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的200天内与甲方此前介绍的任何个人和/或机构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私下交易活动。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无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转投其他经纪机构或委托其他经纪人。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乙方名义开立或实际属于乙方的网络店铺的权限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开通网店或在隐瞒甲方的情况下私自接单。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甲方的要求或未达到经双方认可的标准或结果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关报酬。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根据甲方之安排在一切商务业务活动中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报酬),收益分配比例如下:网络平台营销利润、演艺劳务利润、知识产权利润每一合作年度网络平台营销利润、演艺劳务利润、知识产权利润,乙方可获得此等利润的35%作为服务费,上述服务费甲方于收到合作第三方支付的相应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的结算报表,乙方在收到结算报表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服务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直播服务收益分成:乙方直播利润包含但不限于推广产品佣金、链接费、专场费、广告费、礼物分成。乙方按照总收益的45%作为服务费进行分成(总收益是指直播平台扣除包括平台手续费等费用后,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直播利润部分),其他项目收益分成:乙方利润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销售面诊卡并提供线上或线下面诊服务、推荐轻医美相关产品与服务获得的佣金等。其中乙方销售面诊卡并提供线上或线下面诊服务,乙方按照总收益的50%作为服务费进行分成(总收益是指直播平台扣除包括平台手续费等费用后,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电商利润部分),乙方在面诊中向任一客户推荐轻医美相关产品与服务,乙方可获得该客户购买相应轻医美产品实际支付金额的1%作为服务费进行分成,若每月乙方所有客户消费总金额超过300000元,另有消费总金额的1%作为月度绩效奖励。乙方仅销售面诊卡但本人不提供线上或线下面诊服务,乙方按照总收益的20%作为服务费进行分成(总收益是指直播平台扣除包括平台手续费等费用后,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电商利润部分)。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6.4至6.6条约定,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补救,如乙方超过10个工作日内仍未进行更正、补救,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或乙方因其单次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总额,以前述最高者作为单次违约行为的违约金,连续发生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如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10000000元……甲方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尚未结算的全部收入以用于承担乙方违约金、甲方维权费用和弥补损失,该等款项不足以承担违约金、维权费用和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特别确认条款:对本条违约责任所有条款约定,特别是对本条约定的违约金额(向甲方支付10000000元或乙方已经获取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的合作费用、甲方按照其他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合作费用、甲方为乙方推广的费用、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收取的费用、乙方已获得及应获得的显性及隐形的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的总和)的10倍或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甲方获得的月平均收入乘以甲方与乙方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乙方实际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以前述最高者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因为甲方提供给到的培养、机会和资源是多为隐形但是有价值且符合市场行情的,所以乙方认为是非常合理,若乙方违约,甲方无需就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也无论损失多少,违约金均按上述约定计算,不以实际损失多寡为由进行调整。甲方已充分给到乙方主播提示和考虑机会,对此乙方无任何异议,并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协议完全是基于双方平等、自主、自愿协商的合意下达成,双方不存在任何管理、依附等义务和责任。甲方仅是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作为乙方的经纪公司,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本协议作为双方进行商业合作的依据,不存在任何人身属性的意思和目的。乙方是完全的、健康的行为能力人,有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合同。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充分了解本合同事项内容、约定义务及要求。乙方保证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签约事项的职责及义务。任何一方就本协议、合作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倘若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由败诉方承担等。
陈某某提交的其与杭州某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18日,张某某发送语音(语音识别)“顺风的那个主机快递已经放在514门口了,你开门取一下”,陈某某回复“杭杭跟我说了”,张某某“不是她那个”、“她那个是摄像头”,陈某某“收到了”;6月22日,陈某某“因为公司现在这种模式让我产生很多疑虑,我无法保障我的安全,我肯定是没办法安心的,而且你一直在问我为什么有这么多问题,是因为已经一个多月了,我已经撑不下去了,如果继续这样两个月三个月,我吃饭都没钱吃,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不如去找个正经的班上”、“那

【一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
二、如果解除,法律后果如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二、如果解除,法律后果如何。关于焦点一,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五年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杭州某A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租赁房屋以供陈某某住宿和开展网络直播之需,并采购直播设备,安排人员指导、辅助陈某某准备网络直播前期工作。在合同履行初始,因合同约定的面诊卡在网络平台不能销售,以致陈某某无收入来源,陈某某曾向杭州某A公司时任的法定代表人提出要求修改合同给予底薪或解除合同,双方未能协商妥当,陈某某最终于2022年9月3日从杭州某A公司提供的租赁房屋中搬离。至此,双方事实上终止了涉案合同的履行。审理中,杭州某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陈某某则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基于双方已终止履行涉案合同的事实,结合涉案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院对陈某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法确认涉案合同于2023年1月6日杭州某A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时解除。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某某以杭州某A公司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法定解除。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长达五年,双方实际履行时间仅3个月,杭州某A公司为此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履行涉案合同,现陈某某并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杭州某A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涉案合同名为《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其中首部载明“杭州某A公司是一家专注从事主播KOL孵化、SNS社交媒体平台内容制作及泛医美产品品牌策划的科技公司;陈某某拥有良好的自身条件和轻医美相关行业的专业特长,有意接受杭州某A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使自身的专业特长和条件形成品牌效应”。对于“主播KOL”,合同定义为指拥有丰富的轻医美相关经验以及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通过SNS及直播平台对受众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由此可见,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旨为通过杭州某A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使得陈某某能够成为SNS及直播平台对受众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从而双方共同获利。对于双方的收益分配,双方在涉案合同中亦作了详细的约定,陈某某应当知道其收益的多少并非固定保障,需一定的周期产生利润(主要收益)或销售面诊卡、产品等(其他收益)方可取得收入,该等收益仅为双方的预期收益,有待双方的共同努力,并非短时间即能实现。陈某某在涉案合同履行初期,在杭州某A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导致涉案合同履行终止的事实后果,对此陈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某要求杭州某A公司赔偿损失21226.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杭州某A公司要求陈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性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时间,杭州某A公司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陈某某因平台不能销售面诊卡无收入来源的客观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相关经验均不足等因素,酌情确定陈某某支付杭州某A公司违约金20000元。杭州某A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4000元,确为杭州某A公司为本案诉讼所产生,且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陈某某、杭州某A公司签订的《面诊主播KOL经纪合约》于2023年1月6日解除;
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某A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三、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某A公司律师费14000元;
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杭州某A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合计4800元,由陈某某负担688元,杭州某A公司负担4112元。
杭州某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358元;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应负担的诉讼费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